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金融業在為受疫情沖擊的行業、企業“輸血”同時,也需做好自身防護,謹防被“感染”。既要有與企業共度時艱的責任意識,又要有守住風險的底線意識。
毋庸置疑,面對疫情對實體企業的沖擊,面對企業復工復產難、流動性風險凸顯態勢,金融業理當如白衣戰士一樣奔赴抗疫前線,義不容辭為企業輸血,助力企業復產復工,推動經濟盡快修復。
當然,金融業在為受疫情沖擊的行業、企業“輸血”同時,也需做好自身防護,謹防被“感染”。既要有與企業共度時艱的責任意識,又要有守住風險的底線意識。在加大對受疫情影響企業金融支持的同時,也要盡最大可能保護信貸資金安全(也要做好“犧牲”的準備),包括對保護客戶經理的保護。
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抗“疫”之前穿上“防疫服”,增強面對疫情的膽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關鍵是建立適應疫情防控的四方面機制。
容忍機制:提高適應疫情防控的風險容忍度
疫情之下,企業是脆弱的。從用工、訂單、現金流、原材料到市場,企業無疑要面臨更多的困難,這勢必使企業效益及還款能力面臨較大不確定性,從而增大貸款風險。此情之下,金融機構給企業貸款恰似雨中送傘,難免會遇上“水坑”、會“打濕鞋褲”。
這就要求金融機構既要有擔當,又要對面臨的風險有充分的估計和承受風險損失的勇氣。尤其需要強化逆周期思維,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使基層經營行“愿貸”。
金融運行的邏輯告訴我們,對風險保持一定的容忍度恰恰是金融機構“經營”風險以獲利的基礎,——金融的實質就是通過買賣“風險”以獲取風險溢價,因此風險容忍度是金融運行的內生指標。如果容忍度過低,勢必影響業務的拓展,無法產生規模效益;如果容忍度過高,則容易形成風險成本失控,風險溢價過低,甚至形成虧損。
從改善金融服務、提升小微企業金融獲得感的角度出發,特別是從支持企業抵御疫情沖擊、盡快復工復產的大局出發,適當提高風險容度無疑是必要的,也是暢通融資渠道的關鍵;但從金融機構自身運行看,愿不愿意提高風險容忍度,則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制約,關鍵則在于頂層設計。
從基層經營行看,風險容忍度提高,意味著愿意承擔更高的風險成本,相應地,需要讓渡一部分利潤(理論上的高風險高溢價現實中未必可行)。這顯然與上級行設定的利潤考核目標直接相關。往上追溯,則與商業銀行總行的目標利潤設定密切相關。而商業銀行總行目標利潤的設定由誰決定?由董事會及其所代表的股東利益決定。這一點,不同類型的銀行表現無殊。當然,不同類型的銀行還面臨來自不同出資人的考核要求,也包括法定代表人面臨的人事方面的績效考核等要求。因此,金融機構風險容忍度能否依循逆周期要求適當提高,關鍵在于頂層設計。
提高風險容忍度的另一方面,則與監管對風險的容忍度相關。對于疫情期間因服務于抗“疫”大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等非常規因素形成的不良資產,監管部門應給予差異化的考量,以消除金融機構后顧之憂:一是從監管評價的角度,適當提高對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二是在后續監管檢查中,對于“打”有疫情“標簽”的合規性問題給予體現實事求是精神;三是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機構采取的“應貸盡貸”“應續盡續”等非常措施,及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可能形成逾期超60天、90天而未實際納入不良的情況,應給予一定的寬容期。
容錯機制:制定適應疫情防控的盡職免責制度
如果從結果推導,金融機構出現的每一筆不良資產大都能追溯到源頭的不審慎,找到放貸者的瑕疵。若無一定的容錯或免職機制,勢必極大挫傷基層人員的積極性。
如何制定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盡職免責機制,一直是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服務,特別是拓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面臨的瓶頸,也關系到客戶經理“敢不敢貸”的問題。在防控疫情的特殊背景下,盡職免責機制的重要性尤為凸顯,它直接關乎各項防控疫情、扶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措施能否真正落地,各路資金能否真正流向實體、流入受疫情影響的企業。
如何破解這一難題?或許疫情恰恰提供了這樣的契機。銀保監會提出了把握盡職免責的三個原則:一是企業是不是誠實守信的企業;二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不是有市場、有訂單的;三是銀行貸款是不是真正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不是違規流向房地產、違規流向資本市場。只要把握這些方向,大原則把握住了,能免去的責任盡可能給基層網點免去。
上述三原則無疑為金融機構落實盡職免責提供了比較清晰的導向。從盡職免責的角度,需要把握的是貸款發放時企業的相關情況是否符合三個原則,而非事后從結果去推斷發放貸款時的狀況。當然,盡職免責機制如何真正落地,其實并不容易。太原則顯然很難落地,太細化則往往“免無可免”,因此規則條款的粗細適中很重要。
容缺機制:構建適應疫情防控的審貸“綠色通道”
從改進政府部門服務,推進“只跑一次”角度看,容缺機制無疑是值得積極推進的。在疫情之下,倡導容缺機制有著特別的意義。
一些按現行規制要求現場實施的流程,比如實地調查、面簽等,在疫情期間或難以完成。這種情況下,若依然按照“本本”執行,勢必影響很多信貸行為的實現,這顯然與“救急如救火”的疫情防控要求相悖。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應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建立對現行貸款審批流程、要素的容缺機制。對于疫情防控期間因客戶提供資料不全、手續存在瑕疵等情形的,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采用先行受理、容缺辦理、跨網點受理等模式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形成替代性補缺措施。
這同樣需要配套的機制跟進。正如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一級巡視員葉燕斐所言,“金融監管部門要改進工作,對電子單證、電子影像、電子簽章、電子數據的合規性、合法性要充分的認同,不一定需要拿紙質的證件,這樣過于教條”。
當然,即使容缺也應適度、慎重。畢竟信貸活動實際上涉及合同簽訂問題,相關合同要素的殘缺或直接損害合同的有效性。必須清醒的是,信貸審批中存在的任何瑕疵,都可能成為今后的“呈堂證供”,你的無底線幫扶或許成為他日后的無底線賴賬!
識別機制:防范幫扶企業中可能存在的“假摔”
在提供抗“疫”金融支持的同時,金融機構需要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既要積極為疫情防控提供精準金融服務,又要對非常規信貸操作背后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持高度警醒。
因此,在信貸條件把握方面要寬嚴并濟。一方面,在疫情防控及復工復產關鍵時期,應堅守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的底線思維。要避免垂危的企業猝死,導致風險放大;更要防止原本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因“失血”而倒下。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一些企業“無病呻吟”,不要讓抗“疫”的專項資金、專項政策成為無良企業眼中的“唐僧肉”。既要防止大水漫灌下的過度融資與“馬太效應”,又要識別“哭窮”“假摔”。對于風險形成于疫情之前,無前景、缺乏市場與效益的企業,仍當謹慎。特別是一些涉及產能嚴重過剩和需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要防止其“借尸還魂”。同時,對于名目繁多的政府“清單式”的幫扶,要謹防幫扶清單中夾帶“私貨”。
當然,金融機構在抗疫同時,首先需要自我評估一下免疫能力(抗風險能力)、風險抵御與風險消化能力,包括對減免息的承受能力。從目前的指標檢測看,無論從不良率水平、風險撥備還是利潤積累方面,應該說金融機構的“體格”都完全合格,勿需太多顧忌,“該做的就大膽做”。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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