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高聲談
我國關于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官方提法最早出現于198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我國第一部保險合同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之中。其中提到:“本條例所指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法規中提到的各類險種均是從國外舶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同樣遵循了國外的習慣,是單獨分列的兩個險種。這樣的分類方法在今天的美國依然如此。
從我國早期的保險業監管文件中也一直沒有出現過信用保證保險的合并說法,包括1985年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的《保險法》、1996年的《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以及2000年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權威文件。
何時出現的合并說法?作者最早在《關于做好2008年農業保險工作保障農業和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8]22號)中發現了相關痕跡。文中提到:“探索建立針對大宗養殖戶的信用保證保險,協助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從文中還多次適用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特點可以看出,這里的信用保證保險僅僅是一個合并的說法,并未涉及到二者內涵聯系的層面。
隨著兩個險種的融合發展和學術界的持續思辨,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內涵之間的關聯關系被挖掘出來——二者均以信用為保險標的。于是,在原保監會于2013年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1號)中,我們看到二者深度融合的趨勢。
文中提到:“財產保險公司申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十億元……”。這說明,監管已完全將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看做了一個整體業務,并對該業務設定了統一的準入門檻,信用保證保險這一合并口徑指標也出現在監管統計范圍內。
隨著融資性商業需求的不斷出現,信用保證保險對融資的促進作用逐漸凸顯并得到鼓勵發展。2015年,為鼓勵信用保證保險以各種保險形態共同促進小微企業融資與產業發展,中國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5]6號),給與財險公司的信保業務以高度政策支持,其中包括我們熟知的商務部對國內貿易融資信用險的保費補貼。自此,信保行業尤其是融資性的信保業務步入高速發展階段。
行業的高度發展隱藏風險,尤其是信保業務與P2P的結合為行業從嚴監管與步入低谷埋下禍根。2017年,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監管文件,標志著我國信保業務正式步入審慎監管與穩步發展階段。
2020年5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在《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正式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同時配套《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兩大操作指導文件,進一步劃清了我國信保業務發展賽道。
其實,我國將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進行合并,除了統計和分類方面的作用外,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畢竟信用險和保證險的險種各有特點,不能混用。況且在與國外對標時,無法按照統一合并的口徑進行對比分析,甚至,按照美國的方法分類更細,直接到具體險種。由于涉及到不同的經營類型和場景、客戶也可分為對公和個人,因此在我國各家保險公司實際展業時也多將信用險和保證險拆分至兩個甚至多個部門經營,只是在報送監管統計指標、實施獨立監管時將相關指標進行匯總、聯合統計。
(本文作者介紹:保險信貸人,就職于國有大型保險公司,長期關注信用保證保險、線上信貸、數據經濟和隱私計算。)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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