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大公國際 李喆 李欣蕊
總的來說,《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為行業規范化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金控辦法》的相關配套制度,如并表管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預計也將陸續出臺,這將有利于行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以下簡稱《準入決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同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以下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長期以來,金融控股公司在監管方面存在一定空白,《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為行業規范化發展奠定了基礎;是對當前我國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格局的完善和補充,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具有正面影響。
補齊監管短板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出臺經歷了一年多的醞釀期。
201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0年9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著眼服務實體經濟,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規范。僅僅10天之后,兩份重要文件相繼出臺。
長期以來,金融控股公司一直未能作為整體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中,在監管政策方面存在著一定空白。
這些年伴隨著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金融集團和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金融服務多元豐富,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但在發展的同時,這個行業也出現些許亂象,突出風險主要體現在少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多家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機構,但并未遵循金融機構監管要求,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風險特點主要體現為七大類:過度投資,忽視主營業務發展,投機獲利;資產規模超長擴張,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加大金融系統性風險壓力等問題;存在循環注資、虛假注資等問題,推高企業杠桿率,加大債務風險;公司組織架構復雜,通過隱匿股權架構逃避監管;公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
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決策層果斷出手。此次《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是對當前我國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格局的完善和補充,有利于防范風險交叉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初步搭建制度框架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條件、監管主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
《金控辦法》細化了《準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具體來看,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準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制度并組織實施。同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
《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定義、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同時,《金控辦法》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對存量企業實施分類施策,推動辦法平穩實施。
《金控辦法》規定了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許可條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且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等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名稱應包含“金融控股”字樣,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金控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類型,包括:(一)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五)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對非金融企業的設立條件、股東資質、公司經營等方面,《金控辦法》提出詳細規定,要求非金融企業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投資金融機構動機純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不盲目向金融業擴張,不影響主營業務發展;非金融企業應當財務狀況良好;成為主要股東的,應當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的40%(母公司財務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合并財務報表口徑)。
此外,《金控辦法》從制度上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一控兩參”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作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總的來說,《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為行業規范化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金控辦法》的相關配套制度,如并表管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預計也將陸續出臺,這將有利于行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大公國際作為中國國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擁有獨創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技術,科研成果豐富。)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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