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監管,監管部門的態度是一貫性的。
雖然當下的股市持續低迷,股市行情跌跌不休,但監管者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絲毫沒有落下。比如,9月14日,北京證監局又向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出手了。當天,北京證監局發布公告表示,對寇玥等20人出具警示函,對莊江斌1人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具體事由是,上述人員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均存在買賣股票的違規行為。
應該說,對于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監管,監管部門的態度是一貫性的。近年來,監管部門多次重申要嚴防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打擊力度明顯抬升。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3年,證監系統共查辦67起從業人員違法炒股案件,對139人作出行政處罰,著力構筑“不敢、不能、不想”違規炒股的長效機制。另據不完全統計,年內已有近50條與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炒股及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有關的罰單,多家頭部券商也在其中。
事實上,近期,已有多位券商原從業人員因違規炒股被罰款。如光大證券前投行負責人趙遠軍因內幕交易、違規炒股被罰款460萬元,并被證監會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又如9月13日,原開源證券員工,由于兩年間違規炒股虧損77萬元,被中國證監會處罰了20萬元。
再往前推,今年5月底,西南證券一名“90后”投顧,在一年時間里利用他人賬戶累計交易逾2億元,最終虧損超百萬元,因違規炒股行為被重慶證監局罰沒十余萬元。今年2月,長城證券原副總裁韓飛因違規買賣股票,總計被中國證監會罰沒1.17億元。同月,中國證監會集中查辦招商證券多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為,63人難逃其責,合計被罰沒8173萬元。可見,監管部門對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監管一直都是旗幟鮮明的。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證券法》是禁止券商從業人員炒股的。《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而且《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還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正因為《證券法》有著明確的規定,因此,監管部門對券商從業人員炒股的態度旗幟鮮明這就并不令人意外了,這是監管部門嚴格執法的一種表現。
不過,《證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是否合適卻是值得商榷的。作為券商從業人員來說,如果不能炒股的話,那么其投資水平該如何提高呢?如果沒有一定的投資水平,又如何當好證券分析師,又如何當好投資者的投資顧問呢?又如何能夠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呢?如果作為一名券商從業人員,自己都不會炒股,這豈不就是一個外行?這樣一個外行又如何能勝任券商的工作呢?因此,要勝任券商的工作,券商從業人員就必須是一個投資的內行,就必須要學會炒股,而不是禁止券商從業人員炒股。
當然,券商從業人員炒股有可能出現一定的負面影響,比如,容易形成內幕交易,危及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但這種負面影響卻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通過規范券商從業人員的炒股行為來加以解決的。比如,增加券商從業人員炒股的透明度,對券商從業人員炒股的信息進行公開披露,讓券商人員的炒股過程在陽光下進行,讓券商從業人員的炒股過程規范化。
實際上,讓券商從業人員合規炒股對于中國股市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資者隊伍,讓部分券商從業人員也加入到投資者隊伍中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券商從業人員的素質,讓券商從業人員不再是投資的外行。此外,券商從業人員炒股也可以提高券商本身的競爭力,更好地服務投資者。因此,監管部門在禁止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同時,有必要為券商從業人員合規炒股鋪就一條通道。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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