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在京發布《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中期成果報告。該報告認為,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
當前,收入分配改革受到全社會普遍關注,各界都希望盡快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組從中外遺產稅產生歷史和發展入手,重點研究現代遺產稅制的功能和特點,剖析對現代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作用。
報告指出,我國改革開放中引進、借鑒了許多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國家高層在改革決策中往往希望了解國外的最新情況。為此,該課題進行了188個國家的信息收集和檢索,發現有114個國家在開征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征其它稅收,占比61%,O EC D國家對遺產征稅的占比則達到91%,而且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稅收調節力度。雖然遺產稅經過上百年的發展演變,在征管方法與調節力度上有所變化,但基本的目的原則并沒有改變,遺產稅作為財產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維護市場平等競爭,鼓勵后代自強自立,縮小貧富差距,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所以,對遺產征稅國家多是當今最具效率和競爭力、科技領先的國家,其G D P總量占到全球總量的70%以上。
課題組研究了我國遺產稅改革可能帶來的影響,立足實證分析回答了對遺產稅改革的不同聲音。報告認為,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課題研究結合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收入分配改革的需要,提出了我國遺產稅改革的調控重點、制度構想和政策建議。
報告指出,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征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征稅。
報告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遺產稅收入一般可達稅收總額的1%-2%。鑒于我國此項改革是從無到有,按遺產稅收入達稅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稅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
財政部財科所報告:需從四方面改進稅制擴大消費
日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京發布了《中國稅收政策報告2012:稅收與消費》。該報告認為,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的一些制度設計不利于擴大消費供給、優化消費結構、改善消費環境和促進消費公平,為此,報告提出從四個方面改進稅收政策。
報告主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稅收是打入經濟中的一個楔子,消費是人類社會永恒主題之一,稅收總是在影響消費。但稅收對消費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結論。這個結論至少表明:一是稅收對消費的影響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律可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二是運用稅收政策來主動調節消費,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否則難以達成目標;三是對稅制優劣的評價依賴于各國不同發展階段的具體條件,而不是稅制本身。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的一些制度設計不利于擴大消費供給、優化消費結構、改善消費環境和促進消費公平,稅收政策對消費產品和消費行為的引導和調節能力也有待提升。為此,需要從避免稅收對消費的負面作用和發揮稅收對消費的促進作用兩個方面著手,研究和改進稅收制度與政策。
報告在深入分析稅收對微觀消費、宏觀消費、消費公平等方面影響的基礎上,將解決消費問題與當前稅制改革中的熱點問題結合起來,緊扣時代的脈搏和稅制改革主題,在把握稅制改革整體方向、處理好稅收籌資功能和調節功能等關系基礎上,提出改善消費的稅收對策,這為解決消費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
報告認為,改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其一,促進消費供求,包括基本生活必需品、住房和服務的消費供給,以及降低流通成本。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和完善,調節消費品供給結構,保障消費品生產和消費的適度平衡。其二,調節消費行為,包括奢侈品和綠色產品消費行為的調節。通過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合理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鼓勵消費者增加綠色消費、減少對大量消耗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消費。其三,實現消費公平,包括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可以通過調整基本消費品的流轉稅稅負水平,降低生產成本;可以降低對低收入群體的所得稅和財產稅負擔,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可以調整所得稅和財產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中差距過大問題,防止貧富過于懸殊,而且有利于引導高收入者合理消費。其四,優化消費的環境、改變消費意愿。主要是通過優化稅收政策,促進就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等。(金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