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商標官司,茅臺演出“三國殺”
本報記者 聞笛
11月9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由于法庭要求原被告雙方提交部分證據的原件,故本案并未當庭宣判。
不過,這一侵權事件至此卻發生了更具戲劇性的一幕:在法庭上,案外人北京惠久酒業公司董事長尚智稱,此案的被告方貴州榮和燒坊酒業公司其實與“榮和燒坊”并無關聯。一時間法庭上謎團叢生,貴州茅臺、榮和燒坊、北京惠久酒業三家專業白酒生產經銷企業糾纏在一起,上演了一出關于茅臺的“羅生門”。
商標還是地名誰說得清?
此次茅臺起訴榮和燒坊起因于“MAOTAI”字母商標。那么,被告榮和燒坊在其產品上使用“MAOTAI”字樣是否屬于對產地地名的標注?茅臺酒廠認為,7260827號商標為自己合法擁有,被告在包裝上突出顯示了“MAOTAI”,因此應當認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但被告認為,“MAOTAIZHEN”是一個地標名稱,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產品產地為貴州省茅臺鎮。在榮和燒坊看來,雖然茅臺已經將其注冊商標,但是根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MAOTAI”作為地標名稱,具有公共資源的屬性,所有茅臺鎮酒廠都有權使用,不應被一家獨占,因此被告依法有權正當使用該地名。
在本案中另一個比較集中的爭論在于,被告產品的外包裝是否與原告產品相似,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法庭上,茅臺酒廠的代理律師表示,原告合法擁有284526號商標的專用權,被告的商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并且被告顯著使用了與原告幾乎一樣的字母和圖案,在同一種商品上構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而榮和燒坊則認為,茅臺酒廠的284526號商標并未指定顏色。“我們封面圖案與茅臺的也是不同的,他們的是黑白的,而我們的是彩色的,就算茅臺注冊彩色商標,那么他們的注冊時間也比我們晚。”上述榮和燒坊人士向記者表示,“我們在包裝盒與瓶身上均已突出‘榮和燒坊’字樣,與茅臺酒廠的產品存在明顯差別,不應認定誤導公眾。”
記者查詢發現,中國商標網上提供的284526號商標圖像顯示為黑白色,在指定顏色一欄并未標注。而茅臺酒廠于2011年11月16日申請的10195605商標則顯示為指定顏色,并于2012年10月13日進行初審公示。
李逵還是李鬼誰說的算?
茅臺酒廠認為,被告強拉硬扯上歷史品牌“榮和燒坊”,硬說與自己有關系,這是一種傍名牌的行為。而且,被告沒拿出所謂的銀質鎏金獎、金獎的實質證據,這個獎項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可以懷疑被告是否與歷史企業“榮和燒房”具有傳承關系?對此,榮和燒坊則對法庭重申,其不僅與“榮和燒房”存在人員上的傳承,也存在生產工藝上的傳承。
“成義”、“榮和”(華茅和王茅)兩家的酒作為名優特產送展1915年美國“巴拿馬萬國博覽會”獲金獎。獲獎后王茅和華茅為國際金獎的所屬爭執不下,縣商會無法裁決,官司打到省府;1918年由貴州省公署下文調處:兩家均有權使用“巴拿馬萬國博覽會獲獎”字樣,獎牌由仁懷縣商會保存。也正是因為“以茅臺造酒公司名義,榮和為樣酒”的做法,使得在百年之后的今天,各家酒企均想從歷史的榮耀上“分一杯羹”。據記者了解,目前巴拿馬獎的獎牌和證書處于分離的狀態,獲獎證書在貴州茅臺手里,而獎牌在榮和燒坊這邊。與此同時,榮和燒坊董事長仇福廣還出示了商標注冊證明,表示已經將巴拿馬獎的獎牌圖案注冊為商標。
“茅臺一直在欺騙全國人民,巴拿馬獎是由榮和燒坊獲得,根本與茅臺沒關系。作為上市公司,貴州茅臺的行為非常惡劣。”在庭審后,仇福廣向媒體表示。
同時,仇福廣在庭審后向媒體展示了《世界食品經濟文化通覽》一書,此書的主辦單位為中國食文化研究會,主管單位則是文化部。在書中的930頁寫道:據1939年編《貴州經濟》載:“民國四年世界物品展覽會,榮和燒坊送酒展覽,得有二等獎狀、獎章。”
有意思的是,在這本記錄“歷史關系”的《世界食品經濟文化通覽》書中,前貴州茅臺董事長季克良也為該書的常務編委之一。
“在此次博覽會上,我們雖然拿了銀牌,但實際是第四名。”仇福廣稱,“這是一個企業的獎,而不是某一種酒的獎。我們現在的企業與當時獲獎的榮和燒坊具有傳承關系,這個獎項的銀牌還在我們這里,并且注冊了商標。”
貴陽還是茅臺誰在說謊?
在法庭上,茅臺酒廠認為,被告抗辯的理由是使用地理名稱的標志,但被告并不在茅臺鎮,而是一家貴陽企業,因此不應稱為茅臺鎮的企業。但榮和方面則堅稱,其產品產地為貴州省茅臺鎮,因此為正當使用。那么榮和燒坊是否有資格標注產地為茅臺鎮呢?
貴州茅臺的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在茅臺鎮并沒有發現榮和燒坊的生產地址。而根據仇福廣所出示的白酒生產合作協議顯示,茅臺鎮上的富強酒廠負責按榮和燒坊需求提供合格基酒;其未經榮和燒坊許可,不得銷售榮和燒坊系列白酒;榮和燒坊則負責銷售、成品酒的勾兌和包裝以及富強酒廠相關人員的工資。此項合作協議的簽署時間為2006年5月18日,未有合作期限的約定。除了富強酒廠之外,茅宴酒廠也是其合作廠商。
“他們生產基酒,我們回來勾調。我們有榮和燒坊的百年配方,別人是沒有的。”仇福廣向記者表示。
真假“榮和”誰是正宗?
一面是貴州茅臺狀告榮和燒坊侵權,卻反被帶出了茅臺獲得“巴拿馬萬國博覽會”的金獎為假的指責。另一面,庭審現場又突然“殺出”一家名為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聲稱自己才是正宗榮和品牌的傳承者。
在貴州茅臺與榮和燒坊的庭審現場,有兩位旁聽者“身份特殊”:他們來自北京惠久酒業有限公司,此公司為榮和酒業的全國經銷商。據榮和酒業經銷商稱,榮和燒坊有限公司只是一家注冊在貴陽,具有酒水銷售資格的公司,并不具備生產“榮和燒坊”酒的資格和能力,更不具備代表“榮和燒坊”品牌維權的資格。
“我們才真正是茅臺鎮的企業,并且擁有榮和燒坊的注冊商標,而他們連生產酒的資格都沒有。”北京惠久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尚智表示。尚智對記者表示,本案被告——貴州榮和燒坊有限公司與“榮和”、“榮和燒坊”注冊商標的持有者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分別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沒有任何關系。
“貴州榮和燒坊有限公司沒有這兩個商標的認證,不具有‘榮和’、‘榮和燒坊’產品的酒隨單,只是一家具有酒水銷售資格的公司。我們下一步準備打假。”尚智說。有意思的是這家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的前身,正是榮和燒坊的代理生產商——原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富強酒廠。
據記者在注冊商標網站的查詢,榮和燒坊有限公司在2006年期間的確申請過“榮和燒坊”字樣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5155066,但是其備注一欄寫的是“商標已無效”。而在2007年11月底,茅臺鎮榮和酒業有些公司申請了“榮和燒坊”字樣的商標,并于2010年2月28日生效,專用權期限為10年。
至此,茅臺、榮和之爭還未塵埃落定,真假“榮和”的謎團又浮出水面,圍繞著茅臺的三家企業似乎陷入了一場剪不斷理還亂的“家庭糾紛”。《中國企業報·中國食品報道》也將繼續關注事件的后續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