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兆星
為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我們要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存款保險保障制度、破產清算程序等前提下,對那些高風險機構、經營失敗機構、嚴重違法違規機構、威脅金融體系安全的機構進行及時果斷處置,包括收購、兼并、重組、接管,乃至關閉清算等。
當前,我們正處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關鍵時期,既要果斷處置當前顯現的單體金融風險,更要重視防范潛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們要認真總結和吸取國內外在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實踐中的經驗教訓,建立和完善確保我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長效機制。
系統性金融風險是相對于單體(如單個金融領域、單個金融機構、單個金融產品等)的金融風險而言的,是一種共振性、體系性、全面性的金融風險。其沖擊性、破壞性遠比單體金融風險要大。從國內外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實踐來看,盡管時期不同、原因不同、表現不同,但其中也有著一些共同的特征和教訓值得我們總結和借鑒。
(一)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順周期性,必須加強逆周期調控。經濟決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經濟。經濟興則金融興,經濟衰則金融衰。金融周期與經濟周期是相互推動、相互加強的。在經濟擴張與繁榮時期,金融信貸也高速擴張和膨脹;而當經濟進入低迷、萎縮、衰退時,借款人或債務人的現金流延滯,還款能力快速下降,債務違約迅速擴大,金融資產質量迅速惡化,貸款抵押品價值也快速下跌,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和資本充足性都出現問題,金融信貸也會因此出現迅速和全面的收縮,使經濟進一步萎縮和衰退。這時如不能及時有效調控,就可能會迅速演變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引發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危機,導致全面擠兌和金融體系的崩潰,對經濟造成更巨大的破壞。
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中央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門必須實施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加強逆周期調控,實施逆周期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包括逆周期的財政支出與赤字政策、稅率與利率政策、流動性供給與資本緩釋政策等。
(二)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必須加強預調和預期管控。目前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還很難非常精確地預測、預警系統性金融風險或大規模金融危機的爆發。因為系統性金融風險在突然爆發前,具有長期的潛伏性和隱蔽性,有一個不斷積累、聚集的過程,只有在量變積累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突然發生質變。而往往在大的金融危機或系統性金融風險到來之前,人們都陶醉在一片繁榮的氛圍之中。商品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等都供求旺盛,交易活躍,價格高漲,特別是短期資產交易十分活躍,市場流動性非常充裕,人們的預期非常樂觀,都普遍認為離金融危機還很遠,甚至認為根本不會發生金融危機。而當市場突然傳出負面消息或發生負面事件時,如發現金融衍生產品和結構性產品的底層資產質量有問題,出現眾多債務人違約,或者某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發生巨額損失而面臨倒閉等,市場情緒和預期就會突然逆轉,出現恐慌性拋售,資產價格迅速跌落,金融市場泡沫很快破裂,市場流動性迅速蒸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即金融危機由此爆發。
為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就要在資產價格泡沫形成和積聚過程中,及時降溫和調控。可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操作等)、金融監管政策工具(包括資產風險權重及資本充足率水平、資產流動性系數及充足水平、資產風險損失撥備系數及撥備充足水平,以及嚴格的壓力測試等),實施預調、微調,在不損害金融市場正常運行和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防止經濟金融泡沫的形成和不斷擴大。
(三)單體金融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之間并無嚴格界限,必須及時果斷處置單體金融風險。因為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外溢性、關聯性和傳染性,如果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形成有效的隔火墻,單個市場、單個機構、單個領域的金融風險,很快就會傳染蔓延到其他市場、其他機構、其他領域,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例如,20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和雷曼公司的倒閉,就成為引發美國乃至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英國北巖銀行發生支付危機引發了英國銀行體系的危機。又如,對于我國2015年出現的股市異常波動、2016年出現的貨幣市場突然緊張、2018年出現的大面積股票質押融資違約風險等,如果我們未能及時處置化解,就有可能形成連鎖反應,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如果2019年我們未能對包商銀行及時接管和托管,實施穩妥處置,也可能會引發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系統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震蕩,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為有效防范單體金融風險突然轉化為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們必須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窗簾粉飾效應”。所謂“窗簾粉飾效應”,就是從外面看很光鮮漂亮,但里面臟亂不堪;數據指標很好看,實際已暗藏危機。例如,包商銀行和錦州銀行在被接管和重組之前報告的各項指標都很好,其監管評級在城市商業銀行中也都位于良好之列。但它們實際上都早已成為高危機構,幾乎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引爆點。
我們要嚴格區分單體金融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不應該將單體金融風險當作系統性金融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但同時也不可忽略單體金融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之間的聯系與轉化,不可忽視對單體機構金融風險的有效監管和及時化解。要定期實施嚴格的壓力測試,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強化公司治理、嚴控內部關聯交易、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及時補充資本和流動性、加強數據審計與披露等。要真正做到對金融風險早發現、早研判、早控制、早隔離、早處置,并建立可靠的防火墻。
(四)過度加杠桿與期限嚴重錯配是積累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必須加強對杠桿水平和期限錯配的有效管控。例如,在2008年美國由次貸危機而引發的系統性金融危機以及2015年我國發生的股市異常波動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金融產品層層嵌套,金融交易層層加杠桿,資產負債期限嚴重錯配,過度依賴短期同業融資,并將短期資金配置到長期非流動性資產中,如各類抵質押融資及再融資,住房按揭貸款的證券化及再證券化,短期消費貸款用于購買房地產,短期理財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等。在上述情形下,一旦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抵質押品價值縮水,借款人發生違約,市場預期和信心就會發生逆轉,就會出現爭先拋售和資產價格暴跌,由此形成市場恐慌并迅速蔓延,市場流動性迅速蒸發,金融市場迅速崩潰,系統性金融風險或金融危機就會發生。
為防止上述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金融機構必須全面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管理,加強對期限錯配的嚴格管控。降低同業短期負債,增加長期穩定負債;降低低流動性資產,增加高流動性資產;加強對抵押和質押融資的管控,嚴格控制杠桿水平;還要加強對理財、委托貸款以及其他表外業務的管控,加強綜合并表與全面流動性管理。
(五)各種影子銀行和各種名為金融創新、實為逃避監管的金融活動,也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也必須加強有效監管。在有效風險管控和監管之下,各種影子銀行也可以成為傳統正規銀行體系的重要補充,對增加金融有效供給,緩解小微企業、民營企業融資難矛盾,起到積極的作用。但如果是無監管的野蠻發展,“無照強行駕駛”,甚至是搞非法社會集資、金融詐騙,就會形成巨大的社會金融風險,還會傳染蔓延到正規金融體系,進而導致全面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必須加強對各種影子銀行的監管,促進其規范、健康地發展。
健康的金融創新是促進金融發展、增加金融供給、激發金融活力的重要動力。但野蠻的、逃避監管的金融創新也可能成為積累金融風險、引發金融危機的重要推動力。關鍵是要對各種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業務、工具、產品、方式和結構等)進行全面的分析研判。金融創新往往會走在金融監管和金融立法的前面,要有一個認識、鑒別和規范的過程,存在一個滯后期。但這個時滯不能過長,必須及時對這些金融創新做出甄別。區分哪些金融創新是有利于增加金融有效供給、改進金融風險管控的創新;哪些金融創新是逃避監管、投機套利、擴大金融杠桿、加劇期限錯配、積聚金融風險的創新。進而采取審慎有效的監管措施,及時制定相關的審慎監管法規。
(六)房地產市場的金融化、泡沫化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嚴重金融危機的最重要因素,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灰犀牛”,必須及時加強調控。應當承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促進經濟增長、改善民生以及增加財政收入等,都會起到重要作用。但主動刺激房地產市場發展,把房地產作為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措施,或者在房地產政策上左右搖擺,對房地產市場出現過熱猶豫不決,將會使房地產泡沫不斷膨脹。
房地產市場泡沫化往往與房地產的金融化相互推動。房地產市場的金融化,是指銀行信貸資金、債券資金、股票資金、信托資金、理財資金及各種影子銀行資金等,通過各種渠道集中投入到房地產市場,導致房地產融資的過度集中和過高杠桿。房地產融資的快速增長與過度集中,會助推房地產的快速擴張和價格泡沫的不斷膨脹;而房地產價格的不斷上漲,又會進一步刺激房地產開發投資貸款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快速增長,使金融杠桿進一步放大。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以及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迅速擴大,又會進一步加速房地產的金融化和房地產市場的泡沫化。最后,當杠桿已經過高、泡沫已經過大,已經難以持續時,當出現借款人違約或政策變化時,市場預期會快速發生逆轉,房地產交易和價格迅速下降,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房地產價值和支持證券化的抵押貸款資產的價值快速縮水,債務違約就會迅速增加,以房地產支撐的各種證券資產就會被大量拋售,其價格會快速暴跌,由此引發房地產泡沫的迅速破裂,銀行不良資產迅速增加,市場出現嚴重恐慌,系統性金融風險即金融危機也就到來了。
各國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實現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我們必須不斷完善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包括土地、稅收和金融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要通過實施差別化的土地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監管政策等,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同時,堅決抑制房地產投資特別是房地產的投機炒作,堅決防止房地產市場的過度金融化、杠桿化,防止房地產市場的嚴重泡沫化。
(七)對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加強防范非常重要,及時有效處置也同樣重要。正如消防的功能是既要防火也要救火一樣,救火與防火同等重要。及時有效處置金融風險,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擴大蔓延與金融體系的全面崩潰,最大限度減少風險損失和降低救助成本,并且能夠盡快恢復市場的信心,恢復金融體系的功能,防止經濟金融陷入長期衰退。
對已經發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或者有可能演變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金融風險,必須及時果斷處置,不能猶豫拖延。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法律的不支持、政策的不確定、決策的猶豫不決,都會延誤危機的應對和化解,從而造成更大的破壞和損失。就如癌細胞一樣,一旦發現就必須立即或及早切除,否則會迅速擴散蔓延,危及生命。不可僥幸癌細胞會慢慢消失而自愈。猶豫拖延會喪失最佳的處置時機,會使危機更嚴重,處置更困難,成本更高昂,破壞更巨大。
不論是處置單體金融風險,還是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機和時間都非常重要。在立法和修法都來不及的情況下,就要給予金融管理部門更大、更靈活的處置權限,授權其可以采取臨時有效措施,以果斷處置風險,穩定預期和信心。
(八)在防范和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和減少道德風險,也是一個十分重大的挑戰和課題。對發生支付性危機的金融機構實施流動性救助,向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注入資本,政府對所有存款及個人債務實施償付擔保等措施,有助于防止恐慌和擠兌,穩定市場和信心,阻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爆發及蔓延,防止引發更嚴重的金融危機,但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風險根源,還可能產生或助長道德風險,使人們很快淡忘對金融危機的畏懼,放松對金融風險的警覺;難以使那些激進冒險的金融機構及其所有者和管理者付出慘痛代價,吸取沉痛教訓;難以使市場紀律發揮更有效的約束作用;也難以使金融管理部門充分吸取深刻的教訓。而這些都可能為下一次金融危機埋下種子和隱患。
為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我們要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存款保險保障制度、破產清算程序等前提下,對那些高風險機構、經營失敗機構、嚴重違法違規機構、威脅金融體系安全的機構進行及時果斷處置,包括收購、兼并、重組、接管,乃至關閉清算等。同時對這些機構的實際控制者和決策者進行嚴肅懲處和懲戒。要讓這些機構的股權所有者、內部關聯交易的受益者乃至機構債權人承擔風險處置損失,而不應讓政府、納稅人以及存款人為其損失買單。要讓金融風險的處置過程成為一次最有效的風險警示和教育過程,成為難以遺忘的深刻記憶。
本文原發于《金融監管研究》2020年第6期
(本文作者介紹:國務院參事、中國銀保監會原副主席)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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