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在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基礎上,如果能夠織就一張“多元調解機制+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示范訴訟機制+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保護網,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才會取得新的成效。在這方面,如果目前條件不成熟,也可在修訂草案的相關條款上提前預留制度空間。
據媒體報道,下周高層將審議多項法律修訂草案。其中,證券法修訂草案亦在列。在經歷了2015年、2017年、2019年4月份前后“三審”之后,證券法修訂草案迎來再次審議,業界普遍預期此次審議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若此,中國資本市場或將迎來全新的格局。
證券法修訂草案前后“三審”,每次的看點其實都不一樣。2015年“一審”時,由于距離2005年的大修已經過去了10年時間,因此此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共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注冊制、欺詐發行處罰標準提高、現金分紅、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解禁、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等成為其中的看點。2017年“二審”時,信息披露與投資者保護設立專章、明確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等又成為焦點話題。今年4月份的“三審”,科創板注冊制設專節、員工持股開綠燈、存托憑證納入證券范圍、取消暫停上市交易制度、證券糾紛調解規定、加大對違規行為打擊力度等,又受到廣泛關注。
從前后不同時期的“三審”可以看出,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修訂重點因處于不同的時期,更因市場的發展變化而有所不同。但證券法修訂草案的焦點無論如何變化,如何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何提高違規違法行為的成本,又往往貫穿于始終。
雖然證券法修訂面臨牽扯范圍廣,涉及利益多,市場情況多變,各方觀點不一,要達成共識任務艱巨等方面的問題,但投資者保護的難題需要破解。這既是證券法修訂的需要,從更高的角度講,這也是保護投資者權益,與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的需要。
與信息披露的監管一樣,投資者保護一直是資本市場的“老大難”。雖然監管部門不時將投資者保護掛在嘴邊,但從現實案例看,保護的結果卻是差強人意的。目前投資者權益受損,除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因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后投資者可提起訴訟維權外,其他的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像上市公司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等,投資者要想維權,往往會面臨著欲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而且,由于地方保護等方面的原因,投資者維權時還會面臨著諸如立案難、開庭難、判決難、調解難、執行難、再審難等方面的問題。維權難的結果,最終會導致投資者放棄維權,繼而對資本市場喪失信心。
修訂草案在投資者保護上已有明顯的進步。比如增加證券糾紛調解機制、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即是如此。根據草案,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該規定客觀上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投資者維權掃清了制度上的障礙。
個人以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其一是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幅提高違規成本。其二是在訴訟制度方面下功夫。像股東代表訴訟,維護的是上市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但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的行為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的,投資者其實是沒有維權渠道的。
其實,像多元調解機制、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雖然在保護投資者方面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但顯然還遠遠不夠。個人以為,上海金融法院已經開始嘗試的示范訴訟機制,以及證監會提出的推動建立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今后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將產生更大的影響力。
個人以為,在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基礎上,如果能夠織就一張“多元調解機制+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示范訴訟機制+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保護網,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才會取得新的成效。在這方面,如果目前條件不成熟,也可在修訂草案的相關條款上提前預留制度空間。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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