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機構 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如何更好地把商品賣給消費者?這是門大學問。
不管采用什么手段推銷,最具誠意和魅力的還是“活人推銷”。讓銷售員面對消費者,臉上笑意盈盈,嘴上說得天花亂墜,經過幾輪討價還價,你買了東西使用,他賣出了商品賺錢,各取所需,這就是銷售。
一.傳銷之本意:以傳促銷
銷售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是不僅賣出了貨,還俘獲了人心,買貨的人自愿幫商家向別人推薦商品,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口碑。如果買貨的人認同商品或服務,自愿推銷,那是品牌的魅力;如果商家有組織地人拉人,以薪酬激勵形成口口相傳營銷模式,就變成了傳銷。
所以傳銷不可怕,甚至是一種存在已久的銷售模式,它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就獲得了銷售資格,搖身一變成了銷售者,這些由消費者轉換的銷售者再給其他人推銷,以此類推,層層疊加,形成像金字塔一樣的銷售結構。理論上,層級可以無限延伸。
傳銷的吸引力就在于,消費者作為傳銷者,不僅能使用商品,推銷給別人還有錢拿,在這種貨利雙收的激勵機制下,加入者趨之若鶩。在這種銷售模式下,如果銷售的是實實在在的商品,貨真價實的服務,這樣企業既節省了銷售成本,傳銷者還得到實惠,這場交易就是真正的雙贏。基于此,在1998年之前,傳銷經工商批準登記,國家發予牌照,屬于合法經營。
二.傳銷犯罪:傳而不銷
傳銷層層疊加、下線眾多的銷售模式,給人留下了很大的利益空間。于是就有“聰明人”乘虛而入,我不賣貨,我賺人頭錢。于是,沒有商品,就編一個商品,只要有人信,空氣也能賣。傳銷加上詐騙,法力無邊無際。
這就是現在常見的傳銷:按照傳銷模式人拉人,組成層級銷售并不存在的商品。由于商品不存在,銷售款就成了正兒八經的入門費,交了這筆錢,才能擁有把“商品”銷售給別人的資格,也就是拉下線的資格。下線交錢,你拿提成,動動嘴,大不了騙騙人,呼朋喚友,只要你不是最后一個,就總能割到后面人的韭菜。
但是,所謂傳銷,是既要“傳播”又要“銷售”,且銷售的動力來源于產品和服務的好口碑,如果“只傳不銷”或“傳而不銷”,就不是讓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傳銷,而是刑法打擊的詐騙型“傳銷”。
在詐騙型“傳銷”中,根本就沒有商品,或者商品只是一個“貨價不符”的道具,本質上不是一種銷售,而是通過上線收割下線的“人頭費”,只要一層層繁衍下去,就能一茬茬“割韭菜”。在這個模式中,后加入者永遠是“受害者”,為了不當這個受害者,每個人都有再拉人頭的動力,組織不斷繁衍,成為一種惡性循環。加入的人關心的不是這個商品好不好,而是我能不能拉更多的人,避免成為最后一茬“韭菜”。最終騙到錢的,只有傳銷組織的最上面幾層,后面的都是炮灰,拿不回本錢,解不了套,只能再去騙別人入局。
“傳銷教父”盧小杰,是國脈電信公司的老板,對外宣稱銷售“國脈天網卡”,銷售模式是:用戶用手機下載“國脈天網App”、消費1700元,購買一張“國脈天網卡”,這張卡5年免流量,同時還能獲得分紅資格,用戶成為“國脈電信”的全國金牌代理。如果再拉5人(第二層)購買5個天網卡,就能成為“團長”,并晉升為“業務員”,每拉1人給上線提成708元,還可獲得終身免費流量及無限時通話。如果拉的5人每人再分別拉5人(第三層),“團長”就晉升為“業務經理”,還會被公司保送到“國脈公司黃埔商學院”學習,公司上市后成為股東,簡直就是搭上了一輛通向商業精英的直通車。
截止2019年6月案發,國脈電信注冊83萬人,形成了59層層級,涉案金額6.7億元,會員返利提現4200萬元,國脈電信非法獲利2.4億元。這就是典型的詐騙型傳銷,所謂的“國脈電信”是子虛烏有的商品和服務,1700元賣的就傳銷組織的“入門費”,通過拉人頭組成層級,層層返利,“傳而不銷”。加入者83萬人,盧小杰的“教父”之名,不遑多讓。
三.行政違法:又傳又銷
“又傳又銷”有一個官方欽定的名字叫“團隊計酬式”傳銷,是指以拉人頭,建層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作為上線的提成依據的方式,銷售商品。值得強調的是,拉人頭建層級的最終目的是銷售商品,這是與詐騙型傳銷犯罪的本質區別。
比如,京東芬香銷售模式是,通過芬香APP成為注冊會員,拉微信好友建一個超過50人的微信團購群,你就升級為超級會員,超級會員在組織的微信團購群里,推送特定商品鏈接,只要群里有人通過你發的鏈接購買了商品,你就會獲得20%銷售收入的返利。你拉的人越多,就賺的越多。如果群里的下線再拉群,你也能享受返利分成。以此類推,如果群里的下線繼續建群、拉人頭,超級會員就有機會晉升為導師,甚至合伙人,提成比例也有提高。這一模式背靠京東商品銷售,始終沒有脫離“賣東西”的目的,是典型的團隊計酬傳銷。
團隊計酬式傳銷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做支撐,是以人頭背后的購買與銷售作為計酬返利依據,符合銷售的本質。即便如此,“又傳又銷”也還是被國家禁止的傳銷行為。這就是對詐騙型傳銷犯罪矯枉必須過正的表現。“傳而不銷”的詐騙型傳銷危害如此巨大,如果“又傳又銷”的人心懷鬼胎,或者銷售員欺騙下線入伙,只在乎拉人頭獲利,不是真正賣商品的話,“又傳又銷”很容易就滑到“傳而不銷”這條路上。再者,有些企業掛羊頭,賣狗肉,把幾百塊錢的商品,賣出二三千的高價,看似團隊計酬,其實與詐騙型傳銷無異。只要商品水分太大,名不符實,質次價高,就是變相型傳銷犯罪。所以,國家對“又傳又銷”予以行政禁止,看似一刀切,其實還是煞費了一番苦心。
其實,團隊計酬傳銷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除了上面的“芬香”,還有很多企業用這樣的辦法激勵銷售,微商如此,大的直銷企業也如此,但只要沒有脫離真實、對價的商品銷售,還是有完善和成長的空間。
在目前,只要讓你交入門費或者通過購買商品變相繳費來獲得推廣資格的;或者需要你去發展下線,組成層級,你的收入依靠下線團隊提成的,不管商品真假,初心好壞,那一定都是傳銷。“傳而不銷”的是詐騙型傳銷,是刑事犯罪;“又傳又銷”的是經營型傳銷,是行政違法。所以,“芬香”傳銷有的救,“國脈電信”就是死路一條。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刑事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為主的專業型、研究型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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