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銀研究
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往來越來越緊密,人員交流日漸頻繁,灣區居民跨境工作、生活已經十分普遍,由此也產生了對跨境理財業務的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區個人希望購買內地銀行的理財產品,進一步拓寬到內地投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內地居民希望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產品,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5月6日,廣東六家“一行兩局”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發布通知,就《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簡稱《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六家“一行兩局”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根據授權共同開展“跨境理財通”大灣區內地業務試點監管工作。“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是國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拓寬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理財渠道,豐富人民幣國際化應用場景。主要關注點如下。
第一,《細則》出臺象征灣區跨境金融產品創新再次取得突破。“跨境理財通”是我國繼 QFII/QDII、基金互認、滬港通、深港通、債券通、開戶易等服務后又一項金融創新,是繼股票和債券后,第三類通過內地和香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的跨境投資品類。根據《細則》,“跨境理財通”是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根據投資主體不同,“跨境理財通”可分為“北向通”、“南向通”。“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內地合作銀行可代理港澳銷售銀行開戶見證,為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提供“南向通”投資戶見證開戶服務。“北向通”是指港澳投資者可以購買內地銀行非保本凈值化理財產品,不包括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事實上,關于“跨境理財通”試點問題有關監管機構已經討論、醞釀多時,早在202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就與港澳兩個特區的金融管理局就聯合發布公告稱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該項業務試點。誠然,“跨境理財通”這一創新的意義不局限于一項服務或產品的推出,更多是后續配套制度改革的安排,在機制上如大灣區跨境個人賬戶管理體系、征信管理體系的構建,在具體業務上,繼理財之后,“保險通”是否會成為下一個考慮的創新品類,這些都值得進一步探討和關注。
第二,《細則》出臺表明灣區資本賬戶改革開放步伐進一步加快。“跨境理財通”在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跨境理財通”試點補齊了我國資本賬戶開放進程中的短板,豐富境內外資本市場流動和跨境人民幣結算的渠道。另一方面“跨境理財通”增加了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特別是此次試點針對個人投資者而非機構投資者,能夠提升人民幣計價金融產品在國際上的普及程度,與之輔助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和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框架也將會不斷優化。特別值得關注的是,《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 “(額度豁免)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北向通”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匯出“北向通”資金不納入個人人民幣II類銀行賬戶與非綁定賬戶日累計量、年累計量限額管理。”該條新規不受港澳居民每人每天只能匯入8萬人民幣及II類賬戶出入資金等限制,充分體現了此次資本項目便利化措施的特點。2019年,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推出“大灣區開戶易”服務,香港居民只需攜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前往中銀香港任何一家分行辦理見證手續,即可快捷開立內地中國銀行個人賬戶,為“跨境理財通”開戶提供了便利,同時也是我國跨境賬戶管理體系改革的一個亮點。
第三,《細則》出臺有望提升銀行服務灣區居民的財富管理能力。“跨境理財通”對中資、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零售銀行業務都是一次重新布局財富管理市場的重大機遇。《細則》對于能夠參與的個人投資者和代銷銀行的范圍均有明確的規定,其中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要求,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須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且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細則》還強調,內地合作銀行應切實落實對內地投資者業務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核責任,確保內地投資者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行為。粵港澳大灣區屬于全球商業銀行最為密集的地區之一,灣區內銀行雖然擁有規模不斷增長的財富管理客群,但一直缺乏理想的產品能力。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為共享額度,先占先得,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為100萬元,面向的是優質的跨境客群,《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賬戶開立)內地代銷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港澳投資者新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戶,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戶,作為“北向通”投資戶,用于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港澳投資者只能選擇一家港澳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內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內地代銷銀行應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確認港澳投資者未在其他內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由此可見銷售銀行的更換手續復雜,且具有一定排他性,這也意味著“僧多粥少”的競爭格局。灣區內銀行要搶占市場,需要快速提升金融服務能力:一是布局、加強粵港澳三地的機構聯動,以客戶轉介的方式實現“跨境理財通”批量獲客;二是要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力度,在開戶、宣傳、產品管理等方面全方位滿足展業需求;三是考慮到三種法律體系下有諸多金融監管、業務難題需要解決,銀行還需要加強與監管的溝通。展望未來,“跨境理財通”將推動三地零售銀行尋求財富管理合作機會,境外機構可以借中國金融新一輪對外開放進入內地市場,境內機構則有望進一步拓展國際化業務空間,實現“雙贏”才是改革目標。
(點評人:中國銀行大灣區金融研究院 曾圣鈞)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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