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級分類監管落地:通道、資金池業務戴“緊箍”

信托分級分類監管落地:通道、資金池業務戴“緊箍”
2023年11月20日 01:35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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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亓寧

  [ 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標準為評估總分在85分(含)以上,參評范圍為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業務實收信托規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 ]

  繼7月行業評級指引和評級體系更新后,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差異化監管規則也有了新的標準,分級分類監管加速落地。

  11月16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五個模塊的評級要素和定量指標,同時將監管評級結果確定為1~6級,后者與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共同作為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評級結果和系統性評估結果將影響信托公司的市場準入、經營范圍、監管標準、監管資源配置等,而近年來監管持續引導壓降和嚴查的多項業務,將可能直接導致信托公司評級下調,包括通道業務、兜底承諾函、非標資金池、剛性兌付等。這也意味著,相比窗口指導等引導方式,“兩壓一降”等監管重點關注和引導的方向,有了看得見的“緊箍咒”。

  如何評級

  《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權重20%、20%、20%、30%和10%,各模塊內設置若干評級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標組成,評級得分(各評級模塊權重加全匯總)總分100分。文件還設定了對評級調升和調降的若干調整因素。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評級全部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按照組織實施的流程,監管評級由金融監管總局信托監管部門牽頭組織,分為信息報送與收集、初評、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后評價等環節,按照派出機構初評、金融監管總局復核、監管評級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辦法》還針對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的情形,設定了可調增、調降初評得分的條件。其中,調增條件包括協助監管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等3種情形;調降條件包括多次或大量開展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新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等9種情形。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辦法》指出,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作為綜合衡量信托公司經營狀況、管理能力和風險水平的重要依據。

  強調賣者盡責

  《辦法》相較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主要發生哪些變化?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新規主要從三個方面作出完善,包括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

  關于投資者保護和機構行為監管,《辦法》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于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

  在促進信托公司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方面。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托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在日常經營中,信托公司主要接受兩大評級,即監管評級和行業評級。

  行業評級由信托業協會組織,對信托公司從行業角度作出綜合評價,重在加強自律管理。就在今年7月,信托業協會披露了新版《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指引》(下稱《評級指引》)、《信托公司行業評級體系》(下稱《評級體系》)。

  從行業評級規則變化來看,《評級體系》新增了慈善信托和服務實體經濟規模占比,以及風險項目規模占比、信用風險資產撥備覆蓋率等指標,同樣凸顯了對信托服務實體經濟、推動轉型的要求,也對信托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開展系統性影響評估

  《辦法》另一個重要內容在于,明確將開展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即金融監管總局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信息,按照《辦法》就單家信托公司經營狀況對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影響程度作出判斷。

  具體來看,《辦法》以受托管理的各類信托資產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及相關信托資產規模,同業負債余額等作為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標準為評估總分在85分(含)以上,參評范圍為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業務實收信托規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

  評估要素權重設置為:資產管理類信托資產規模(25%)、資產服務類信托資產規模(10%)、公益慈善類信托資產規模(5%)、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25%)、資產管理類信托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15%)及金融機構認購的信托資產規模(15%)、同業負債余額(5%)。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行業風險特征和業務復雜程度,每年適當調整評估要素和各要素具體權重。

  對于開展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的方法和意義,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是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鑒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托業務風險特征而建立。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分級分類監管如何影響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是分級分類監管的基礎。所謂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信托公司年度監管評級結果及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對不同級別和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在市場準入、經營范圍、監管標準、監管強度、監管資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監管措施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有信托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評級角度,從評級要素和上下調整標準的設定來看,相比過去很多業務調整是在監管窗口指導等形式下進行,直接關系評級結果,進而影響市場準入、經營范圍、監管標準、監管資源配置等,相當于“兩壓一降”等方向的業務有了看得見的“緊箍咒”;另從系統性影響評估來看,新規與新的“三分類”要求方向一致,轉型發展勢在必行。

  具體看分級分類監管執行,根據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相較于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

  此外,監管機構可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依法對其業務范圍和展業地等增加限制性條件。對于監管評級良好,且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可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辦法》還指出,監管評級良好的信托公司應積極承擔引領行業轉型發展和幫助行業化解風險的社會責任,監管機構在對已出現風險的信托公司進行處置時,可指定監管評級良好的信托公司擔任托管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責。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文件顯示印發日期為2023年11月7日。《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銀監辦發〔2016〕187號,未公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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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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