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姜伯靜
其實,對于瑞幸,很多人都持有美好的幻想。因為,這是一個美麗的“神話”。所以這一次瑞幸的丑聞,讓人很失望。但在我看來,這在意料之外,卻又在情理之中。
“家丑亦可外揚”!
曾經資本市場的寵兒瑞幸,如今“自曝家丑”,自爆偽造交易價值大約22億元。
受此影響,瑞幸咖啡大跌,觸發熔斷。
其實,對于瑞幸,很多人都持有美好的幻想。因為,這是一個美麗的“神話”。所以這一次瑞幸的丑聞,讓人很失望。但在我看來,這在意料之外,卻又在情理之中。
回溯歷史的話,被渾水盯上的公司,基本上“難逃一劫”。瑞幸,可以幸免嗎?所以,與其被人家美國監管部門查出來,還不如自己老實交代。
至于事情的具體原委,我們可以慢慢等待。
但是,等待之余,替瑞幸擔心。財務作假的瑞幸,可能會面臨一個很不好過的“坎兒”:那就是《薩班斯法案》的制裁!
說起《薩班斯法案》,必須要提當年作假的安然。2001年11月8日,安然承認在過去5年內虛報盈利5.86億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向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
正是由于安然案件的教訓,美國國會和政府加速通過了《薩班斯法案》。
《薩班斯法案》的意義,在于整頓資本市場的秩序,重塑投資者的信心。其另一個名字是《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足見其目的所在。而該法案最引人關注的一點,就是對敢于“越雷池一步”的造假公司將“處以極刑”。
根據資料,《薩班斯法案》主要包括這幾方面內容: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監管公眾公司審計職業;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加大公司的財務報告責任;強化財務披露業務;加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那么,瑞幸,能逃過《薩班斯法案》的懲罰嗎?
對此,我認為很難。
瑞幸的“自曝家丑”有一個非常關鍵的信息點需要我們關注,那就是造假者的身份。瑞幸《致全體瑞幸伙伴的一封信》中說:“公司在美國SEC提交公告,公司coo劉劍及其下屬等4位管理人員,涉嫌財務數據造假正在接受公司內部調查。”
公司coo造假,不能讓公司主要高層置身事外。
第一,《薩班斯法案》“404條款”中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的承諾和保證。
與中資公司聯系緊密的,是《薩班斯法案》的“404條款”。它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對公司出具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應該做出承諾和保證。
第二,《薩班斯法案》懲罰措施嚴厲,目標明確。
根據資料,對于造假,《薩班斯法案》有多項規定,比如: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入獄,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報送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達進行保證,違反此規定,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入獄五年;故意破壞和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礙或影響的調查行為被視為犯罪,將被處以罰款或判處20年入獄,或予以并罰。
第三,公司coo能承擔一切罪責?這可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公司coo造假,其他高層會不知道嗎?
看來,瑞幸的未來,就要看自己的行為與《薩班斯法案》哪里能“掛上鉤”了。
當年的安然事件中,廣大投資者以及一批財團受到嚴重的損失。這一次,瑞幸的投資者,恐怕也將面臨無法預料的損失。那么,除了法律對財務造假的制裁,瑞幸還將面臨投資者的訴訟。與國內股市的造假低成本相比,美國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要大得多,不知道,瑞幸能不能“刀下余生”!
此外,我們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在國內,瑞幸也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至少在美國,瑞幸很難逃過《薩班斯法案》的懲罰。這時候,想起渾水的那份報告,渾水稱“在瑞幸6.45億美元的首次公開募股之后,該公司從2019年第三季度開始捏造財務和運營數據,已經演變成了一場騙局。”這場“騙局”,該結束了。
(本文作者介紹:專欄作者,首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最佳新聞評論獎得主,iDoNews 簽約專欄作者。)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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