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莫開偉
近日,國家金監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共七章、六十六條,分別為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7+4”類地方金融組織,原銀保監會在2020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予以明確;但在中央和地方的監管職責區分上,《通知》并無明確規定。由此,需要發布《暫行辦法》來給中央與地方的兩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進行一次明確定位,實現監管機構責權利對等。同時,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確實還存在一些經營問題,比如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此外,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暴力催收等問題。對此,需發布更為嚴格而明晰的監管辦法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健康發展。
那么,此次國家金監總局發布的《暫行辦法》到底有哪些新意和作用?總體看,《暫行辦法》包含了一系列新意和措施,旨在解決小額貸款行業中存在的問題,如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具體看,《暫行辦法》主要有六方面新意和作用:
首先,業務集中度監管的約束力增強,對小貸公司盲目擴張規模起到一定抑制作用?。《暫行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集中度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這一規定有利于確保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避免盲目求大累積經營風險,對小貸公司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同時,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其次,?嚴禁違規“通道”業務?,為小貸公司守正經營指明方向。《暫行辦法》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放貸,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開展聯合貸款,不得向無放貸資質的機構轉讓信貸資產。
《暫行辦法》這些規定,可從根本上切斷目前市場上大量出現的貸款中介機構借機開展信貸投放的路徑,不僅保護了小貸公司正當的放貸行為,也使金融消費者免受不法貸款中介的傷害,有利徹底凈化小額公款公司市場競爭環境。
再次,?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從機制上扎緊小貸公司風險“籬笆”。《暫行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對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貸公司,允許其適當簡化公司組織機構,探索有效的內控方式,體現出制度的市場靈活性。二是明確資產風險分類要求。規定小貸公司應當將逾期90天及以上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三是提高對小貸公司特別是網絡小貸公司的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如針對網絡小貸公司,強調使用獨立的業務系統,必須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
這些制度要求,對小貸公司經營中的一些規定動作進行了明確指向,有利督促小貸公司夯實風險防范基礎,知道自己哪兒可能存在風險,在哪兒認真落實并執行監管制度,增加小貸公司防風險的內生動能。
第四,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不給參與小貸公司借貸的消費者造成損失?。《暫行辦法》從五個方面對小貸公司進行專門禁止規定:一是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二是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四是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五是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這樣可對小貸公司規范發展起到有效作用:其一,可對小貸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采集使用等行為作出規范,確保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不受侵害。其二,可有效強化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負面清單管理,禁止小貸公司將貸款列為支付結算的默認選項、誘導過度負債和多頭借貸、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等;其三,使小貸公司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在后續發放貸款時,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避免金融消費者遭受“砍頭息”或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的損失。其四,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戶信息,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
這些制度要求,等于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構筑了牢固可靠的“安全網”,能夠有效確保小貸公司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平等的地位與身份,促使雙方行為均在合法有效范圍之內,極大地提高小貸公司和經營社會形象和聲譽。
第五,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確保小貸公司良幣驅逐劣幣的經營發展生態。《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這些制度規定,不僅有利于督促小貸公司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更能讓小貸公司及時識別合作機構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及隱藏的各類風險,從而趁早做出防化經營風險的決策措施,將有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以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最后,穩妥推進行業“減量增質”,為整個小貸行業優勝劣汰提供契機。《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授權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法取消其業務資質,這意味著下一步將有不少的小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清出市場,這對部分小貸公司而言是“痛苦”的,但這卻是短暫的;因為部分違法違規小貸公司退出,對仍然在經營的小貸公司是一種警醒,唯有守法合規經營才有出路;同時,這對監管機構來說雖然需拿“壯士斷腕”的決心,但這種結局是值得的,唯有將小貸公司中的“害群之馬”清理出市場,使小貸公司數量縮水,小貸公司的質量才有可能獲得根本性提高,這對整個小貸行業來說是好事,也是幸事!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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