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召開的2000年中國投資基金立法國際研討會上,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微博]表示,從去年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的第一次國際研討會以來,起草組針對投資基金法草案的第一次草擬稿,圍繞統一立法還是分散立法以及保護投資者利益與維護市場高效率等問題,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幾經修改,目前的第四稿已獲得了較大的進展,并擬增加了“外商投資的基金管理公司適應于本法”等重要內容。
王連洲介紹說,新一稿的草案對投資基金規范角度方面,改變以投資方向的不同作為基金類別界定規范的主線,改為采用按募集方式的不同作為主線;取消了基金發起人作為獨立一方當事人的規定。
其次,契約型和公司型的基金組織形式,開放式和封閉式的基金都應允許設立和存在,以給投資者更多的選擇機會。國內現在推出的33只新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封閉式基金。從國外的情況看,以美國共同基金為代表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因法律關系簡單,似更有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所以,投資基金法草稿中同時規定了這兩種類型的基金,由市場進行選擇。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增設獨立董事也是新一稿草案添加的重要內容,此舉旨在彌補契約型基金法律利益主體缺位的不足,從而更好地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王連洲說,我國已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一些大的證券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管理的又是利益主體缺位的契約型基金,很難以避免有損投資者利益輸送的現象發生。為了充分體現投資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擬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由獨立董事承擔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的特殊監督責任。
投資基金法將明確規定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我國對入關的承諾,中國資本市場對外有步驟地開放是必然的,外商將可以在國內設立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為適應這個趨勢,擬在投資基金法中明確:“外商投資的基金管理公司適應于本法”。由于各國都沒有對外國資本進入本國基金市場的專門法律,我國對外的承諾將也只限于成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資進入國內基金市場及境內資金進入國外基金市場,無法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只能另行由政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
王連洲說,由于投資基金起步晚,實踐經驗不足,對其發展的規律把握不夠,上述內容的修改和調整還要看各方的反映。另外,有些問題還存在爭議,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關于“投資基金”的法律概念問題、關于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法律關系協調問題、關于如何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問題、基金持有人大會實效的問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中獨立董事的資格與退出機制問題、關于平衡托管人權利與義務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討論,以不斷朝認識趨同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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