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銀研究
2021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并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集意見階段。《草案修改稿》不僅對配額分配方法、配額收入管理等長期以來備受碳交易市場關注的問題進行了調整,而且細化了多項監督管理規定,以期確保碳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實現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主要關注點如下:
一是明確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方式,疏通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的堵點。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怎么分?分給誰?分多少?”直接決定了控排單位的減排成本,涉及多方利益。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碳排放配額分配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這樣的漸進方式有利于碳排放權交易體制的推進,也能逐步激發企業的減排熱情。
二是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基金,提高減排資金的利用效率。“碳市場配額有償分配獲得的收入能否用于低碳建設”一直是各方爭議的焦點。《草案修改稿》首次提出國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將碳配收入納入其中統籌管理,明確了對碳排放權配額有償分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確保減排資金及時有效投入到碳交易市場建設和溫室氣體削減重點項目中去。
三是強調多部門協調合作,重視碳市場的金融屬性。碳減排具有復雜性,涉及公共管理、產業發展、氣候環境等多個領域,需要各主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碳交易市場具有明顯的金融屬性,離不開金融部門的參與和監管。基于此,《草案修改稿》多處著墨強調要建立多部門間的多種協作配合機制,以實現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監督管理。
四是將個人投資者列入碳市場交易主體范圍,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碳中和行動。《草案修改稿》明確提出,碳交易的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其他機構和個人,進一步落實了《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中關于“逐步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工作要求。事實上,2020年9月8月北京市舉辦的“綠色出行碳普惠行動”就進行過類似的嘗試。該活動將市民低碳出行的碳減排量打包整合后,以碳為介質進行交易,所得交易額再以多樣化的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形式補貼回出行者。未來,隨著碳排放權相關制度和平臺建設不斷完善、金融產品和服務持續開發、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有序運營,在碳市場上進行交易將是市場主體參與碳中和行動的重要方式之一。
(點評人:中國銀行研究院 汪惠青)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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