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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相關配套規定重磅發布。
11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參加流程、資金賬戶管理、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隨后,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13日。
這也意味著繼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后,兩項相關配套制度細則落地。個人養老金業務相關細則在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端進一步明晰,業務落地進一步提速。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共六章六十二條,明確了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相關定義、監管主體等,對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個人養老金產品等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了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類型,以及理財公司等參與機構應滿足的要求。
在明確個人養老金相關定義方面,《暫行辦法》指出,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是指具有個人養老金繳費、交易資金劃轉、收益歸集、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查詢等功能的特殊專用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管理(以下簡稱Ⅱ類戶 )。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前,資金賬戶封閉運行。
《暫行辦法》提出,個人養老金產品,是指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要求,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金融產品。包括個人養老儲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
在監管主體的規定方面,《暫行辦法》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由銀保監會確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在參與機構方面,《暫行辦法》明確了理財公司、商業銀行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的要求。
對于理財公司,《暫行辦法》指出,理財公司作為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應當符合相關審慎監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內部管理制度,具備與開展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系統,與理財行業平臺對接,能夠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運營保障。理財公司可以銷售本機構發行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
對于商業銀行,《暫行辦法》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建設與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適應的信息系統,與理財行業平臺對接,根據人社信息平臺和理財行業平臺發布的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參加人完整披露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名單,保障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類型,《暫行辦法》明確,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特征,包括:(一)養老理財產品;(二)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成熟、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或流動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財產品;(三)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方面支持,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暫行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同時,銀保監會將依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等因素,確定首批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機構名單,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
界面新聞記者了解到,個人養老金是以賬戶制為基礎,個人自愿參加,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養老保障制度,又被稱為養老第三支柱,與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組成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
《意見》指出,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每人每年繳納上限為12000元。據申萬宏源證券研報推算,對應當前個人養老金每年繳納1.2萬元/人,城鎮居民參與率提升15%-20%,2030年預計個人養老金有望迎來1.8-3.1萬億元市場。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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