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首次發布金融企業上市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即《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發行上市必須分別聘請境內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本報北京11月13日電(記者劉倩)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即《商業銀行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證券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
這六份《特別規定》對擬上市金融企業信息披露提出了特別要求,主要強調了金融企業對其不良資產、表外項目、內控制度、金融行業特殊風險因素等方面的披露。
在資產質量和不良資產的披露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采取五級分類標準進行資產質量披露,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總負債、存款總額、長期存款及同業拆入總額、貸款總額、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而證券公司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資產狀況,包括挪用和清退客戶保證金等情況。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或各該年度的資產總額、股東權益、自營證券、應收款項、流動資產、代買賣證券款、受托資金、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營業收入、手續費收入、自營證券差價收入、證券發行收入、營業支出、營業費用、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保險公司也要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為保證申請上市金融企業遵守信息披露規定,提高審計結果的嚴肅性,《特別規定》對金融企業提出了等同于B股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求金融企業聘請有金融機構審計經驗的、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審計準則對其依中國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和制度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還要增加審計內容,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財務資料應摘自法定財務報告,補充財務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參考。《特別規定》提出,增加審計時需關注以下主要內容:損失準備的提取及不良資產的處置情況、重大表外項目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的影響、不同經營業務及經營區域的資產質量、獲利能力和經營風險、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間的主要差異等。
為嚴格監督金融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特別規定》要求申請上市的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金融企業還應委托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做出報告。若會計師事務所指出該公司以上三性存在缺陷,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1—6號文件在金融企業敏感性會計科目的規定,比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表外業務;證券公司反映證券承銷、經紀業務和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的會計科目;保險公司反映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盈利能力、償付能力,以及再保險等會計科目的規定方面,注意結合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實際情況,做出了帶有過渡性措施意味的處理。另據了解,中國證監會此次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1—6號是中國證監會正在實施的完善信息披露系統工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綱目兼備、層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執行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在這一框架體系內,將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制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細則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規范解答、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個案意見及案例分析四個層次。有關部門將有步驟對現行有關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近期重點制訂和修訂的方面有:創業板市場公司信息披露規范、主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發行上市時模擬資料的編制、收購、兼并和大比例重組時模擬資料編制、公司首次定期報告的編制、盈利預測資料的編制與審核等。
有關人士指出,1—6號文件對現行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及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金融類上市公司增加審計內容,有利于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質量,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防范市場風險,為加強對金融類上市公司的監管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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