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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和林: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為數字經濟立“門檻”定“規矩”

2022年03月01日14:52    作者:盤和林  

  意見領袖|盤和林

  2月16日,第4期《求是》雜志發表了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文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文章明確指出要加快數字經濟等領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發揮依規治黨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的格局。今年1月,國務院公布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把“協調統一的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劃體系基本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監管機制基本健全”作為發展目標。在這一背景下,適時推進具有前瞻性的數字經濟統一立法,不僅有利于妥善處理數字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更有助于在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保持我國的競爭力和優勢。

  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數字法治的保障。受制于信息不對稱和數字技術的日新月異,數據相關產業的發展不僅涉及復雜的權益界定和分配問題,同時也涉及不同類型、相互沖突的權益的平衡,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明確規則、劃定邊界。當前數字經濟占GDP的比重已經接近4成,成為未來中國城市發展的重要經濟組成,既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力,也是城市改善服務質量,提升城市居民生產生活體驗的重要方式。但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城市給予一定的基礎條件。我們將城市推動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發展的方式分成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以新基建為代表的硬件設施,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硬件環境。另一個層面是軟環境,即制度規范、許可立法等方面。對數字經濟等新興領域立法,就是為了構建這些新興領域發展的軟環境,在劃好紅線的同時也能促進該領域的規范發展。對此,不僅需要法律制度的相應拓展和適度調整,也需要堅持國內國外統籌兼顧、重視立法與修法并進的監管原則,這樣才能有效解釋和指導相關制度實踐,保障和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警惕地方保護主義

  現階段,數字經濟領域的地方性立法越來越多,各地數據立法有先有后,在數據治理方面呈現出了一定的不平衡性,因而有聲音也擔心這一過程中會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首先是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對數字企業不能內外有別,不能論親疏遠近,要以需求為導向提供數字產品,促進數字企業之間競爭。對于政府的數字產品采購,要盡量以招標模式推進。其次,要堅持以營商環境優化為導向。提高服務意識服務企業,改善營商環境,締造數字經濟發展的軟環境和硬環境。減少特定企業的補助扶持,而以普惠政策幫助企業。第三,地方數據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確保制度切實可行,避免簡單照搬上位法和其他省市規則的跟風立法,可以嘗試區域經濟一體化或者多區域數字經濟聯動。進行區域的數字經濟發展協同,分工協作、錯位發展。

  堅持內外統籌兼顧

  世界經濟數字化轉型是大勢所趨,也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基礎。當前,越來越多的經濟體將數字經濟視為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改善社會福利的必由之路。數字經濟成為各國維護國家安全和拓展國家利益的新興領域,紛紛通過立法搶占數字規則制定權和話語權。2017年,我國發布的《網絡空間戰略合作》也指出“中國主張推動國際社會公平、自由貿易,促進建立開放、安全的數字經濟環境”。進一步提升我國的國際規則參與水平和制定能力,在數字經濟法律監管方面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積極宣介中國主張,推動多邊、雙邊數字治理合作,維護和完善多邊數字經濟治理機制。在此基礎上,及時提出中國方案,發出中國聲音。制定如網絡基礎設施、個人信息保護、跨境數據流動等方面可以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

  重視立法修法并進

  數字經濟立法需要追求絕對安全與適當風險的平衡,由于法律回應具有一定滯后性,相當一部分法律規定是為了應對技術發展形勢而被動制定的,立法前瞻性和主動性不足。因而現有數字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還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戰,并不能涵蓋數字經濟監管的全部法律難題。這一現實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吸收現行有效的立法政策,以開放、包容、靈活的理念適時推進具有前瞻性的數字經濟專門立法,廢除滯后于新業態、新模式的法律原則、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要重視立法與修法并進,如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傳統法律法規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延伸適用,通過直接適用、修訂、司法解釋等方式,使得傳統立法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特點,以保持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解決共性的法律問題,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質量。

  雖然我國數字經濟監管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但數字經濟發展有其規律和特征,立法工作程序繁復、耗時冗長、風險難以預估等問題在數字經濟領域更加凸顯,但法律的創設不能僅以實現“零風險”為控制目標過度干預新產業的發展,進而扼殺創新,最終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同時也要深刻認識到,數字經濟畢竟是一種新的社會經濟形態,立法干預可能只是一種較優卻遠非完美的選擇,其法律監管問題不是簡單地制定一部“數字經濟法”就能全部解決的。堅持在法治軌道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等多措并舉,才能確保數字經濟發展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作者系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

  (本文作者介紹: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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