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來看,“試行意見”提出的政策舉措無疑是截止目前為止,A股市場上最全面的的措施了
為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和加強投資者保護,3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圍繞打擊財務造假、嚴格規范減持、加大分紅監管、加強市值管理等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提出了4個方面18項政策措施。
就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而言,“試行意見”再次重申了嚴格執行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規定;明確了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對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東的減持比照執行。同時要求大股東單次減持計劃區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明確大股東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預披露要求。
“試行意見”還提出要有效防范繞道減持。一是進一步明確大股東、董事、高管在離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等情形下的減持規則,防范利用“身份”繞道。二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股票質押平倉、贈與等方式減持規則,防范利用“交易”繞道。三是禁止大股東、董事、高管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防范利用“工具”繞道。
就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來看,“試行意見”提出的政策舉措無疑是截止目前為止,A股市場上最全面的的措施了。不過,就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和加強投資者保護而言,上述舉措的意義還是有限的。因為即便是規范了大股東減持行為,實際上就算是讓大股東合法合規地減持,也改變不了大股東把股市當成提款機的事實。之所以如此,這是由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了的,因為大股東“一股獨大”,少則持有上市公司30%、40%的股份,多則持有上市公司70%、80%的股份。這些股份的減持套現過程就是把股市當成提款機的過程。
所以,要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關鍵還是要從源頭做起。從公司股本結構設置開始就予以規范。除了事關國計民生的公司必須由國家絕對控股之外,其他企業都只需要由控股股東相對控股即可。在股本設置上,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的持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0%,而首發公眾股東的持股不低于50%。由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相對較低,這樣控股股東就很難把股市當成自己的提款機了。畢竟持股30%與持股60%、70%,在股份減持問題上的態度是明顯不同的,如果只有30%的持股,一旦減持股份多了,弄不好就丟掉了控股股東的地位。相反持股60%、70%,大股東可以放心地減持,就算是減持30%、40%也都動搖不了控股股東的地位,股市自然也就成了這些大股東的提款機。對于這個問題,顯然不是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就可以解決的,必須從源頭上加以解決。
不僅如此,為了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和加強投資者保護,在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方面,還需要防止大股東清倉式減持,從而將一個空殼公司留給市場,讓公司變成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公司,以至沒有人來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負責。為此應明確規定,控股股東持股的15%為“永不公開減持股份”。這15%的股份永遠不能在二級市場上減持(包括大宗交易減持),而只能通過網下協議轉讓的方式,一次性轉讓給有意向接手公司經營發展的企業法人。這樣不僅可以減輕大股東持股在二級市場套現的壓力,同時也可以保證公司始終都不會成為無實際控制人公司,這顯然也是保護投資者的一項重要舉措。
當然,就“試行意見”本身來說,對大股東減持行為的規范也還是有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的。比如,大股東減持不僅要與上市公司破凈、破發、分紅等“掛鉤”,還要與業績掛鉤,業績大幅下滑甚至虧損的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其他重要股東所持有的解禁限售股的減持也需要與破凈、破發、分紅、業績這些因素掛鉤。并且在規范董監高減持方面,同樣需要防止董監高利用“身份”繞道,比如高管的“辭職套現”行為,規定高管即便辭職、離職,所持股份也不能提前套現,仍然只能按照高管減持的規定來進行股份減持。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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