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朱太輝
導讀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作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部署,要求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五大監管”。加快推進監管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順應了數字科技發展大勢,是緩解監管資源限制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實“五大監管”、提高監管質效、完善監管體系的內在要求,需從監管數據、監管工具、監管模式、監管法規四個方面共同發力:
1. 打造監管大數據平臺,提高風險監測的實時性:深入推進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提升監管數據產品服務能力,進一步完善監管數據治理體系;
2. 豐富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前瞻性:打造智能化監管工具,搭建監管數字化平臺,規范監管工具外包管理。
3. 創新監管模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打造基于數據驅動的監管機構,轉變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模式,探索推出嵌入式監管工具。
4. 動態調整監管法規,提升監管規制的適配性:定期評估優化已有金融監管法規,漸進性制定金融創新監管法規,開放式借鑒國際前沿監管治理。
來源:原文刊發在《中國農村金融》2024年第8期。論文僅為作者學術思考,與所在機構無關。
作者:
朱太輝,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研究員
張夏明,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近年來,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推動金融數智化轉型加快推進,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普惠性的同時,也給金融監管帶來較大挑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作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部署,要求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五大監管”。加快推進監管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順應了數字科技發展大勢,是緩解監管資源限制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實“五大監管”、提高監管質效、完善監管體系的內在要求,需從監管數據、監管工具、監管模式、監管法規四個方面共同發力。
一、數智化轉型全面提升金融監管適配性
(一)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提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適配性。
伴隨金融科技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實現全面升級,但與此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防控和金融監管難度。數智化發展模式下金融風險傳導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風險的跨域性、連通性和轉化性明顯提升,“太復雜而不能拆分”問題日益明顯;同時,數智金融創新更加注重服務“白戶”客群和小微企業,風控模型如果未前瞻性地捕捉宏觀經濟周期波動,則會明顯放大金融風險的順周期性;此外,在數字科技的支持下,支付、信貸與理財、保險等服務融合發展,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面臨挑戰。
監管數智化轉型是實現金融創新與風險防控攜手共進的有效路徑。一方面,監管數智化轉型可為金融創新監管提供更加豐富、更加有效的監管工具,比如大數據風險監測等,通過監管科技降低監管制度的摩擦成本,確保金融創新活動的合法合規。另一方面,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提升金融創新監管的準確度、針對性,比如智能化的風險預警和干預,更好地適應金融創新的數智化趨勢,也有助于及時調整監管策略和優化監管法規。
(二)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提升監管資源與監管任務的適配性。
在金融科技應用的支持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快速增長,創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體系復雜程度不斷提升。在互聯網貸款、互聯網理財、互聯網保險等領域,存在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的業務,不論是在準入監管、非現場監管方面,還是在現場檢查、風險處罰方面,都給金融監管帶來更大的壓力。同時,金融數智化也放大了監管資源的“單邊緊張”難題。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監管對象存在“單邊擴張”問題,即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創新始終處于發展過程中,金融數智化導致金融監管資源不足的傳統難題更加突顯。
破解金融監管資源短缺難題需要加快監管數智化轉型。解決監管資源不足有兩條路徑,一是改革監管制度和組織,擴充監管人員和資源投入;二是革新監管機制和工具,創新監管模式和監管工具。但監管制度改革不常有,且是階段性的,而監管科技應用可以是連續性的。當前我國剛完成新一輪監管組織架構調整,要進一步加快監管數智化轉型,通過提升稽查檢查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推進非現場監管流程標準化、數字化,持續提升行政處罰標準化、智能化水平,以應對日益增長的監管任務。
(三)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促進國內監管與國際監管的適配性。
當前,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都在積極推進監管數智化轉型。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聯合英格蘭銀行等積極探索推進監管數智化轉型,推出監管沙盒、數字沙盒等,打造以數據為導向的監管,促進金融科技創新、金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平衡。美國在聯邦和州層面,積極推進金融技術監管沙盒和合規援助沙盒,讓企業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創新產品和服務測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創新中心,搭建了數據共享的公共數字基礎設施框架,以及將監管機構、被監管者、數字技術解決方案供應商聯為一體的數字平臺。
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推動國內監管與國際監管的高效聯動。當前我國對外開放進入制度型開放的新階段,核心是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方面,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國際上監管數智化轉型在基礎技術、底層架構、數據標準、應用程序接口、金融業務實質等方面有較強的相似性,正在推動國際監管在技術、標準、工具和政策法規層面演變。積極推進國內金融監管的數智化轉型,一方面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與國際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和協作,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跟上甚至引領國際監管趨勢,從而更好地推進金融規則、規制、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二、數智化轉型全面提升“五大監管”效能
在機構監管方面,監管數智化轉型有助于監管機構更好地了解牌照申請機構的業務范圍、財務狀況、股權關系等信息,更加深入地把握牌照申請機構的申請動機,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牌照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看得準”“把得住”“管得了”。同時,監管數智化轉型將帶動監管者持續學習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前沿,提升專業化水平,從而在金融業務創新審批上更加及時到位,在風險監測上更加實時精準,在監管糾偏上更加及時充分。
在行為監管方面,一方面,監管數字化有助于促進金融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管理”。例如,監管機構通過打造數字化的金融產品查詢平臺,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更加規范、全面地披露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執行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三適當”要求,幫助金融消費者更好地了解金融產品的功能屬性和潛在風險,讓產品投資選擇和投資者風險偏好相適配,及時發現金融欺詐、過度宣傳等問題。另一方面,監管數智化有助于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集約化水平。此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構建“大消保”格局,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和中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此基礎上,建設數智化的消保服務平臺和金融產品查詢平臺,打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平臺,實現金融消費者服務便捷化、消保工作高效化、潛在風險預警化、維權環境清朗化。
在功能監管方面,監管數智化能夠更好地識別同類性質的金融活動,對其適用同樣的監管標準。監管數智化可幫助監管機構更加充分地分析金融機構的業務數據和業務模式,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理念,更好地明確金融產品服務的性質和監管要求。同時,數智化轉型有助于識別金融創新是否是偽創新,避免監管盲區,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實現對合法金融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的全面監管。
在穿透式監管方面,監管數智化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實質重于形式”,提升監管的準確性和實時性。一方面,監管數智化極大地提升了監管機構的數據收集、處理和分析能力,從而更準確地把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變化,更加及時地預警潛在風險和違規行為。另一方面,監管數智化有助于推進產品穿透、投資穿透和股權穿透,更好地掌握交易的真實背景和資金的真實流向,準確識別虛假和不充分披露、虛假出資、違規代持等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
在持續監管方面,一方面,監管數智化有助于降低監管機構的信息不對稱水平,提升監管行為的連續性,提升金融機構的合規預期。另一方面,通過搭建大數據監管平臺和風險智能監測平臺等,監管部門可實現對金融機構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監管,更好地確保金融機構在準入、經營、變更、退出等各階段均符合監管要求。此外,監管數智化有助于更好評估監管政策的有效性,推動監管政策動態優化,降低監管政策制定成本和法規政策的滯后性。
三、全方位深化金融監管數智化轉型
(一)打造監管大數據平臺,提升風險監測的實時性
深入推進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搭建數字化監管平臺,完善監管數據采集、存儲、應用和管理體系,實現監管數據“一表通”。推動不同金融監管部門數據的互聯互通,加大工商、司法、稅務、輿情、市場評價和社交媒體評論等外部數據引入力度,進一步豐富監管“數據湖”,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大數據支撐。
提升監管數據產品服務能力。通過聯邦學習、智能算法等技術充分激活金融機構的監管報送數據,實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和風險狀況,及時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高風險客戶機構,實現對金融風險全方位、立體化、可視化的監測和預警,提高監控和識別異常交易的效率,細化金融監管的精準度和風險防控的顆粒度,有力支持穿透式監管。
進一步完善監管數據治理體系。建設合規高效的數據流通使用規則標準體系,全面覆蓋數據的采集、整理、聚合、存儲、分析、流轉等環節。落實監管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要求,保障監管數據安全。建立監管數據質量協同監督機制,強化數據質量檢查,形成數據質量監督合力。
(二)豐富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前瞻性
打造智能化監管工具。基于人工智能算法、運用監管大數據打造智能監管工具,對股東身份、入股資金、關聯交易和復雜產品等進行穿透分析,提高金融風險監測分析的前瞻性和防范處置的及時性。
搭建監管數字化平臺。強化稽查檢查分析模型開發運用,全面提升監管人員對重大風險問題的分析能力;建立監管風險處置數字化平臺,規范風險處置流程和操作,同時作為案例留存供后續處置學習參考。
規范監管工具外包管理。規范監管機構開展監管科技業務的外包服務管理,及時糾正外包服務過程中的各類異常情況,完善針對監管科技服務提供商的評估準入機制。
(三)創新監管模式,提升金融監管的靈活彈性
打造基于數據驅動的監管機構。借鑒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提出“打造數據驅動的監管機構”的實踐經驗,提升金融監管的靈活性與數智化水平,縮短監管與市場的技術鴻溝。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流程線上化、標準化工作,提升監管準入自動化水平,提高稽查檢查效率與精準制導能力,推進非現場監管流程標準化、數字化建設,持續提升行政處罰標準化、智能化水平。
轉變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模式。探索數字化監管執法模式和流程,完善監管沙盒,為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近距離接洽提供寬松的環境,測試潛在的金融創新風險敞口,拓展監管工具的適用性。此外,英國、新加坡、中國香港和澳大利亞等推出的創新中心、金融科技監聊天室、監管科技小組委員會等監管模式和項目,同樣值得借鑒。
探索推出嵌入式監管工具。探索推出嵌入式監管工具。嵌入式監管將監管機構及其監管要求上線、上鏈,通過自動化“了解你的客戶”(KYC)和持續的盡職調查,有效識別和減少金融犯罪,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通過分布式賬本自動讀取區塊鏈上的金融活動數據,嵌入式監管可自動監控金融市場的合規性,提升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
(四)動態調整監管法規,推動數智化監管與時俱進
定期評估優化已有金融監管法規。監管工具、模式的數智化轉型,需要監管法規的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配合。根據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和金融數智化轉型進展,動態評估已有監管法規的適配性和有效性,查漏補缺,保障監管的針對性和一致性,為穿透式監管和功能監管提供法治保障。
漸進性制定金融創新監管法規。對于一開始看不準、看不清的金融科技創新,可采取原則性、方向性的柔性監管,明確合規剛性底線;隨著創新業務持續發展和模式定型,推動原則性、方向性監管轉向規則性、具體性監管,不斷更新監管工具;對于風險持續暴露和影響較大的創新業務,實施專項檢查和監管處罰。
開放式借鑒國際前沿監管治理。加快新興技術、前沿科技法律規制的探索,借鑒各國前沿治理法規,提前部署下一代數據要素、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在金融業創新應用的治理法案,加強監管機構對金融科技專業知識的理解和應用,推動監管法治與時俱進。
(本文作者介紹:經濟學博士,京東數科研究院研究總監,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研究領域為金融科技、金融監管、貨幣政策與宏觀經濟。)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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