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車寧
從新舊世紀之交迄今,體現為線上化、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技術革命與金融業務創新水乳交融,一方面,在金融創新支持下,信息技術革命由線上到線下,由零售到批發,由虛擬到實體,不僅促進了經濟的高速度高質量發展,也極大延展了社會空間的廣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信息技術也重塑了金融業務風貌,在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浪潮推動下,傳統金融的對客服務、渠道平臺、風險控制乃至業務經營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長尾客戶開始享受數字普惠金融的好處,金融機構自身能力也獲得長足發展。
然而“天下理無常是,事無常非”(《周易·系辭上》)。世異時移,受惠于技術革命與金融創新的金融科技隨著時光流逝,其“鍍金”光環逐漸消散,負面效應日益凸顯。首先,基于所謂“馬太效應”,金融科技的成果并不能為社會公眾公平享有,比如,大型網絡平臺因涉足金融而賺的盆滿缽滿,社會邊緣群體卻因卷入“炒幣”等而債臺高筑;再者,金融科技除繼承科技、金融母體的優點外,其“原罪”基因也如影隨形,在科技,則有信息繭房、算法歧視、隱私安全,在金融,則有非持牌展業、超范圍經營乃至脫實體空轉。
隨著技術對金融改造的深入,以上情形愈發引起社會關注與監管擔憂,但在創新與資本“雙輪驅動”之下,金融科技發展明顯快于法制體系建設,后者的一些傳統工具、手段也有與現實需要“脫節”之嫌。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兼具柔性和規范的倫理逐漸走入公眾視野,被寄予彌補傳統手段不足,推動監管機制創新的期望。然而,倫理本就是非正式規范,其包容性強的另一面則是結構復雜,尤其是金融科技倫理,如要真正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之外的“第三極”作用,有必要直面內在張力,理清發展思路,圍繞針對性和可行性建構未來實施路徑。
金融科技倫理的特殊性
從字面意義理解,倫理即所謂“人倫道德之理”,屬于道德規則的范疇,而與一般道德相比,倫理更強調對“關系”的規范。在東方儒教文明,倫理主要著眼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處理,如針對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的忠、孝、悌、忍、信等;在西方基督教文明,由于上帝這一彼岸超然實體的存在,在其名義之下,倫理不但涉足人與人關系,還包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技術等的方方面面。
雖然在調整的具體對象上存在分歧,但東西方倫理的重點都是關于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技術等關系的處理最終還是落腳于人與人關系的調整)。更有甚者,倫理不僅涉及外在的、與周遭環境關系的調整,更是由外而內引發人之所以為人的“應激性”思考,這在社會關系演變和重構進程中反映的尤其明顯。總之,探索人與他人、人與自我的關系是倫理發展面臨的基本問題和延續的基本脈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工業革命興起之前的很長歷史時期內,倫理只關注自我與社會,即使偶有天道(東方)和自然(西方)的論述,也不過處于從屬和工具的地位。然而進入18世紀以來,蒸汽、電力、石油、信息等技術革命相繼興起,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市場、期貨交易等金融創新從無到有,在解放、發展生產力之余,也將人拖入“異化”的深淵。人和技術孰為目的、孰為手段成為道德批判和社會運動的焦點,科技倫理由此應運而生。
然而,饒是公眾已對技術革命推動下的社會革新習以為常,金融科技帶來的沖擊,尤其是對后發國家帶來的沖擊依舊令人瞠目結舌。從其發展歷史不難看出,金融科技不僅是技術引發的產業實踐,更是技術與金融這兩大生產和社會組織工具深度融合后激發的社會變革,對其觀察和規范不僅要聚焦產業發展,更要著眼社會規范。從渠道變革開始,金融科技顯著提高了金融作為一種服務的觸達性與可得性,提升了服務的廣度、深度乃至速度。然而,也正因為服務范圍的擴大,金融科技也引發了服務適當性和發展持續性等問題,不僅使原有風險更復雜、更深刻,也醞釀了新的風險,不僅加深和造就了風險,也加劇了風險背后的倫理價值沖突,不僅引發了諸如安全與效率之類倫理之間的沖突,也帶動了倫理體系間的新舊沖突,甚至沖擊了倫理作為一種規范體系的穩定性與確定性。
內在張力之一:個人還是社會
如前所述,聚焦人的內在和外在是倫理發展的主線之一,畢竟,“人才是萬物的尺度”( 普羅泰戈拉)。然而,人畢竟是社會性動物,倫理最直接處理的也是社會關系,解決的是社會問題,因此,倫理保護的究竟是作為個體的人的絕對權利(或“天賦人權”)抑或是作為人的社會的有序發展,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具體到金融科技領域,由于其風險形勢的復雜性和后續影響的深刻性,為個人還是為社會的沖突更加明顯。
在金融科技興起之初,曾有觀點樂觀認為其只是改變了金融的外在形式,并不涉及內在邏輯的變化。然而現實并非如此,并且與先前科技引發的風險相比,金融科技風險的“外部性”特征尤其明顯:
首先,金融科技改變了原有風險的輕重緩急和特征風貌,比如,過去IT系統風險只是金融領域較為邊緣的風險類型,且界限極為清晰,如今,由于和外部渠道、系統、平臺的對接,IT風險也可能內外交織,一躍成為金融及監管機構最為關注的方面,并且由于金融業務電子化的持續,IT風險與業務風險的邊界也日益模糊,防控難度也日益加深。
其次,金融科技還催生了新的風險類型,比如,在傳統線下展業階段,金融機構獲客、服務、風控、運營對客戶數據的依賴并不深,更多是履行法律政策要求,數據更像是標簽、過程物和副產品。金融業務全面觸網之后,數據成為驅動業務成長的乳汁,并且在社會關注和監管趨嚴的整體態勢下,圍繞數據的采集、使用、儲存、轉讓等都可能滋生風險。
除上述兩者外,金融科技風險還存在網絡效應強、傳播速度快、發展日新月異、自我成長且難以防控(自伺服)等特征。從危害角度講,金融科技風險不僅具體作用于單個個人,而且波及社會整體;從防控角度講,也存在從保護個人權利入手抑或從保護社會公益入手的路徑分歧,其背后折射的恰是個人和社會倫理價值的沖突。兩者甚至彼此聯動,對倫理價值的選擇將直接影響倫理規范建構的路徑,反過來,倫理規范建構的路徑也會強化與其正相關的倫理價值。
個人與社會作為金融科技倫理的基本價值,也會影響其它價值的博弈取舍諸如公平與發展。一方面,金融科技是前沿科技應用最為集中的領域,有利于技術落地與融合創新;另一方面,科技金融又為科技發展插上了融資翅膀,更激勵了后者的快速迭代,因此,金融科技及其之上的數字經濟也就成為陷入增長瓶頸的各國競相發展的對象。
然而發展難免存在問題,在價值沖突的語境下,很難判斷究竟是產業發展做大蛋糕抑或保障權利公平分配何者優先,也就遑論個人權利究竟是應該納入憲法領域絕對保護抑或納入商法領域作為可交易的要素,而上述倫理價值的內在沖突不解決,也就很難確定風險與安全的適當邊界。
內在張力之二:先驗還是經驗
從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來看,倫理體系應是經驗沉淀的產物,但從哲學社會科學理論來看,倫理體系又是先驗觀念的從屬,并且從人的心理認可角度觀察,公眾也更青睞倫理是自由、正義等先驗觀念的道成肉身,而非日常瑣碎的經驗沉淀。甚至反映在立法層面,國家規范體系也越來越多地基于先驗觀念“創設”法律,而非基于經驗沉淀“發現”法律。在現代倫理-法律體系中,個體精神、自由意志、各負其責等價值發揮了基礎作用,但這些先驗觀念卻在金融科技沖擊下風雨飄搖,經驗沉淀能否提供救贖也不無爭議。
個體精神方面,本來,在現代社會規范體系中,個體是規范調整的基礎單位和直接對象,即使是作為集體的企業、社會團體,也需擬制為與自然人相似的“法人”,作為單個主體出現在規范語境中。然而,金融科技基于數據積累和智能分類,將客戶個體類型化為不同客群,予以制式對待(有客群而無客戶),并且這種類型化還不是基于過去傳統的血緣、文化關系,其商業邏輯有時甚至企業也不能講清。另外,在金融科技業務視角之下,客戶不過是不同類型數據的載體,績效指標完成的工具,客戶作為人的主體性進一步消解。
自由意志方面,在世界通行民商事規范中,自由意志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交互的基礎,唯有具備自由意志,方可具備行為能力,也方可承擔責任,成為倫理規范的對象。然而,金融之“利”加之科技之“器”,能夠對普通金融消費者構成極強誘導,自由意志越過自身知識和經驗邊界,踩過的只能是掩映在所謂“一夜暴富”、“財商教育”的種種深坑。更有甚者,基于大數據等前沿技術,相關企業甚至能預測客戶準確的金融消費趨向和行為軌跡,在這種“上帝視角”之下,反復申明自由意志的可貴無異一紙笑談。
責任能力方面,如前所述,責任能力與自由意志息息相關,所謂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無不建構于自由意志與風險負擔的平衡。然而,金融科技在原本就復雜晦澀門檻較高的金融業務上添加了技術壁壘,技術在作為擴大服務群體工具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排斥了對技術不適應的客群,在專業壁壘之下如何能心平氣和地履行責任。再者,金融科技風險的發生往往不能歸因于某個個體,卻又由所涉及的每個個體承擔,比如之前的“原油寶”事件中,因為金融科技匯聚了較大客戶群體,提升了交易進行速度,使得傳統模式下原本不會發生的風險陰差陽錯地發生,其責任承擔從社會來說是妥當(最大平衡各方利益),在個體來說難免有失公平。
總之,因為個體精神、自由意志、責任能力這些先驗觀念的削弱,被寄予厚望的金融科技倫理在左支右絀之間其實很難發揮實質作用,并且從倫理的另一來源經驗積淀來說,其提供的解決路徑也因更強調社會而非個體而與先驗經驗背道而馳,兩者之間的張力將貫穿金融科技倫理構建始終,并對路徑選擇構成重要影響。
內在張力之三:道德評價與行為約束
金融科技倫理在近年來迅速“走紅”并進入高層及公眾視野,其原因固然主要在于觸目驚心的現實風險及未來趨向,另一方面也在于現有規范體系面臨金融科技風險時所暴露的不足,需要更靈敏、更柔性的規范體系進行“補位”。但吊詭之處在于,人類社會規范體系以國家立法為核心展開是進入文明時代數千年歷史選擇的結果,曾經的競爭失利者能否再挑重擔,殊值觀察。
從立法“缺陷”反觀倫理建設,一般認為,金融科技立法的問題在于滯后,這種滯后不僅體現為規范內容的滯后,也體現為工作推進的滯后。然而實際上,立法程序的復雜、漫長只是表象,其背后是為節省治理成本而采取的“先成熟后規范”的策略,更進一步的,這種表面看大費周章的流程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吸納各方意見,有助于提升法律規范本身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科學性。倫理體系則缺乏上述流程的支撐,因此快則快矣,但卻也無法充分整合共識,進而影響其執行與效率,并且缺乏時間打磨的規范,其立法技術也是堪虞。
更何況倫理還存在自身作為道德評價標準和行為約束規范角色的沖突。作為道德評價標準,其覆蓋越廣,反應越快,含納要素越多則越有效,這樣便能在熱點事件出現的當下就為公眾提供判斷的標尺;然而作為行為約束規范,其關鍵不在于評價而在于執行,為了執行的效力和效率,其要求是簡單、明確、穩定,不能因公眾一時一事的情緒變化而變化。并且在打破平衡之后,倫理越是成功作為道德評價標準,就越是不能成功作為行為約束規范,反之亦然。
另外從道德評價到行為約束也存在鴻溝,倫理由形而上到形而下,必須有賴于運行機制的支撐,并且,如果倫理越強調其與法律、政策、自律的區別,就越需要獨立的機制以理清邊界。在古代中國,倫理曾長期附著于法律,不但倫理理念直接載入法典,法學家的倫理觀念甚至可以正式影響司法結果,但這樣也就沒有獨立的倫理運行機制。在中世紀西方,教會于王權之外異軍突起,形成了有別于國家立法的宗教倫理,并在現實中發揮左右百姓具體權利和諸侯政治走向的作用,其成功也自然在于一以貫之的成熟穩定的運行機制。由此可見,金融科技倫理道德也需食人間煙火,成為長牙的老虎。
未來之路:建立學習型、適應型金融科技倫理體系
整體而言,雖然有別于部分人的美好期待,但包括金融科技倫理在內的科技倫理都在經歷由關注個體權利保護到關注公益規范治理,由強調絕對理念、天賦人權到強調相對權利、利益平衡,由高高在上道德到社會管理工具,由柔性到剛性的過程。金融科技倫理逐漸由幕后到前臺,在現實中有望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其重要作用的發揮,首先在于明確自身相對于其它規范的定位及關系,明確自己的能與不能,在此基礎上,建構面向未來,可堪大用的金融科技倫理體系還需關注以下兩點。
一方面,在體制上,倫理體系作為傳統的、以國家權力為核心的法律政策體系的補充,在保障可執行性的前提下,需要盡可能的柔和與豐富。柔和的意義在于盡可能多、盡可能快地提供對新技術、新業務的評價標準并隨其更新而快速迭代,搭建從思想理論到國家立法的橋梁,為行業發展注入確定性,也為社會節省治理成本;豐富的意義既在于形式的豐富,構建多層次的道德指南,并與國家立法、標準制定、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乃至企業自我約束逐一對應,又在于內容的豐富,致力于實現對金融科技的無死角全覆蓋,使新的社會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之時能夠接受倫理的有效指導。
另一方面,在技術上,技術帶來的金融、經濟乃至社會問題也需要技術來回應解決,并且唯有通過技術才能構建自己特有、現實可行的運行機制。如果說法律執行靠的是國家權力,信條執行靠的是教徒信仰,金融科技倫理執行則靠的是技術支撐。一則,在有配套規范的前提下,監管科技不僅也可以,而且更方便首先基于倫理體系開展,這樣既具有較小的試錯成本,又有利于為行政監管適用監管科技及監管科技本身發展儲備經驗;二則,部分本身就帶有安全價值取向的前沿技術如區塊鏈等天然適用于建構倫理執行機制,并且由于倫理本身就是柔和的共識凝聚,比政府行為更適應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設計,區塊鏈的自執行機制也能有效彌補倫理規范在執行上的不足,兩者彼此成就甚至可能擦出金融科技下半場最耀眼的火花。
(本文作者介紹:金融新興商業模式的長期觀察者,現就職于某大型銀行,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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