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喻春來 發自北京
7月2日上午10時,山東近500名因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而受到物質損害的漁民及其代表,再次向青島海事法院遞交索賠訴狀,要求康菲、中海油兩家公司對渤海溢油污染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兩年前,山東牟平30名受損漁民曾向該法院提起的訴訟至今未獲立案。
此次,與漁民們同去的賈方義律師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漁民們正在等待美國法院的裁決結果,這次再赴青島海事法院起訴是為了防止訴訟時效中斷。
自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發生后,漁民們在國內法院的訴訟不是沒立案,就是立案不開庭。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海上漏油事故等海洋環境事件存在立法盲區,具體的制度安排依舊缺失,這也無疑給漁民索賠造成了一定難度。
上次訴訟未立案
昨日上午,來自山東牟平、蓬萊、萊州、濰坊的100多位受渤海油污損害的漁民及其代表,其中包括2011年11月17日賈方義律師代理起訴的30名漁民,他們手執近500多位受油污損害漁民的訴狀到青島海事法院要求立案,向康菲、中海油兩公司索賠。
2011年11月18日,賀業才等牟平30名受損漁民,委托律師賈方義曾向該法院提起訴訟,向康菲、中海油兩公司索賠2000多萬元,至今未獲立案。
賈方義表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受損害人,如果在兩年內不提起權利保護,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資格。此次,再赴青島海事法院起訴就是防止起訴訟時效中斷。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青島海事法院應當在從7月3日起的7日內裁決是否立案。
去年7月2日,山東500漁民還赴美國克薩斯州南區法院起訴康菲石油,今年1月美法院已開展聆詢。賈方義說;“漁民們正在等待美法院對就是否有管轄權作出最終裁定,如果確定管轄,相關被告中海油也會被加入訴訟中。”
標準存模糊地帶
記者了解到,除兩年前,山東30名漁民在青島海事法庭起訴康菲和中海油沒有被立案外;河北的漁民曾向天津海事法庭提起訴訟,雖立案卻未有開庭。
對此,有法律專家認為,目前,針對海上漏油事故的責任界定和處罰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國內唯一能依據的法律法規。而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顯然,針對上述影響的處罰已不能透過一部《海洋環境保護法》得以體現。
對于鉆井平臺和油罐油管的漏油處罰,盡管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發布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2008年農業部制定了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但這些標準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所以,如何確定污染范圍、如何具體量化和評估損失、如何確定具體的索賠數目都非易事。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海洋學院副教授王亞民說,對于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機制,業內已經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層面始終沒有建立相應制度,對于各類開發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和賠償大多停留在口號上。
法律界的人士也在這次事件發生后大力呼吁,要擴大環境污染法律范圍并放寬訴訟條件。要允許政府、公眾或其他社會環保公益組織等利益相關者作為訴訟單位,并且允許受害區域居民提起集體訴訟,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這次事故應該是今后應對我國海洋污染的一個重要標志。”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微博]認為,應當明確規定清除油污和追償費用程序,明確責任方應給予受損方相應賠償;在追究責任方面,應有專門的機構來負責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