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對于銀行股東而言,為避免日后被監管點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認真問自己三個問題:是否了解銀行?是否認同監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實意想干金融?
緊隨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經濟日報發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之后,銀保監會祭出了治理銀行業股東違法違規行為之利劍,首次向社會公布銀行保險機構38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
顯然,銀保監會此舉不僅僅是殺雞儆猴、對股東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震懾,更是要從提高股東違法違規成本、端正股東入股動機等方面入手,構建股東違法違規的常態化治理機制,從根本上整治股東股權亂象、凈化市場環境。這意味著銀行股東曾經的任性妄為將被關進“籠子”,股東違法違規行為將無處可遁,正所謂“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如何檢點自身的行為,明確作為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應盡的職責、應盡的義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避免被監管點名、處罰,這將是銀行股東們需要靜下心來認真思考的問題。
從此次銀保監會公布的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看,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一是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謀取不當利益;二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三是關聯股東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經行政許可;四是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五是單一股東持股超過監管比例限制;六是實際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
顯然,這遠不能窮盡現實中花樣層出的銀行股東違法違規行為。從管理的角度,盡管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股權關系應當清晰,但實際上股權關系錯綜復雜是一種客觀現象。相應地,對股東及股權的管理也是一個復雜龐大的系統,對股東的規范性要求很多,不一而足。作為銀行股東,至少應清楚監管的底線與紅線在哪里:
1.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2.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3.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4.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七種情形: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拒絕或阻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5.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股權。
6.主要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干預或利用其影響力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或利用影響力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進行利益輸送,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存款人、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7.不得與商業銀行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8.商業銀行股東質押其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利益。
9.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5%。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
上述9個方面涉及的“不得”行為,是銀行股東不得觸碰的監管紅線。對觸碰紅線者,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等監管措施。當然,上述紅線錨定的各種銀行股東違法違規行為,有的發生于出資入股環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有的實際上是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設定的準入門檻,如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有的是股東在銀行經營過程中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拒絕或阻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等。
除上述禁止性規定外,《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還明確了一系列原則性規定,包括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事項、違反承諾或公司章程等。這些雖屬于一般性規定,在執行中存有一定的靈活性,但一旦觸及,同樣將面臨監管的處罰。如: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商業銀行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等事項,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均將面臨監管的處罰。
當然,目前對銀行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多以股東所在的銀行為對象,即監管約束規范的主體是銀行機構。如:商業銀行未按要求對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審查、審核或披露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但是,對于具體的股東也并非沒有手段。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建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和股東行為不良記錄數據庫,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相關部門或政府機構共享信息。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股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單獨或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聯合懲戒,可通報、公開譴責、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入股商業銀行。
從長效機制看,再嚴厲的處罰也僅僅是手段。如何讓股東不愿違規、不敢違規、不能違規才是我們所追求的。這就需要追本溯源,從股東行為動機著手。
實際上,一些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的產生,從開始入股的時候就已隱伏。即入股動機不純,必然導致股東行為的不規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說明什么?實際上就是表明入股銀行的初心。
我們知道,實業資本有實業資本的訴求與運作規律,金融資本自有金融資本的邏輯。金融業較強的外溢性注定金融資本所接受的監管較之其他行業更加嚴厲,譬如對資本的要求,對資金運用比例、流動性等要求等。事實上,很多入股銀行的企業家對金融這一領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對該領域的風險形成機理、傳導機理更是缺乏基本認知。
筆者在走訪調研中了解,某企業因有過被銀行抽壓貸的不快經歷,于是便想投資入股北方某銀行,以此解決融資的后顧之憂。甚至希望地方政府出面,幫助解決投資入股的過橋資金。殊不知,該企業的想法一開始就存在致命傷。一是通過融資、過橋資金來投資入股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觸碰了“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的監管紅線。二是期望通過入股銀行來緩解企業自身融資困難的想法,其實是一廂情愿。入股銀行最終能否兌現承諾是一回事,監管答不答應是另一回事。實際上,監管部門對銀行向股東等關系人貸款有嚴格的規定,如:商業銀行對股東的關聯交易不得以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等。
可見,試圖通過投資入股,把銀行變成企業“提款機”的想法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是典型的入股動機不純。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投資入股銀行之前,需要認真研究監管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更需要反問自己的初心。
或許,有的企業家入股銀行的時候信誓旦旦,——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但在面對成本高、風險大的小微企業融資訴求時,資本的逐利性、避險性往往展露無遺。事實上,股東對風險的容忍度過低、對利潤分紅過于“貪婪”,實際上已構成對一些小法人機構持續發展的威脅。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其實,對于實業資本而言,如果初心已歪,其取得銀行股東資格之后的種種違法違規行為就不難解釋,甚至難以根治,除非“換血”。因此,治理銀行股權及股東行為亂象,還需從源頭抓起,從優化股權結構著眼。
對于銀行股東而言,為避免日后被監管點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認真問自己三個問題:是否了解銀行?是否認同監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實意想干金融?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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