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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據《財經》報道,3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成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2007年12月20日,王成明因共同貪污3億元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現年59歲的王成明在“上海社保案”案發前任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