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十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由于將發行人也寫入其中,意味著對于發行人的獎勵也被叫停。
日前,高層發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本是規范中介機構的文件,卻引起資本市場的極大關注,其中即與《規定》要求地方相關部門暫停IPO上市獎勵有關。對此,個人以為是值得肯定的。
《規定》第十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由于將發行人也寫入其中,意味著對于發行人的獎勵也被叫停。這實際上表明,無論是對于中介機構還是發行人,即使股票上市成功,也不能給予獎勵。
中介機構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往往能發揮著非常巨大的作用。從企業股份制改造、輔導上市、撰寫IPO上市文件、發布投資價值分析報告、路演、確定發行價格,直到新股成功發行上市等,中介機構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所不能代替的。也正是基于此,此前頻頻會出現地方企業成功上市,相關中介機構受到獎勵的現象出現。
實際上,一家企業成功上市,對于企業與中介機構而言,其實是實現了“雙贏”。企業上市成功,實現了融資,擁有了再融資的平臺;中介機構獲得了收入,且也為上市后的各種合作也打下也基礎。
但是,地方部門對于相關中介機構實施獎勵,毫無疑問也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對于出現的問題睜只眼閉只眼;執業過程中不勤勉盡責;企業帶“病”闖關、渾水摸魚,等等等等,既不利于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不利于中介機構提升執業水平。
地方部門對于企業上市成功后進行獎勵,已經是老話題了。在新股發行額度制與審批制時代,一家企業躋身于資本市場的難度是非常大的。一個地方有多家上市公司,往往是一件非常有“臉面”的事情。在那個時代,企業上市成功后進行獎勵非常盛行,當然也只有極少數“幸運兒”能獲此“殊榮”。
企業成功上市,地方相關部門進行獎勵,背后的原因顯然又是多方面的。一是上市成功,企業能夠獲取來自資本市場的資金。相比于銀行貸款、借款需要還本付息,資本市場融來的資金可沒有這些方面的問題,而是屬于企業“自己”的資金。
二是企業上市能夠為地方帶來就業機會,增加稅收,相關項目的建設也有助于提振地方GDP。無論是就業、稅收,還是GDP,對于地方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企業上市能夠產生如此多的好處,給予獎勵其實并不算什么。
但是,對IPO企業進行獎勵,也會產生諸多方面的問題。比如會增加地方財政負擔。資料顯示,2021年年報披露有347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獎勵12.26億元,2022年280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獎勵8.6億元,2023年有27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獎勵7888萬元。雖然獎勵來自全國各地,但基本上都出自地方財政。
再如,不排除有企業為了獎勵,實施財務造假或帶“病”闖關的可能。從披露出來的資料看,有的地方對成功上市的獎勵非常豐厚,最高的甚至超過3000萬元,這對于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而且,有的地方對于企業上市,實行分步獎勵的政策。上市輔導備案、IPO資料獲受理、成功上市,各階段均有不同的獎勵,這也為企業“投機”獲取獎勵創造了“條件”。
此外,在獎勵政策下,不排除有地方部門推動更多企業上市,或為了上市而上市。但企業上市是有一定門檻的,為了更多企業上市,“趕鴨子上轎”的做法并不可取。
事實上,獎勵IPO上市并不只局限于地方部門。像中介機構內部對于企業上市也存在獎勵的現象,包括審計機構、保薦機構等。此前像保薦機構的保代,每成功一單,往往都會獲得券商的獎勵,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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