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昉(中國社科院國家高端智庫首席專家)
《決定》首次提出“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具有頂層設計、綜合配套和激勵相容的突出特點,標志著我國人口政策正式轉向鼓勵生育,并且要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以更好發揮應對少子化、老齡化挑戰的改革效應、綜合效應。
我國當前正處于邁向高收入國家的“門檻階段”,保持充分的社會流動非常重要。隨著經濟增速減緩,作為社會流動第一支柱的市場機會減弱,第二支柱即社會政策的作用日益凸顯。
《決定》提到“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應重點把握以下方面:一是要按照更加普惠的思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二是要完善勞動力市場的制度建設,通過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設中國特色的福利國家。三是要消除妨礙社會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
*本文根據作者在2024年7月28日的CF40雙周內部研討會第432期“學習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上所做的主題演講整理而成,有刪改。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指出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突出“七個聚焦”,其中之一就是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把過去關于收入增長、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人口、醫療等民生相關的論述都包括在此范圍之內。對此,我從以下三方面談一點學習體會。
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
需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激勵機制
《決定》提出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部署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到“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回應了社會各界的一致期盼。
2023年第二十屆中央財經委第一次會議將“努力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規模”作為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任務之一,提出“以人口高質量發展支撐中國式現代化”。關于人口高質量發展的標準,其中之一就是努力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規模。人口發展新常態的主要特點是老齡化和少子化,二者都需要依靠生育來解決,是需要長期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生育問題成為本次全會的重要關注方面。對此,我有以下幾方面的解讀:
第一,“生育友好型社會”是全新表述,具有頂層設計、綜合配套和激勵相容的突出特點。對全社會來說,最適合的替代水平生育率是2.1;但在每個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環境下的家庭選擇未必與此一致。研究表明,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家庭的理想生育數量也是兩個孩子。但實際上,家庭總會面臨各種條件約束。
當前我國生育率水平極低,意味著社會目標和家庭意愿出現了偏離,根源是激勵的不一致。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突出了激勵相容的特點,說明我國人口政策正式轉向鼓勵生育。過去我國的人口政策是控制生育,以管為主,實行的是限制生育政策,而后逐步取消生育限制,并越來越具有鼓勵性,但從未明確我國的人口政策是鼓勵生育。本次《決定》做出了非常明確的宣示,其表述具有前所未有的鼓勵性、激勵性。
第二,“生育友好型社會”強調政策整合,以更好發揮應對少子化、老齡化挑戰的改革效應、綜合效應。《決定》提出,應對少子化、老齡化是完善人口發展戰略的重點。“十四五”期間強調的“一老一小”,并不是只管老或只管小,而是既要管老也要管小,并且將“一老一小”的中間年齡段也都包含其中。《決定》非常明確地強調,人口支持和服務政策要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
也就是說,解決生育意愿問題的關鍵在養育階段,但不僅止在養育階段;解決養老問題主要在老齡階段,但也不僅止在老齡階段。理解人口學的訣竅,就是要從人口回聲看人口轉變。因此,預期的未來人口結構需要從早計議、從長計議。所謂“三歲看大,七歲看老”的新解就是,無論是人力資本還是老有所為、延遲退休問題,都應該從養育階段統籌謀劃。
從經濟學、金融學的角度,永久收入假說、生命周期假說,都表明影響人們行為的預期是長期的,甚至是終身的。人們的常規行為看似是對當下刺激的反應,其實包含著終身的預期。研究現行人口格局,也要把人口格局的橫截面當作長期時間序列變化的鏡像,必然影響人們的終身預期,這樣,著眼于全人群的全生命周期,才能抓住生育預期的關鍵,做出有效力的引導。
從歷史上看,最早應對人口危機的制度反應,就是建立福利國家。發展經濟學代表人物繆爾達爾及其夫人的最大貢獻,就是為福利國家建設提供了理論依據。當時其出發點就是瑞典遭遇了人口危機,生育率下降、人口增長停滯。他們認為,應對人口危機必須建立激勵機制,而且不能只激勵生育,還要包括養育、教育、就業、醫療、養老等全生命周期社會保障,最后就演變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
以此為鑒,當前我國也面臨類似問題,并且發展水平遠高于上世紀30年代的瑞典。相較瑞典建設北歐式福利國家,我們將圍繞“七個有所”建設中國特色的福利國家。
《決定》的內容既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宏觀戰略性,一些重要部署也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強,特別是與人口高質量發展相關的表述,每句話背后都對實際部門有確切的操作含義。
總而言之,圍繞人口政策的這個改革部署,預期對家庭的生育決策具有積極作用,并且隨著時間變化,會使全體居民越來越有獲得感。因為人口是一個長期變量,既有的人口格局甚至人們的生育行為,都不可能通過某項獎勵措施而即刻變化,但我們總要盡早行動,這樣未來才會產生效果、有所不同。
暢通社會流動渠道
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決定》提出要“完善促進機會公平機制,暢通社會流動渠道”。十九大報告強調,“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過辛勤勞動實現自身發展的機會”。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流動的體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使人人都有通過勤奮勞動實現自身發展的機會”。相關問題在社會科學中被表述為“社會流動”問題,社會學稱之為“社會流動理論”,或“社會分層理論”。
在當前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社會流動問題非常重要,也非常有針對性。但經濟學家往往比較容易忽略社會流動問題,也許中國經濟學家天生沒有很強烈的“經濟學帝國主義”的行為方式,因此對社會流動問題關注較少;而社會學家的研究視角相對更微觀、更靜態,與經濟學對話較少,因此并未由此引申出關于社會流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討論。
實際上,當前我國發展的主要任務,就是跨越高收入門檻。我國早在幾年前人均GDP就超過了1.2萬美元,但世界銀行最近幾年不斷上調高收入國家門檻標準,目前最新標準為1.4萬美元人均GDP,所以當前我國正處于尚未跨越、但隨時可以跨越的發展階段。過去大家常討論“中等收入陷阱”,似乎只要跨越這個門檻就可以解決發展中的很多問題。
但我更傾向于使用“門檻階段分化”這樣的概念,因為在跨越門檻的前后階段上,國家之間通常會產生分化,有些國家會繼續發展,有些國家則陷入停滯甚至出現倒退。而伴隨著經濟增長速度的分化,國家之間也會出現社會流動性的分化。比如“拉美現象”本質上就是增長分化及其引致的社會流動性分化。
一般認為,社會流動有兩大支柱,一是市場機會,即經濟增長帶來就業擴大和收入增長,形成絕對社會流動;二是實施再分配類型的社會政策,促進相對社會流動。在居民收入迅速增長的同時,我國居民之間收入差距也較大。在高速增長時期,作為社會流動第一支柱的市場機會非常豐富,幫助實現大規模就業和大規模人口流動,保持著必要的社會流動性。而隨著經濟增速減緩,社會流動的第二支柱即社會政策的作用,變得日益不可或缺。
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
的民生建設
《決定》提到,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這一表述的內涵十分深遠。隨著我國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生活品質越來越需要基本公共服務來滿足。也就是說,在當前發展階段,人民生活品質不僅來自于家庭收入決定的生活消費支出,而且對政府提供的公共品需求越來越強。從各國現代化共性來看,無論是瓦格納定律還是豐裕社會理論,都揭示出隨著發展階段提高,一國公共品邊界不斷向外拓展的基本規律。
我國經歷了社會保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制度建設歷程。在很長時間里,社會保障構成了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部分。當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強調“低水平、廣覆蓋”,這是在當時的發展水平下,實現公平正義以及遵循盡力而為、量力而為原則的具體體現。
如今,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已拓展到全生命周期的七個“有所”等方面,即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決定》強調“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的民生建設”,是實現公平正義和遵循盡力而為、量力而為原則的最新表述。這里,我著重點出需要把握的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要按照更加普惠的思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在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設全國統一社保平臺、健全社保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建立和完善覆蓋重點人群、就業人群和特殊困難群體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發力。
科技迅速發展必然帶來社會流動性環境的變化。例如,就業被機器和人工智能替代不可避免;就業的流動性也會提高,使轉崗和跳槽變得更加普遍;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保障對象的識別難度大幅度提高,譬如說很難識別誰是懶漢、誰不是懶漢。此時,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更具普惠性、基礎性和兜底性,越來越成為必然和必要。
第二,要完善勞動力市場的制度建設,通過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勞動合同、集體協商等制度形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和諧勞動關系,提高就業質量。
勞動力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凝結在人身上的生產要素。因此勞動力市場上的工資和勞動條件等,并非簡單地由勞動力供求關系決定,而是受到勞動力市場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決定》特別強調要關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的權益保障和社會保護問題。
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應該成為中國特色福利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論證,勞動力成為商品后,剩余價值就會形成,就出現了剝削,從而產生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因此,北歐的福利國家建設從一開始就嘗試勞動力的去商品化。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化和普惠化,也可視為一種適合新階段的勞動力“去商品化”做法。
第三,要消除妨礙社會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這方面的改革也是中國獨特的制度潛力所在。高質量充分就業是保持社會流動的根基,勞動力有效配置是充分就業的前提,因此《決定》特別強調“著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
人口區域增減分化現象,是人口發展新常態的表現之一。《決定》特別強調要把握人口流動的客觀規律,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促進城鄉區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動。實際上,人口合理流動制度和“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的民生建設”也是高度一致的。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人力資源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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