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袁吉偉
我國發展可持續投資,有利于落實新發展理念要求,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近年來,我國可持續投資加快發展,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可持續投資產品服務日漸豐富,第三方服務機構壯大。未來,我國還需要強化可持續投資的生態體系建設,助力我國低碳綠色循環發展。
一、我國發展可持續投資的現實意義
可持續投資主要是指在投資管理中納入環境( environment)、社會(sociaty)和治理(governance)等非財務因素的投資方法,一般涵蓋了ESG投資、社會責任投資和影響力投資。可持續投資起源于道德投資,聯合國發布可持續發展目標后,得到社會廣泛認可,而新冠疫情及全球凈零碳排放行動的推進,可持續投資進入加速發展階段。截至2020年末,全球可持續投資規模達到35.3萬億美元,美國和歐洲處于領先地位,我國起步相對較晚,但是發展速度。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發展可持續投資意義重大。
一是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我國經濟社會已進入新發展階段,由粗放發展向高質量發展、由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轉變,在此過程中要落實新發展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構建新發展格局,要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和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發展協調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開放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可持續投資的核心理念是注重長期投資收益和短期投資收益相結合,以此促進社會更加美好,是提高發展質量的重要抓手。
二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必要保障。全球溫室氣體濃度在2020年達到新高,引發了氣溫上升,2015—2021年是全球有記錄以來最熱的7年。為了應對全球氣溫上升,2015年,第21屆聯合國氣候大會通過了《巴黎協定》,要努力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近年來,全球各國逐漸增強溫室氣溫排放控制力度,2020年,我國宣布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努力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可持續投資中環境因素包括氣候因素,氣候投融資已經成為可持續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可持續投資,有利于強化全社會關注氣候變化的意識,形成更大規模的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投融資。
三是推動金融行業供給側改革的關鍵措施。2018年4月,央行等監管部門聯合發布資管新規,統一資管行業監管標準和要求,禁止通道業務和資金池業務,限制非標投資,推動凈值化管理和打破剛兌,引導資管行業提高發展質量。實際上,我國金融業正處于供給側改革,以進一步適應宏觀經濟結構調整。金融行業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重點在于落實國家新發展理念,助力碳達峰碳中和落地,形成高質量發展新格局;滿足居民對于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實現在獲取投資收益的同時,形成推動社會進步的影響力。
四是金融機構轉型發展的重要突破口。我國金融機構正在進行轉型發展,諸如銀行理財子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都在塑造新發展模式,而可持續投資是當前世界乃至國內日漸興起的投資模式,與我國新發展理念相契合,也能夠滿足居民美好生活需求。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立足可持續投資戰略,創新產品服務,尋找新的發展突破口,提高專業水平,走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道路。
二、我國可持續投資政策分析
可持續投資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推動,我國相關政策體系日漸完善,具體看,主要包括頂層設計政策和信息披露政策兩方面。
(一)頂層設計政策
我國日益重視可持續發展,落實新發展理念,在國家發展規劃等政策層面都會注重做好可持續投資工作安排。
2012年,原銀監會發布了《綠色信貸指引》,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規范內部管理操作。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了全面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全力加強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的發展,支持我國綠色低碳轉型發展。2020年,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聚焦氣候變化,提升氣候投融資便利化,推動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生產生活方式轉變,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了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目標、路徑和組織實施等政策安排,特別提出要有序推進綠色低碳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
除了中央和各部委制定的可持續投資發展政策,四川、上海以及重慶等省市都已制定了“十四五”時期的綠色金融發展規劃,結合中央要求和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具有本地特色的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總體來看,我基本已經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綠色金融發展政策體系,通過開發各種金融工具動員社會力量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發展,而且隨著我國碳達峰碳中和政策的推進,將進一步完善氣候投融資政策體系,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挑戰。
(二)信息披露政策
信息披露是可持續投資的重要前提,我國逐步推動企業提升ESG信息披露水平。2014年,我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等情況。2016年,國資委下發《關于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去國有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明確社會責任核心議題,加強社會責任日常信息披露。2018年,中國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確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標準體系。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有利于引導金融機構重視環境信息披露,提高綠色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助力社會低碳發展。部分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按照央行要求披露環境信息報告。2022年,國資委制定了《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專項報告,力爭到2023年相關專項報告披露“全覆蓋”。
我國ESG信息披露機制日漸完善,而且對于央企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企業提出了越來越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夠起到較好的社會引領作用。
三、我國金融機構可持續投資實踐分析
我國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可持續投資,不僅將其納入到發展戰略,而且持續完善內部管理,創新可持續投資產品服務,主動加強信息披露,助力我國可持續投資水平加快提升。
(一)高度重視可持續投資
為了滿足客戶需求,我國金融機構實施可持續投資的熱情不斷升高,根據《2021年度中國資管行業ESG投資發展研究報告》調研數據,23%的被調查機構已經開始實踐ESG投資,較2020年提升了17個百分點,有明顯增長;而且29%的被調查機構將在兩年內實施ESG投資,我國可持續投資發展潛力仍較高。
2006年,聯合國發起負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PRI),加入該組織的機構需要將ESG要素納入到投資決策過程中,開展ESG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3月末,UNPRI全球簽署方達到4902家,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121.3萬億元。我國各類機構積極加入UNPRI,截至2022年7月17日,我國共有103家機構成為簽署方,其中金融類機構78家,包括資產所有者4家,投資機構74家。
為了全面部署可持續投資,金融機構將可持續投資上升到戰略層面,北京銀行、興業銀行、中國人保等金融機構將綠色金融納入到整體戰略規劃中,既體現綠色發展新理念,也全面布局綠色金融服務;農業銀行、中國平安以及博時基金等金融機構專門制定了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或者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明確中長期舉措和發展路徑。
(二)建立組織和管理流程
金融機構落實可持續投資職能,明確內部管理職責,建設專門的部門或者團隊,提供研究和政策建議和支持。根據《中國基金業ESG投資專題調查報告(2019)》,在實施ESG投資的機構中,58%的機構由總經理或者首席投資官負責領導ESG投資整體工作,個別外資機構還建立了綠色投資委員會或者ESG責任投資委員會,形成自上而下的治理體系。
為可持續投資建立專門的投資管理流程,制定相關政策制度,開展內部培訓,將可持續投資有效嵌入內控體系。以華夏基金為例,其制定了“六位一體”的ESG投資流程,包括策略制定、基本面分析、組合管理、風險管理、上市公司溝通和定期跟蹤,形成全流程閉環管理。
(三)投資策略多樣
可持續投資策略主要包括負面排除、正面篩選、ESG整合、主題投資、股東參與、影響力投資等。《2021年度中國資管行業ESG投資發展研究報告》數據顯示,我國有近80%的機構在開展可持續投資時采用負面篩選策略,58%的機構使用正面篩選策略,55%的機構使用主題投資策略,44%的機構運用ESG整合策略,31%的機構選擇股東參與策略,而其他策略相對很少。我國金融機構更加偏好負面排除、正面篩選以及主題投資策略,這三種策略相對簡單,與我國可持續投資發展時間短有很大關系,投資策略選擇會遵循先易后難的順序。ESG整合、股東參與以及影響力投資策略實施起來難度更大,對于專業水平、數據支撐等方面要求較高,但是所產生的可持續發展社會效應更佳,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專業能力的持續提升,未來ESG整合策略會更加受歡迎。
(四)產品服務快速增長
可持續投資既包括自有資金的投資,也包括各類資管機構投資,本文主要聚焦各類資管機構的可持續投資行為。
公募基金和銀行理財是我國可持續投資的核心力量。公募基金方面,2008 年,我國發行首只ESG 主題公募基金,《2021年-2022年ESG資管產品研究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月末,我國ESG可持續投資公募基金數量為110只,規模為2410.49億元,2020年以來我國ESG可持續投資公募基金快速發展。這其中主動管理型公募基金占比近77%,被動管理型基金占比為23%。從配置方向看,71%投向權益資產,13.2%投向債券,其他為銀行存款等。銀行理財方面,根據《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21年)》,截至2021年末,我國累計發行 ESG 銀行理財產品 49 只,合計募集資金超 600 億元,存續余額達 962 億元,華夏理財管理規模較高,為263.38億元。
其他領域相對滯后或者缺乏統計數據,但是都在積極開展創新轉型,保險資管機構開始在2022年推出面向個人客戶的ESG產品;私募基金機構開始加快落地ESG投資策略,更深程度參與綠色投資;信托公司以綠色信托為突破推動創新轉型,截至2020年,綠色信托數量為888個,規模為3592.82億元,但是缺乏完善的可持續投資管理機制。
(五)信息披露持續完善
響應監管政策導向,金融機構推進信息披露,在原有社會責任年報告基礎上,南方基金等UNPRI簽署方已開始披露ESG年度報告,主要介紹了ESG投資管理體系、投資策略、產品服務、客戶服務、公司治理等方面內容;上海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是探索披露環境信息,主要介紹環境相關治理結構、政策制度、產品和服務、風險管理等信息。此外,我國金融機構逐步探索按照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TCFD)等國際準則披露氣候相關信息。
四、可持續投資第三方服務機構情況分析
可持續投資生態體系,不僅包括上文所提及的監管部門、投資者、投資管理機構,也包括專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方面的能力支持。
(一)合作平臺和研究組織
合作平臺方面,除了監管部門以及各類協會組織,民間力量也發起成立各類可持續投資合作平臺,諸如中國ESG領導者組織、ESG30論壇、中國責任投資論壇、社會價值投資聯盟等,這些平臺立足我國國情和特色,提供研究、可持續投資理念宣傳、社會交流等方面支持,與國際同類型組織形成互補,成為我國可持續投資領域不可忽視的推動力量。
研究組織方面,可持續投資發展時間短,不論從理論還是實踐都有必要深化相關研究,我國部分高校以及社會組織聚集專業人才,加強可持續投資重點和難點問題、市場調研等方面的研究,持續推動可持續投資向前發展。
(二)數據服務及評級機構
ESG數據是可持續投資的必要輸入,而對于上市公司等企業主體進行ESG評級,則可以進一步便利金融機構投資決策,實證研究表明,ESG評級可作為很好的投資因子。ESG信息披露時間短,而且數據龐雜,需要由專業機構提供支持。通常,金融機構采用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整合的方式,建立ESG數據庫,而且合作多家外部廠商,以形成最為全面的數據庫。在使用外部數據庫時,《Responsible Investment Survey》調查數據表明,22%的被調查機構直接使用外部數據,而其他機構會進行適當校驗和修正。
畢馬威估算,全球現有超過700多家數據服務和評級機構,這其中既有私營機構也有非盈利機構,各機構實力殘差不齊。國內現在活躍的ESG數據服務商主要有彭博等國內外機構,ESG評級機構主要由明晟、標普、商道綠融、上海華證等國內外機構。
(三)認證和咨詢機構
認證機構方面,為了防止“漂綠”,真正推進可持續投資,部分國家或者組織開始推動發展特定金融工具或者資質的認證,確保達到統一標準。目前,國際資本市場協會制定了綠色債券標準、轉型金融標準,氣候債券倡議組織制定了氣候債券標準。對接全球準則,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明確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的機構資質、評估認證內容等操作規范。總體而言, 經過認證的金融工具將得到標識,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更有利于得到可持續投資者的認可。
咨詢機構方面,可持續投資涉及信息披露等復雜環節,需要采購ESG信息報告制作、碳中和碳達峰行動規劃等外部服務,可持續投資咨詢機構應運而生。部分現有咨詢機構已在加大此方面服務的供給,此外,很多聚焦可持續投資領域的專業咨詢機構紛紛設立,瞄準了此領域的市場機遇。
五、政策建議
我國可持續投資仍處于發展初級階段,還落后于歐美國家。未來,我國需要持續完善監管政策,推動金融機構實踐可持續投資,壯大第三方服務機構,提高可持續投資生態體系水平,助推落實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
(一)完善監管政策體系
我國加快制定可持續投資監管政策,但是整體來看,主要聚焦環境方面,對于社會和治理方面關注不足,可持續投資分類不明確。為此,建議一是制定統一的可持續投資發展政策,進一步明確可持續投資界定和分類,防止“漂綠”,全面提升ESG投資發展水平。二是強化信息披露水平。我國要與國際接軌,仍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規則和標準,強化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重點主體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三是強化可持續投資認證,建立統一的監測和統計平臺,加強市場分析和研判,有效引導可持續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四是加強國際合作,一方面,可以引進氣候投融資等方面的資源,支持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參與制定可持續投資方面的國際準則,充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供政策意見和建議。
(二)強化金融機構可持續投資實踐
我國金融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可持續投資,但是可持續投資占比仍然較低,投資策略不夠豐富,無法滿足客戶參與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因此,建議一是推動金融機構提升參與可持續投資的積極性,貫徹新發展理念,持續助力我國低碳綠色轉型發展。二是金融機構要大力發展可持續投資金融服務,養老金、保險等資產所有者要要將可持續投資原則納入投資政策中,各類資管機構要運用專業優勢,研發適合客戶需求的可持續投資產品,不斷提升在整體產品規模中的比重。三是要持續強化投資管理水平,優化策略,將可持續投資與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結合,進一步應用ESG整合、股東參與以及影響力投資,增強可持續投資的社會效應。
(三)加強金融工具創新
我國可持續投資發展時間不長,相關創新不足,不利于更廣泛地動員社會資金。一是建立可持續投資創新平臺,應用監管沙盒,鼓勵各類創新。二是可以考慮引入更多國際上相對成熟的可持續投資金融工具,諸如氣候債券、績效掛鉤債券、社會影響債券,豐富社會主體參與可持續投資的渠道。三是部分可持續發展領域還處于發展初期,風險控制難度較高,諸如氣候投資等,有必要考慮引入風險分擔機制,利用不同性質資金的風險承擔和投資目標,建立混合投資模式,緩解私人資本投資顧慮,吸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推動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展
我國可持續投資第三方服務機構還缺乏,并不利于此領域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一是鼓勵第三方服務機構建立和發展,可以利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激勵政策。二是加大對外開放,鼓勵國際優秀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以建立分支機構或者設立合資機構的形勢,在國內展業。三是探索建立監管和指導體系,逐步加強數據服務、ESG評級等重點類型服務機構的準入、資質和規范經營監管。
(五)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可持續投資涉及領域較廣,專業能力要求較高,我國可持續投資專業人才較少,不利于提升可持續投資發展水平。因此,建議一是各機構應該加強可持續投資專業知識培訓,建立研究團隊或者討論組,深化對于可持續投資的認知。二是探索在高校開設可持續投資專業或者相關課程,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三是借鑒現有職業考試經驗,開發可持續投資資質認證機制,編制認證學習教材,形成持續學習機制,做到投資經理等重點崗位需要持證上崗。
(本文作者介紹:FRM,某信托公司資深研究員,專著《資管新時代與信托公司轉型》,曾在《上海證券報》《金融時報》等刊物發表各類研究文章。)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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