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維
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研究院3月2日發布報告,稱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已成熟,建議在“十二五”期間開征遺產稅,并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該報告是《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的中期成果。
對此說法,3月3日,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持不同意見:“對于遺產稅的調節分配功能不可過分夸大。結合目前的情況來看,認為中國已經具備開征條件的判斷太過樂觀。即便從現在開始啟動立法,也難以在‘十二五’期間開征。”
國務院文件:適當時期開征
當前,收入分配改革受到全社會普遍關注,各界都希望盡快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官方文件早在1993年即提出“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此后亦有多份文件持相同說法。2013年2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再次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北師大報告:時機已經成熟
上述北師大課題報告對188個國家的信息進行了收集和檢索,發現有114個國家已經開征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征其他稅收,占比61%。OECD(經合組織)國家對遺產征稅的比例達到91%。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稅收調節力度。對遺產征稅國家多是當今最具效率和競爭力、科技領先的國家,其GDP總量占到全球總量的70%以上。
“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看,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報告稱。
報告還指出,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元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計算,家庭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為500萬元。報告據此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征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征稅。
劉劍文:尚不完全具備成熟條件
近日,新出爐的房地產調控“國五條”中明確,個人轉讓房產所得征收20%個稅。上述報告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布,無疑更增人們對遺產稅開征對于貧富差距調節的期待。
劉劍文則有不同看法:“遺產稅開征至少應當具備如下條件:其一,所有的財產檔案及相關信息平臺已經建立;其二,人們已經做好心理準備,認同和接受這種新制度,并在制度的細節上能大體達成共識;其三,稅種的出臺經過充分的利益博弈,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出臺。而這些條件在我國目前尚不完全具備。僅以財產檔案為例,房產信息和金融信息迄今都沒有實現全國聯網。”
據悉,五年前,遺產稅條例草案已經起草好了,后來因為種種原因而擱置。劉劍文認為,即使現在立刻著手開征遺產稅的立法,也很難在“十二五”期間出臺。此外,遺產稅法還需要如信托制度、遺產評估制度、反避稅制度等的配套出臺。
“立法需要一個過程。而且,在制度的建構上需要達成共識。如在遺產稅的模式上,是按照總遺產稅制即先征后分,還是按照分遺產稅制即先分后征?在遺產稅征收的范圍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此外,包括在稅率的設計和起征點的問題上,目前都沒有形成共識”,劉劍文表示,最樂觀的推算是,“十二五”期間或能達成上述共識。
學界共識:須由人大立法
記者采訪中,受訪專家均表示,開征遺產稅必須通過全國人大立法而非行政法規。
劉劍文指出,遺產稅在整個稅制里的作用是有限的,應該客觀評價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稅的功能有三個:一是組織財政收入;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三是宏觀調控。遺產稅在一定意義上能調節收入分配,解決貧富差距問題。但其最主要的功能還是第一個。而且一旦使用不當,負面影響明顯。劉劍文強調:“一定要注意在合理調節收入的同時,注重調動所有階層的積極性,不要讓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積極性受到影響。”
專家釋疑:不必擔心富人轉移財產
遺產稅開征,會不會造成富人將財產轉移到國外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認為不必擔心。一方面,可以對財產向國外轉移做出限制;另一方面,就算轉出去了,只要他還是中國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他的境外財產依然有義務繳稅。而且,國外也征遺產稅,甚至稅率更高。為了規避遺產稅,富人是否會將財產提前轉到子女名下呢?施正文教授說,這就必須同時開征贈與稅。
本報北京3月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