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皮海洲
在新《證券法》業已付諸實施的背景下,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不能繼續沿用原來那種“撓癢癢”的處理方式,而是要把新《證券法》的耳朵叫醒,認真貫徹新《證券法》精神,而不是讓新《證券法》呆在市場之外睡大覺。
3月27日,證監會以“答記者問”的方式公布了對“電話會議”事件的處理結果。當天貴州證監局依法對潘文韜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華創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自被采取措施之日起3年內,潘文韜不得擔任與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相關的職務或實際履行相關職責。
貴州證監局對“電話會議”事件的處理結果可謂“中規中矩”,這是目前監管部門經常采取的一種常規性的處理結果。對于單位,出具警示函,通報批評等;對于個人,則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取消從業資格三、五年等??傊?,在市場看來,基本上都是一些不痛不癢的處罰,當事人甚至是“一毛不罰”。而這樣的處罰在A股市場堪稱是“常態化”。
但這樣的處罰結果,對于華創證券的“電話會議”事件是否合適卻是值得商榷的。畢竟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發生后,在市場上也是鬧得滿城風雨,影響甚是惡劣。今年2月19日,華創證券傳媒團隊在明知嘉賓身份不實的情況下,仍然安排顧晨某冒充上市公司星期六子公司遙望網絡的高管“陳總”來參加電話會議,并發表講話,談論公司2019年的業績并對2020年的業績進行預測。這明顯有誤導投資者的嫌疑。尤其是星期六的股價此前已經被市場大幅炒高,因此這種對投資者的誤導有讓投資者當接盤俠的嫌疑。一旦陰謀得逞,投資者的利益難免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傷害。因此,對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的處理不能過于“從輕發落”。
不僅如此,對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的處理要體現出新《證券法》的精神。畢竟新《證券法》從3月1日起已經付諸實施,因此,當下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要體現出新《證券法》的精神,而不能再象之前那樣,對違法違規行為總是撓癢癢。因為新《證券法》有兩個很重要的亮點。一個是重視對投資者保護,為此,《證券法》特意增設了“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章節,而華創證券“電話會議”用“李鬼”來冒充李逵,這本身就是一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新《證券法》的又一個亮點就是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實質上就是通過發布虛假信息來誤導投資者,誤導市場,違背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之規定。該條款還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因此,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已經構成了違法。而違法就要付出成本或代價。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盡管此次“電話會議”被現場拆穿,或許并無違法所得,但根據該條款,監管部門仍可作出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決定。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此,在新《證券法》業已付諸實施的背景下,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不能繼續沿用原來那種“撓癢癢”的處理方式,而是要把新《證券法》的耳朵叫醒,認真貫徹新《證券法》精神,而不是讓新《證券法》呆在市場之外睡大覺。
而回到華創證券“電話會議”事件的處置中來,目前貴州證監局的處理顯然還是偏輕了一些。還應該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華創證券以及當事分析師潘文韜作出經濟上的處罰,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下。也即最高可罰款200萬元。這對于當事人潘文韜以及華創證券來說,可以更好地起到“警示”與震懾作用,更有利于抑制證券市場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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