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莫開偉
11月2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包括總則、評價體系、評價機制、評價流程、評價結果運用以及附則等六章共30條。
《辦法》發布對中國境內所有銀行來說,無疑給其戴上了不斷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緊箍咒”,意在促使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國家有關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金融信貸政策,想盡辦法破除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困局,進一步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對于小微企業而言,等于又加持了一道金融扶持的“神符”,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將會不斷加強,金融生存環境將會更加優化;對于金融監管機構而言,將成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有力抓手,更好發揮監管引領作用,激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服務質效,為小微企業徹底擺脫經營困局營造有利金融氛圍。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緣何要發布該《辦法》?一方面,落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要求,促使小微企業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的“陽光雨露”。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要求,比如《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要求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制度,建立分類監管考核機制,指導銀行業機構夯實小微業務內部激勵傳導機制,優化信貸資源配置,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持續健康發展,這無疑需國家金監總局制定和發布《辦法》來科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督促和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普惠金融發展的戰略部署,持續提升服務質效。
另一方面,中國銀保監會于2020年發布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已與當前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要求不相適應,需修改補充和完善。一是通過完善評價內容,聚焦工作重點,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服務供給,優化信貸結構,落實盡職免責、績效考核等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推動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克服之前存在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不到位傾向;二是優化指標設置和評價標準,注重服務實效評價,既考量銀行自身指標縱向變化,又注重其與同業橫向比較,提升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消除之前存在的監管評價不客觀和不準確問題;三是改進評價機制,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強化監管協同聯動,在全國統一的評價體系內,給予省級派出機構一定自主權,以更好反映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小微企業效果,消除之前全國“一刀切”造成的與各地千差萬別情況不相適合的問題;四是通過監管評價辦法的修訂出臺,激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建立健全信貸長久扶持機制,消除之前銀行金融機構存在的“蜻蜓點水”傾向。
對比之前的監管評論辦法,此次發布的《辦法》都有哪些新意?其一,監管評價內容得到了進一步完善。《辦法》聚焦了工作重點,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服務供給,優化信貸結構,落實盡職免責、績效考核等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將更加有力地推動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其二,監管評價指標設置和評價標準得到了進一步優化。《辦法》注重服務實效評價,既考量銀行自身指標縱向變化,又注重其與同業橫向比較,將極大地提升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其三,監管評價機制得到了進一步改進。既考慮全國面上的考核指標,又照顧到各地實際情況,給予不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指標設置權和評價的裁量權,更加體現監管評價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有利監管評價的科學化。其四,監管引領作用得到了進一步強化。《辦法》通過綜合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信貸總體投放、成本及風險、服務結構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合規經營及內控、服務地方經濟等方面,激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對小微企業金融信貸服務更加重視,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和金融服務產品不斷推陳出新。
《辦法》發布將產生哪些積極金融功效?首先,進一步激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突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難關。通過監管評價辦法,可有效激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敢貸、愿貸、能貸、會貸的長效機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服務質效,促進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為徹底破除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奠定扎實的監管基礎。
其次,進一步促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資源配置,讓小微企業獲得更多信貸傾斜。監管評價辦法整合了近年來關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監管政策要求,形成多維度綜合化評價指標體系,有助于優化信貸資源配置,提升商業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能力和水平,使小微企業獲得金融資源最大化。
再次,進一步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差異化服務,將小微企業優惠金融服務政策執行到到位。《辦法》鼓勵銀行提供差異化服務,通過監管評價結果與差異化監管政策制定和執行、現場檢查以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工作有效聯動,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第四,進一步促進金融平衡和公平發展,讓小微企業能真正享有各類普惠金融服務。《辦法》有助于促進金融平衡和公平發展,解決小微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普遍面臨的抵質押物少、信用信息不充分、風險偏高等問題,縮小金融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差距,讓小微企業能真正走出信貸融資困局。
第五,進一步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質效,全面夯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基礎。通過監管評價,可以有效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補短板、強弱項”,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確保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增量擴面”,提高首貸戶、續貸、信用貸款數量。
第六,進一步優化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全面消除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后顧之憂。《辦法》設置差別化評價指標,對商業銀行落實盡職免責要求,給予小微企業貸款差別定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優化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有利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無論規模還是質量都有“質”的飛躍。而且,給予不同地區監管機構開展監管評論的一定自主權,有利更加強化監管協同聯動,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
最后,《辦法》執行到位還存在幾大障礙:一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了小微企業貸款難度;二是資源配置不均衡,導致小微企業難以獲得及時且成本較低的金融服務;三是融資成本高,信貸融資需付出較高的利息與擔保費用,加重融資負擔。四是貸款申請準入門檻高,審批流程多、時間長,融資難度大,導致中小企業的融資意愿下降。
因而,確保《辦法》執行到位需著力在三方面下功夫,首先是加強信息互通。通過數字技術的賦能,加強融資平臺的建設和信息平臺的升級,更加精準把握各行業企業融資需求,助力金融機構推進小微企業的服務升級的廣度與深度,降低企業融資貸款的難度;其次是擴大金融科技應用。在風控、流程方面優化,深入挖掘整合各類涉企信用信息,精準評估中小企業風險,不過分關注抵質押物,為發放信用貸款提供多元化授信支撐,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額度。再次是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優化信貸結構,落實盡職免責、績效考核等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推動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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