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王甲同
2023年8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以下簡稱《綠證通知》),旨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毒G證通知》中規定,全國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均可申請綠證。該類項目,均是依靠發電產生穩定現金收益,是符合發行公募REITs的基礎資產,且屬于“能源基礎設施類”。此次綠色電力證書新政的出臺,對能源基礎設施類REITs影響幾何?
一、何為綠證,有何用處?
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也就說,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是否具有環境屬性,要通過“綠證”來證明。擁有綠證,就可以證明該電力是綠色電力。
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這就賦予綠證兩方面特性:從性質方面,綠證代表是綠色電力;從量化標準方面,1個綠證就代表1000度的綠電。
關于綠證的作用:
一是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在“雙碳”的背景下,作為基礎能源的“電力”就有了不同屬性,分為“綠電”和“非綠電”。用電單位使用的電力是否是綠電,使用了多少綠電,就需要認證與核算。綠證就是綠電消費的證明,也是消費量核算的依據。
二是綠證可以進行有償轉讓,產生經濟效益。綠證可以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進行有償轉讓,這讓綠證具備了經濟屬性,可以通過交易產生收益。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綠證交易的平臺為: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綠證交易的次數為:現階段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的方式包括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
二、可以申請綠證的項目類別
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其中:
1.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2.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3.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4.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等。在此之前,可以申請綠證的項目范圍僅為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本次《綠證通知》擴大綠證核發范圍,將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包含在內,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水電項目,要區別對待。對于存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綠證,其產生的綠證隨電量無償劃轉。對于2023年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才核發綠證。
三、綠電市場與碳市場的銜接
鑒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過程中,產生的電量相對于火電,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其產生的電既是“綠色電力”,也減少“碳排放”。由于綠電發電企業,一般都是自愿減排企業(非控排企業),因此其發的綠電減少“碳排放”,也可開發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綠證面對的是綠電交易市場。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拉開了中國綠色電力交易的大幕。綠電市場交易的綠色電量證明,就是“綠證”。CCER面對的是碳市場,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參與自愿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就是CCER,可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由此可見,綠證和CCER是兩個不同機制,在不同的市場進行交易。就目前實際情況看,綠證交易的主體范圍更廣,包括受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權重指標約束的主體以及其他自愿購買綠證的企業和個人;而CCER的交易主體通常為納入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控排企業),其購買CCER用以在碳市場中抵消配額,幫助企業低成本履約。
由于綠證和CCER都是可交易的憑證,都可以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如果允許綠電既通過綠證參與綠電市場,又通過CCER參與碳市場,就會涉及其“環境價值”重復利用問題。根據《綠證通知》,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在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未來需要主管部門在頂層設計和制度搭建方面,做好“綠電市場”和“碳市場”之間的有效銜接,在組織認證、數量認定、數據對接方面做好貫通耦合,避免綠電交易的環境權益在通過CCER等形式在碳市場的二次售賣,引導不同需求主體在兩個市場中做最優選擇。
四、綠證對新能源REITs項目的利好體現
國家發改委于2021年7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21]958號),將可以發行公募REITs的底層資產分類歸納,其中“能源基礎設施類”包括:風電、光伏發電、水力發電、天燃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能源基礎設施類項目有3單,分別為深能源天然氣發電REIT項目、京能光伏發電REIT項目、國電投海上風電REIT項目。此外,報送至發改委審批通道中的項目還包括陸上風電、水電站、熱點聯產等項目。這些項目很多都符合《綠證通知》中申報綠證的范圍,可以通過申請綠證的方式體現整個項目的“環境屬性”,并通過交易獲得經濟價值,為REITs投資人創造更多現金收益。
綠證收益,是在現有發電收入的基礎上,增加項目整體收益和現金流收入。由于2020年之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類項目實施補貼,因此其發電收入有保障,且現金流是穩定的,采用收益法估值既可以滿足發行REITs的經濟性指標,也可以滿足發電企業的估值和融資需求。對于2020年以后建設的新項目,因為沒有國家補貼存在,再加上國家推行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改革,大部分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因為其發電的不穩定性和不可控性,導致其按照市場化方式出售的電力,價格不及火電或天然氣發電。這也將很多能源設施類項目因經濟性指標達不到REITs要求或不滿足發電企業融資需求而無法登陸REITs市場。此次綠證新政的出臺,無疑為能源基礎設施類項目通過綠證收益提高項目整體經濟收益提供了有效支撐,助力無補貼項目改善經濟指標,引導更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發行REITs盤活資產,促進整個REITs市場擴容和發展。對于有國家補貼且已經發行的REITs目,在補貼結束后,也可以通過綠證收益增厚未來現金流,從而提升項目估值,促使項目在二級市場有更好的表現。
實踐中,新能源REITs項目在綠證實施中,要注意如下兩點:
一是并非所有的能源基礎設施類REITs項目都可以申請綠證。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申請綠證的范圍是“可再生能源”,而非“清潔能源”,所以天然氣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REIT項目,目前階段是不能申請綠證的。
二是有國家補貼的REIT項目是否可以疊加獲得綠證收益。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平價(低價)項目、自愿放棄中央財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已到期項目,綠證收益歸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屬于國家保障性收購的,綠證收益等額沖抵中央財政補貼或歸國家所有;屬于市場化交易的,綠證收益在中央財政補貼發放時等額扣減。也是就說,有國家補貼的項目,通過綠證交易獲得的收益,在國家補貼中要等額沖抵或歸國家所有,不能在補貼的基礎上,疊加獲得綠證收益。綠證收益可以幫助有補貼的項目提前回收現金,但不能幫助項目增厚收益。只有補貼結束后,發電項目產生的綠證收益,才歸項目主所有。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REITs從業者,金融從業經驗12年,主做REITs研究和投資,知名REITs業務培訓師。)
責任編輯:李琳琳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