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擬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擬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管理
2021年10月30日 03:20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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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擬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管理 來源: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將互聯網平臺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指南》明確要求,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審查與內控機制,對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開發行為,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確保數據安全。征求意見時間截至11月8日。

  《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提出,結合我國平臺發展現狀,依據平臺的連接對象和主要功能,將平臺分為網絡銷售類、生活服務類、社交娛樂類、信息資訊類、金融服務類、計算應用類等六類。同時,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指南》將互聯網平臺分為三級:超級平臺、大型平臺、中小平臺。

  其中,《指南》明確超級平臺指同時具備超大用戶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臺。其中,超大用戶規模,即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于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臺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臺業務,該業務涉及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臺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億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從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算法規則、價格行為規范等34個方面提出要求。針對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指南》單獨從9個方面進行規范。其中,在公平競爭示范方面,要求超大型平臺經營者在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公平競爭時,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用戶在使用平臺服務時產生或提供的非公開數據;平臺內經營者或用戶訪問、注冊、登錄、獲取其所需的平臺服務時,不將使用其他關聯平臺提供的服務作為前提條件。

  而對于所有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指南》要求,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違法刪除、篡改相關用戶評價內容,不得不當干預用戶評價的正常呈現方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實施經營者集中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義務,在獲得有關部門批準之前,不得實施集中。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將經由平臺服務所獲取的個人數據與來自自身其他服務或第三方服務的個人數據合并使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限制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就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納稅有關信息,并提示有關主體辦理稅務登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指南》強調針對不同類型的平臺,實施合理的分級分類的規范要求,而不是各種類型的平臺“一刀切”,是一種更加務實的做法。文件區分“超大型平臺”與其他平臺,針對二者提出共同但有區分的監管要求,抓住了重點,使得監管措施更加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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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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