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夏心愉
自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后,圍繞著它的討論一直在持續,近期一則法院判決文書更是將討論推向了高潮。
根據這份判決書,浙江某地方法院對某銀行當地分行主張向貸款人按照年化24%利率收取利息、逾期、罰息等申請予以駁回,并要求該銀行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化利率15.4%)向貸款人征收相應的利息和罰息。
這意味著,民間借貸新規出臺后,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新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盡管目前這一判決已從裁判文書網上撤下(法院撤回),但其仍在業內引起了巨大爭議。
討論有兩個層面:
1,持牌金融機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民間借貸利率新規約束;
2,新規出臺前的借貸糾紛案件是否適用新規。
其實對于上述問題現在還是在爭議階段,未有統一的權威定論。
但“愉見財經”同時了解到,為了保險起見,有的持牌金融機構已經悄悄下調了貸款利率,以期得到司法保護。在這此過程中,有機構正面臨著業務利潤明顯下滑的壓力。
大家或許更多看到的是還不出錢的借款人的苦,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但業內其實也有金融機構經理人們訴苦,契約精神的本質是秉章辦事,卡片申領時早有協議約定,他們也正是基于當時的利率政策才做出的資金成本、風險容忍度、產品及客群規劃,奈何期間政策有變。其實經營者們可能也會頭痛。
(另外,正常情況下滯納金和罰息本就比正常的利率要高不少、且計復利,現在LPR4倍一起框進去,看來以后罰息也沒什么“罰”的作用了。)
金融機構是否適用仍有爭議
實際上,民間借貸新規出臺之初,關于金融機構的適用問題就曾引起爭論。
一方觀點認為,新規并不適用于金融機構,因為規定明確提到,“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另一方觀點則提及,盡管新規適用范圍未包括持牌金融機構,但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會借鑒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以此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調整也會對持牌金融機構放貸利率產生較大影響。
比如,在民間借貸利率還采用“兩線三區”的規定時,最高院就曾在2017年8月4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亦指出,“因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總成本顯然應該低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據了解,此前司法實踐中,在大多情況下亦是以年利率24%作為金融機構利率的上限。
有律師認為,不論是從目前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大環境,還是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不管是24%還是4倍LPR,都不僅僅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也應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
因此有建議稱,就金融機構不適用新司法解釋等相關問題,希望未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裁判規則,并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減少因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除了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外,前述判決還存在的一個爭議在于,從時間上看,該案件屬于新規出臺前的借貸糾紛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案件并不應適用這一司法解釋。
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提到,新規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才適用本規定,也即8月20日受理的案件才適用規定。有律師對“愉見財經”稱,“從時間上來推斷,案件受理可能是在8月20日之前,所以在法律適用上仍存疑。
對金融機構影響幾何?
在當前觀點不一之下,市場正迫切尋求可信的參考標準。也因此,日前在網上流傳的浙江某地方法院的判決文書備受關注,這是在新規出臺后,較先參考新規進行的判決,并在業內引起了巨大反響。
有助貸機構人士對“愉見財經”稱,“不管助貸公司、還是消金公司、再或是信用卡中心,大家最近都在討論這一判決,普遍擔心的是,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會將其作為參考,之后進行判決時,要求持牌金融機構也要遵循調整后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4倍LPR。”
而一旦法院如此判決,顯而易見的是,“高進高出”的商業模式將會被擠壓,一些不能快速壓降成本的貸款機構將被淘汰,畢竟有的貸款機構可能綜合成本就超過了15%,若將貸款利率再降至15.4%,那么基本無生存空間;同時,持牌金融機構的利潤也將會受到影響。
前述助貸機構人士還表示,出于審慎經營的考慮,目前已有合作銀行要求將貸款利率上限進行了下調,這意味著,助貸機構的利潤空間將被壓縮,因為一部分相對“高風險”的客群被篩除掉了,貸款對象正往優質客群上集中。
關于這一點,歡迎補充閱讀“愉見財經”此前專欄文章《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消費金融的淘金時代過去了》。我們的判斷是:絕大多數市場機構會變得無利可圖,一大批公司可以關門或改行了。
優勝劣汰馬太效應之下,要么資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獲客的gate),要么有著非常扎實的風控能力,最好以上三者兼具,只有這些玩家可以存活。(可能也就只剩銀行體系玩家、互金巨頭、專做細分的小而美公司。)
還有媒體報道稱,為了提升助貸業務利潤率,有的助貸機構還要求貸款申請人只能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兩種還款方式,直接屏蔽一次性還本付息選項。這其中的貓膩在于利率的計算方式上: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的的APR(名義利率)與IRR(內部收益率)趨同,助貸機構與合作銀行基本無利可圖;相較之下,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下,資金可持續回收并投入到新的放貸中,IRR仍可達到24%左右。
目前,金融機構在調整利率的同時,也在靜待監管和最高法的明確規定。還需一提的是,除了持牌金融機構外,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層面也存在爭議。自2005年央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范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
不過,日前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印發了通知,號召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
通知中,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強調,要立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經營放貸業務的營利法人,其經營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要充分認清小額貸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社會貢獻;要用有理論、有實踐、有數據、有對比的高質量大討論,深入研究分析論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問題。
此被業內解讀為小貸行業的“自救”之舉,即強調自身屬于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新規相關條款。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主持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專委會研究員,上海金融青聯委員。微信公眾號:愉見財經。)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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