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曾剛
中小銀行方面,應進一步推動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制度改革。將中小銀行的風險化解、資本補充以及體制機制改革有機結合,并推動中小銀行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
日前,《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發布,正式文件包括“十四五”規劃發展目標、2035年遠景目標以及各項發展任務的具體措施等。《建議》對五中全會的精神作出了全面的闡釋,并對“十四五”期間的主要工作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在其中,《建議》對金融領域作出了若干重要部署,為“十四五”期間金融改革發展指明了方向。具體來看,下一階段仍應繼續深化改革開放,促進金融業長期可持續發展。
深化改革開放是“十四五”期間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改革方面,除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提升金融體系資源配置效率之外,在金融機構層面,還需要根據不同機構的具體情況,出臺差異化的改革和發展措施。
國有商業銀行方面,上一輪的改制和上市之后,已經建立起了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都得到了顯著提升,目前,規模和效益指標均已處于世界前列,未來的改革應著重在完善長期穩健運行機制,更好地履行其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的職責。具體包括,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機制,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探索優化薪酬管理制度(特別是探索包括員工持股、期權等中長期激勵制度)以及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和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
中小銀行方面,應進一步推動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制度改革。將中小銀行的風險化解、資本補充以及體制機制改革有機結合,并推動中小銀行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除此之外,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差異化監管和更有針對性的政策傾斜,實現中小銀行的可持續發展。10月16日,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規模、風險水平、系統重要性等因素,對商業銀行實施全面持續的差異化監管”,明確將在風險監管指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現場檢查頻率和其他監管措施強度方面進行差異化探索。預計這將為相關領域的監管創新奠定了法律基礎。
政策性銀行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探索建立符合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的公司治理體系。與此同時,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引領作用,根據國家在“十四五”期間的重點發展方向,圍繞“服務國家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定位,優化信貸結構,強化對普惠金融、新型城鎮化、綠色金融、先進制造業和產業集群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投入,形成與商業性金融聯動互補的發展格局。
金融業開放方面,2018年以來,我國已逐步在對外金融機構準入方面取消了相關條件限制,包括取消了對銀行、證券、期貨和基金管理等領域的外資持股限制,降低了資產規模、經營年限等股東資質方面的限制,同時逐步擴大企業征信、信用評級、支付清算等領域的開放水平,積極推動會計、稅收和交易制度的國際接軌。截至目前,外資機構在金融業準入的負面清單已經正式清零。在“十四五”期間,仍需繼續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以市場化改革促更大的開放,形成金融業高水平對外開放新格局,促進國內國際經濟雙循環發展新格局。具體包括,持續完善對外開放產品體系,進一步完善對沖工具、衍生品和其他金融產品,使各類投資者能夠有效對沖和管理風險;進一步推進金融業制度型對外開放,建立健全制度規則,不斷完善會計、稅收等配套制度,實現制度性、系統性開放;進一步完善與開放相適應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及時防范和化解跨境資本市場風險,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共同維護各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深化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提升國際資金的投資便利性,增強國際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投資意愿和信心,暢通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要素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等等。
本文原發于21世紀經濟報道
(本文作者介紹: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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