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飛人對“喬丹”享姓名權
對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持續(xù)4年之久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終審宣判。判決認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故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重新裁定。同時,喬丹對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喬丹”商標之爭持續(xù)4年
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系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公司是國內一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yè),先后注冊了“喬丹”、“QIAODAN”等多個商標。
認為該企業(yè)有“搭便車”行為,2012年,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均裁定駁回。此后,喬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后又提起上訴,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2015年,喬丹不服市高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同年12月,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審此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終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審查,駁回了喬丹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今年4月26日,最高法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持續(xù)了4小時之久。
判令商標評審委重新裁定
在昨天的終審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指出,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于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共計7件案件,判決書指出,因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喬丹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1 中文“喬丹”是否指代喬丹?
昨天,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對此案的爭議焦點闡述了相關意見。她說,由于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為了便于稱呼,我國相關公眾通常習慣于以外國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來指代、稱呼該外國人,而不會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有時甚至對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不了解、不熟悉。因此,在判斷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主張姓名權保護時,需要考慮我國相關公眾對外國人的稱謂習慣。
雖然確有其他自然人的本名或者中文譯名為“喬丹”,或者其中包括中文“喬丹”,但由于其在我國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相對有限,沒有證據(jù)證明我國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以中文“喬丹”指代其他自然人。
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中文“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中文“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并且中文“喬丹”已經(jīng)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就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2 “喬丹”商標是否惡意注冊?
喬丹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是法院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喬丹姓名權的重要考量因素。
陶凱元表示,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喬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審申請人及其姓名“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擅自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與再審申請人密切相關的商標,放任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損害結果,使得喬丹公司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即可實現(xiàn)由再審申請人為其“代言”等效果。喬丹公司的行為有違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3 消費者是否誤認為有關聯(lián)?
陶凱元表示,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喬丹及其姓名“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相關公眾熟悉并普遍使用中文“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喬丹。中文“喬丹”與喬丹之間已經(jīng)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因爭議商標標志僅為中文“喬丹”文字,故相關公眾看到爭議商標后,容易由此聯(lián)想到喬丹本人,進而容易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
兩份調查報告顯示,分別有68.1%、58.1%的受訪者認為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在購買過喬丹體育品牌產品的受訪者中,分別有93.5%、78.1%的受訪者認為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兩份調查報告可以與其他證據(jù)結合,進一步證明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中文“喬丹”與喬丹存在特定聯(lián)系。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回應
喬丹本人:
表示欣慰 尊重中國法律
宣判后,喬丹本人通過媒體公開發(fā)表聲明,他說,“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lián)。沒有什么比保護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決彰顯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今天的判決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lián)。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著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喬丹體育:
不會影響主營業(yè)務
喬丹體育相關責任人昨天表示,本次判決不會對喬丹公司主營業(yè)務產生影響。在喬丹體育隨后發(fā)布的官方聲明中,喬丹體育方面稱,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再審裁定。“喬丹公司所持有的系列商標是根據(jù)《商標法》合法批準注冊的商標,目前已經(jīng)使用長達近20年,此次判決對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
盡管聲稱此次判決不影響商標使用權,但最高院的判決卻使得喬丹體育上市之路變得未卜。早在2011年11月25日喬丹體育就已過會,并計劃于次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因為喬丹的侵權官司,公司掛牌時間被一拖四年多,日前喬丹體育IPO終于順利通過了發(fā)審會。招股書顯示,喬丹體育擬登陸上交所主板市場,預計發(fā)行股數(shù)為11250萬股,預計募集資金10.64億元,融資主要用于生產基地擴建和戰(zhàn)略直營店等項目。
業(yè)內人士指出,喬丹體育是否會改名,是否會放棄“喬丹”品牌或者直接用拼音商標這些都是喬丹體育未來要考慮的問題。有律師指出,最高院的判決可能直接左右喬丹體育IPO的進程,“對投資者來說,此次判決可能會影響發(fā)行價格,同時對投資股票也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喬丹體育目前已經(jīng)過會,但不排除在考慮多方因素后,喬丹體育上市進程再次中止”。北京晨報記者 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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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