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韓會師
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主不能再逼著你還債,否則就是違法。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獲得一次重生的機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近年來,我國在市場準入制度改革方面取得長足進展,但退出制度改革相對滯后,責任主體不明、退出渠道不暢、退出成本較高等深層次問題持續存在,這是產能過剩、“僵尸企業”等問題背后的根源所在。《方案》針對關鍵問題有的放矢,將對千千萬萬的企業和個人產生影響,備受關注實屬正常。但在討論中,很快就出現了一些誤解,甚至是刻意的曲解在各網絡平臺上頻繁轉發,迅速擴散,有必要予以澄清。
誤讀一、國有企業退出時政府逃避責任
在《方案》第五部分“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退出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的第二小節“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中提出“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有網絡輿論將其解讀為“國企破產之后政府不承擔債務利息”。這著實有些無厘頭。
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只要企業是有限公司,政府對企業債務承擔的責任就是以出資額為上限。如果企業的資本金已經全部虧光了,企業破產清算時很可能是本金也無力全額償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根本不會奢求利息,上述解讀者一看就缺乏基本常識。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國有獨資企業最初政府出資10億元作為資本金,現在負債40億元,其中包含35億貸款本金和5億元應付未付的貸款利息,但總資產的市場估值只有20億元。在破產清算退出時,銀行債權人在最理想的情況下頂多收回20億元(實際情況會更復雜,因為涉及到補繳稅款、職工債權償付等支出,最后能還給銀行的幾乎肯定不到20億),連本金都不夠。
有些網友可能覺得難以接受,覺得既然是國有企業,政府就應該承擔無限責任,只要是企業欠的債,政府就要兜底。
但我們只要往深處想一點點就會明白,上述想法就是“僵尸企業”不斷出現的根源之一。雖然政府從未公開承諾對國企債務予以剛兌,但因為銀行有政府剛性兌付預期,所以對國有企業的放款條件相對寬松,即使明知其經營不善也可能照貸不誤。企業在貸款支持下,即使經營不善也可以通過不斷擴大負債來續命,甚至到了停產的境地都很難退出市場,結果就是金融資源的大量浪費,企業風險向金融體系傳染,最終成為企業、政府、銀行之間一筆扯不清的糊涂賬。
《方案》出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明確各市場主體的責任邊界,打破剛性兌付預期,所以明確政府出資人對國有企業債務的責任邊界是必須的。
誤讀二、個人破產重在保護企業主,歧視普通人
《方案》第四部分“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的第二小節“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中要求“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有人將上文解讀為“企業破產了企業主的連帶債務償還責任可以減少,換句話說,就是企業主可以逃債,繼續過好日子。但一般的老百姓想申請破產,特別是因還不起房貸想申請破產以免除債務是遙遙無期的。”
上述解讀可以說是極端不負責任。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個人申請破產保護,都不意味著其可以輕易逃掉債務。
從全球經驗看,一旦個人宣布破產,法院的確可能免除其部分債務,但破產人一般將放棄自身現有資產和未來財務管理的控制權,而是交由受托人統一管理(能變現的需要變現還債),在保留必須的生活開支所需之外,破產人未來的收入將交給委托人繼續償債。此外,破產人不得有高消費,甚至吃飯、理發、坐交通工具的支出都會有嚴格限制,想隨便出國度假更是不行。這種嚴格的限制會一直延續到破產保護期結束。破產保護期可以是4、5年,也可以是7、8年乃至更長時間。
在企業主對企業存在個人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下,企業主宣布破產的前提是企業主的所有個人財產已經不足以替企業償還債務,即使法院免除了其部分債務,但一旦宣布破產,企業主的存量財富也基本上清零了。否則,在其仍有能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會接受其破產申請。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主不能再逼著你還債,否則就是違法。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獲得一次重生的機會。
我們如果把上述兩條“誤讀”放在一起,就很容易發現造其可能不是誤讀,而是故意的曲解:先謊稱國企欠債政府可以賴賬,然后暗示有錢人可以逃債,最后再說普通老百姓無法享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對于缺乏專業知識的普通民眾來說,一旦誤信上述謠言,其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誤讀三、個人破產制度可能在下半年試點推進
有消息稱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個人破產制度在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筆者問了十個可能的“知情人士”,都說不是他們說的。
在《方案》正文中是這樣表述的“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可能有人將“分步”理解成了先試點,再鋪開。至于“下半年”這一時點,可能是認為《方案》已經出臺了,這么重要的一個文件,肯定要盡快落實,所以想當然地將落實時間“定”在了下半年。
其實略微想一想就能發現這個消息有問題。
一是個人破產制度太重要了。它涉及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個人破產法》比《企業破產法》肯定更受關注。一般而言,這種級別的法律文件制定過程沒有3、5年的時間反復討論、修改是很難出臺的,即使花上更長時間也是很正常的,在沒有成文法律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進行所謂的試點。而且《方案》里面說得很清楚“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再說一遍,要先“研究”,距離推行還遠著呢。
二是一般搞試點的是有具體針對對象的政策,而不是針對所有人的法律。如果在部分地區進行《個人破產法》試點,很明顯會導致不公平。
網絡信息良莠不齊,對于普通民眾而言,越是驚世駭俗的越要提高警惕。 今天就先聊這么多吧。
(本文作者介紹: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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