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劉倩)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金融企業,應遵循《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有關規定,由主承銷商推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在正式提交申請材料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必須相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出具的監管意見函,證券公司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出具的監管意見函。
從今年5月,證監會領導發表關于歡迎金融企業上市的講話后,已有多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提出了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請。
這位負責人說,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金融企業應聘請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其輔導機構,輔導期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縮短輔導期的,應事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此外,證券公司不能擔任本公司的輔導機構及承銷本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
在信息披露方面,金融企業除遵守現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外,還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至第6號制作申請材料和披露信息。
這位負責人表示,金融企業證券發行、上市的其他問題,應按《公司法》、《證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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