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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致函發改委 鐵總退票新政涉違《反壟斷法》
孫春芳
律師董正偉又一次將中國鐵路總公司(下稱鐵總)置于“被告人”的席位。
董律師這次舉報鐵總的由頭是鐵總近期出臺的“退票新政”,他認為鐵總此舉違反了國家《反壟斷法》和《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民眾的利益。
8月28日,董正偉正式將一份《 價格違法和反壟斷舉報信》郵寄至國家發改委。
鐵總無權變更定價
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在12306網站發布消息稱:自9月1日起,鐵路部門實行新的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鐵路部門將實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
董正偉在舉報信中稱,鐵總的上述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調漲火車票退票手續費,構成價格違法和價格壟斷行為。因此,董正偉依據《價格法》和《反壟斷法》規定,在舉報信中提出了如下的請求建議:
1.對鐵路總公司將火車票退票手續費調漲到5%-20%進行價格執法和反價格壟斷執法;
2.責令鐵路總公司停止退票手續費調漲行為,并依據《反壟斷法》予以處罰;
3.建議取消退票手續費。
董正偉認為,鐵路運輸企業作為自然壟斷性企業,火車票價的制定和調整屬于政府定價范圍,依據《價格法》規定,政府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性、公益性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應當組織聽證程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不過鐵路部門也有自己的說法。一位接近鐵總的人士表示,實際上原鐵道部在制定和調整鐵路票價時執行的是《鐵路法》,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包裹、行李的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
該人士稱,鐵路法頒布在價格法之前,因此鐵路部門的做法也不是無法可依。
不過在董正偉看來,這一說法站不住腳,因為今年3月份,原鐵道部已經被拆分為國家鐵路總局和鐵總了。分家后,鐵總是一家只屬于國務院的企業,而不是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了。“作為企業,它無權擬定、規定和調整退票的相關手續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則表示,根據公布的政府定價目錄,“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由國家發改委及有關部門確定,定價范圍為國家鐵路、國家控股合資(合作)鐵路。因此鐵總無權變更火車票的退票的手續費。
雙重收費不合理
事實上,此次鐵總退票費率調整并非偶然。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明文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不過,該法條并未得到很好執行,因為后來鐵道部一直按照原票額20%的費率收取退票費,直到2011年9月,鐵道部才降低了費率,規定退票費按每張車票面額的5%計收,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然而時隔不到2年,退票手續費再次上漲。
董正偉認為鐵總收取高額的退票費,不僅違背價格法和反壟斷法,也違反常理,因為旅客退票并不會給鐵總帶來多大的利益損失,鐵總這種行為屬于雙重收費。
董正偉稱:“目前很多普通客車和繁忙路段的高鐵,都是供不應求的,而鐵路部門售票時,站票與最低等級的坐票是一個價格,因此如果某些旅客退票而造成個別座位出現空置,完全可以讓買站票的人坐,或者讓其補差額轉成臥鋪票。而如果是非繁忙路段的高鐵,由于上座率比較低,很多座位出現閑置,那么退票的結果無非是再多出幾個空位,這對鐵路部門也不造成利益損失。”
鐵總此次推出退票新政,有其背后的原因。
7月份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了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加快鐵路建設的事宜,其中提到要“逐步放松運價管制,將鐵路客、貨運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允許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主決定運輸價格。”
不過,董正偉表示,上述規定中提到的只是政府指導價,而且針對的只是客、貨運的價格,退票的費用是雜費,是否屬于上述范圍,有待商榷,而且,上述說法只是一個指導意見,并沒有形成一個有法律效應的東西,因此,它并不能作為此次鐵總推行退票新政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