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這意味著發展多樣化的養老金融業務勢在必行。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也于近日透露,銀保監會正在持續推進養老金融發展,著力完善養老保障第三支柱,圍繞養老金融長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采取多種措施,豐富和優化銀行業、保險業養老金融產品體系。
近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舉辦內部研討會“養老金融業務的規范與創新”,與會專家認為,我國第三支柱發展面臨兩方面問題,一是系統建設較為復雜,常規改革難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相匹配。二是養老產品特征不明確,產品設計和監管框架有待優化。
未來,可從三方面入手推動第三支柱商業養老市場發展。首先,從合格金融產品以及專業金融機構兩方面入手,鼓勵市場更多探索。其次,同步推進以個人養老金賬戶對接合格金融產品和合格投資管理機構的機制建設。最后,養老產品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現有監管框架應考慮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支柱養老金融業務亟待發展
我國養老金融保障體系存在短板,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亟待發展。當前,我國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資金不足,空賬運行較為明顯;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發展迅速,但人群覆蓋范圍小,只覆蓋約2000萬人,以央企和國企為主。在社會和企業養老體系面臨瓶頸背景下,推進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際比較來看,美國的第二、三支柱發展非常迅速,已經成為居民養老主要來源。截至2018年底,美國第二、三支柱占養老金融體系總規模達到90%,其制度設計強制性、靈活性與吸引力兼備,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各類資管機構參與度高。
推動補充養老金融體系發展,既可服務于企業直接融資,又可滿足居民養老需求。
從經濟社會發展角度看,養老資金作為長期資本,對服務企業直接融資、發展資本市場、支撐產業變革有重要作用。有觀點認為,養老資金形成的動員資本是一國經濟始終保持強勁發展的壓艙石和根基,以美國為例,養老資金形成的規模、期限和風險偏好為其帶來了源源不斷的穩定資本,支撐了產業迭代升級。
從居民角度看,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演變、金融發育程度加深,居民對養老金融的需求在不斷增長。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有助于豐富居民資產配置選擇,在保證一定安全性基礎上為居民提供更高收益。有助于實現個人投資者從依靠住房、儲蓄養老向依靠投資與金融產品養老的轉變。
我國第三支柱發展面臨兩方面問題
當前,我國第三支柱發展仍較為滯后,主要面臨兩方面問題:
在制度設計層面,個人養老金系統建設是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僅靠常規化推進難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相匹配。參考國際經驗,成熟的個人養老金系統需要建立個人養老賬戶、需要經監管認定的合格養老金融產品、專業管理機構,以及高度協調的監管制度,系統建設需花費較長時間。而我國人口老齡化正在加速,隨著時間推移,養老需求將越發急迫,因此,僅靠制度層面的推進恐難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相匹配。
在養老金融產品層面,當前產品設計仍顯不足。其一,產品同質化嚴重,養老特征不突出。目前市面上的養老產品定義不清晰,除了期限較長外,較難與養老主題找到契合點,關鍵的申贖制度也與一般理財產品沒有差別,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其二,策略開發與產品管理能力有待提升。養老產品未能自成體系,可提供給客戶的產品策略、產品種類相對較少。其三,監管框架未能對養老產品做出例外解釋和規定。在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等普適性法規下運作,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未有獨立政策安排。
基于我國現實情況 漸進推進養老金融發展
首先,從合格金融產品以及專業金融機構兩方面入手,鼓勵市場自主創新。在初期賬戶和制度體系不健全情況下,可以從合格金融產品以及專業金融機構兩方面入手,采取先行先試的方式,鼓勵市場自主創新。
一方面,監管部門應結合市場現實,對合格養老金融產品的內涵予以清晰界定。業界專家認為,有必要對養老產品予以整體規范和統一,包括對產品名稱、風險評級、風險提示書、信息披露、起投金額等標準予以統一。監管專家認為,對養老產品予以界定,進一步梳理養老金融產品的細節特征,明確養老金融產品與一般理財產品的差異,也有助于厘清監管規則(如資管新規)是否應該對養老產品區別對待。
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引入更多類型金融機構參與養老金融服務。業界專家認為,監管可以適時考慮引入更多機構參與養老服務。以往保險公司參與養老領域較多,如今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各類資管機構都有意愿參與進來。最終目的是不再依靠行政管理部門設計產品,而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發揮金融機構產品設計能力,尊重市場選擇。
其次,同步推進以個人養老金賬戶對接合格金融產品和合格投資管理機構的機制建設。會上專家討論聚焦在,當前我國養老金融發展應該如何權衡好推進個人養老金賬戶建設(即制度推動)與推進商業養老金融產品發展(即市場推動)。從國際經驗來看,成熟的商業養老體系最終需要制度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需要建立起個人養老賬戶,并在賬戶下對接合格金融產品與合格投資管理機構。因此,賬戶建設與養老產品設計在當前是并行不悖的,最終也會組合成有機整體。
最后,基于養老產品的準公共產品性質,現有監管框架應考慮做出適當調整。有觀點認為,養老產品同時具有商業性和準公共產品性質,前者意味著養老產品需要資管新規等制度予以規范,后者則意味著養老產品在發展過程中也需要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在明確養老產品具體內涵的基礎上,監管部門可以考慮對養老產品的相關監管做適當的特殊規定。這些特殊規定包括:對養老產品投資范圍適當放開,考核機制適當放松,流動性安排上予以支持等。與此同時,為了契合居民養老的現實需求,養老產品在安全性方面的監管要求不能放松。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定位為“平臺+實體”新型智庫,專注于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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