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近期,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已經全面復工;部分單位甚至未曾停工。
疫情嚴重,可以設想,如果有患者因病暈倒在營業廳,或者在營業廳交易時不慎染病,或者由于疾病、壓力,在營業廳內出現其他損害等,我們不愿看到,但卻非常可能發生的危險狀況時,該怎么辦?出現這樣的狀況,不僅影響正常業務經營,相關銀行的負責人、管理者也難逃問責。
本文結合銀行等單位在提供金融服務的場景下,各位行長、經理所面臨的追責風險,結合法律規定,設想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并給出解決對策。
內 容 提 要
1. 疫情當下,銀行、營業廳或被問責?
2. 安全保障義務,限度和范圍在哪里?
3. 化解風險的兩大“法寶”
疫情當下,銀行、營業廳或被問責?
后“疫情”期間,在銀行、信用社或者一些線下的金融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件,可能承擔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我們從重到輕進行分析。
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行長、營業廳經理等主要責任人將可能“身陷囹圄”,同時,相關營業廳,即“某支行”作為刑法上的“單位”,將面臨高額罰金。處罰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據規定,符合下列兩方面的要件,即可構成本罪:
第一,從事了違法行為。在銀行等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中,主要有兩方面: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禁止從事的工作;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本次“疫情”屬于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進行防治的傳染病;雖然能否認定為“甲類傳染病”存在不同的聲音,但一旦構成,直接責任人應負刑事責任;單位則將被判處罰金刑。
其次,就行政責任而言,非法復工的金融機構的行長、經理和實際復工的營業員將可能被警告甚至拘留處罰;復工的單位也將可能被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甚至暫扣、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法律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依據以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進行處罰:
?。?)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2)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3)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雖然有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其開始、停止提供服務仍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行政命令。銀行或者行長等單位、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還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承擔其他行政責任。
最后,銀行、行長等單位和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依據本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營業廳等場所,是侵權法法定的“公共場所”;如果經營相關金融服務,而不湊巧出現了人員感染、或者其他損害,只要是由于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那么場所經營者就應當在其有過錯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對責任承擔的規定的要件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單位、個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法律上說的義務,是指為了滿足他人的權利,而應當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負擔。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是產生責任,上述責任正是由此產生的。那么,上述可能承擔的責任,背后是由什么樣的義務決定的呢?
安全保障義務,限度和范圍在哪里?
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般的法理。而由于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和立法目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也有不同的內容,期待行為人履行不同的作為或不作為。
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中,有這樣一個共識:行為人負有某種作為義務,且在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可能構成犯罪。這種義務不履行的犯罪,被稱為“不作為犯罪”。如第261條“遺棄罪”、第416條“不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等,都在條文中直接規定了明確的作為的義務。
《刑法》第330條也明文規定了行為人的作為義務,即:
?。?)在應當作為地進行管理、禁止、限制的情況下,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禁止的工作“準許或縱容”的不作為;
?。?)在應當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情況下,“拒不配合”地不作為。
本條設定的義務,目的在于保障社會管理秩序;不作為的后果是破壞防疫相關的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只要積極作為,對感染疾病的營業員等人員從事柜臺等禁止的工作進行“管理、禁止、限制”,對相關部門的措施進行積極“配合”,就不違反相關義務,不存在擾亂社會秩序之虞,也就能夠有效避免相關刑罰的處罰。
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強調對防疫相關的社會秩序保護的法律義務,也就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規定的義務;其保護客體和相關目的與刑法第330條類似;都側重對相關社會秩序的不維護,和對相關管理措施的不配合。
準用上述刑法上保障義務的思路,只要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建立應急計劃,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這樣,就能避免對法律保護的社會秩序的侵害,履行了相關保障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害后果就不可歸責于場所的經營、管理者。依法及時履行義務,就能夠避免責任承擔。
而另外一方面的作為義務的重點則不在于秩序維持,而在于個人(消費者)的保護;類似于民法上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們與民法上的義務共同討論。
就民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言,其目的在于保護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和相關第三人的安全。比如在銀行進行正常的金融服務時,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員流動、人群聚集等特定危險的持續。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在面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管理者就有義務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可期待的防范措施,保護相對人、期待參與的在場者和善意地進入危險之中的第三人,使他們免于場所中出現的危險。
根據這一保護目的,民法上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的范圍就非常廣泛,不僅包括了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還包括對場所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而作為安全保證的對象也較為廣泛,不僅包括消費者,還包括潛在的消費者和在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比如在銀行場景下,行長、經理、業務經理、安保部門負責人、柜員等,都是上述保障義務的承擔者。而儲戶、業務咨詢者、單純進入銀行的第三人則都是保障義務保護的對象。
民事場景下,違反義務的方式又可以分為三種:
?。?)義務主體純粹的不作為,未能保證安全的消費環境,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害;
?。?)義務主體提供的服務本身存在危險,導致客戶因此受損;
?。?)義務主體沒有注意到危險,未盡到善意第三人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范和及時排除的勤勉注意義務,致使損害出現。
比如在銀行營業廳的場景中,開啟中央空調致使客戶感染、因業務員染病導致客戶感染、沒有限制感染者進入銀行導致排隊時發生感染;就分別對應了上述三種違反義務的情況。
化解風險的兩大“法寶”
就刑法和行政法而言,化解風險的法寶就在于:“嚴格履行法律規定。”
由于罪刑法定和處罰的法定性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不能納入處罰的范疇。因此,只要依照法律規定,在規定的范圍內履行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遵守命令,維持好防疫相關的“社會秩序”,即可免去法律的制裁。
具體而言,應當至少做到以下幾點:
?。?)及時審查員工身體是否健康,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禁止的工作進行“管理、禁止、限制”。
?。?)進行相關人流的統計,積極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要求業務員等在工作時佩戴口罩、手套、防護鏡等;按照規定(如地區的防疫條例、通知)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
?。?)采取減少出入口,在入口處設置發熱檢查等措施,排除疑似患者進入如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
?。?)組織起草應急計劃,并對相關營業場所進行部署并監督;比如配置相關緊急防控設備,常備一定數量的口罩、手套和一次性水杯等必需品;設置安保人員及時處置突發情況;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
而對民事義務的履行,化解風險的法寶在于“提前注意”:
對于同意危險而進入區域,意在“享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而言,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以善意管理人的身份進行保護。當然,法不強人所難,這種注意義務也不是無窮大。
經營者只要盡到合理、謹慎的任意“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能認識到、注意到的一切義務,就可以排除過錯。而防疫相關工作部門下發的“通知”、“公告”、“指南”,就成了我們“能認識到”的極限;也就是我們履行義務的范圍。例如:
?。?)通過在醒目處懸掛標語,進行進入場所的風險提示;
(2)關閉中央空調、設置分隔的接待室、提供一定數量的一次性口罩、手套、消毒液等,保證配套設施、服務的安全可靠。
?。?)務必設置內部健康核查制度,保證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身體健康,避免因為服務本身對消費者造成侵害。
?。?)設置緊急隔離區域、設置緊急疏散通道等應急措施,并由專人管理、維護、監控;在出現感染者、發病者時,應立即進行隔離、疏散并報警、就醫,保證感染者、發病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安全。
?。?)對于未經同意,不以接受服務為目的,擅自進入其服務區域的人,由于其未經管理者同意而進入,經營者只需盡到與管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即可。例如,未經許可擅自通過營業廳的路人由于區域內燈光昏暗摔倒,如果營業廳已經停止營業,或不提供照明是正常的業務行為,則可以不承擔相應責任。
就此而言,對擅自進入場所的人,我們應當視將其為自己場所的一部分進行管控;各位老板、經理應當對進入場所的人進行一定程度的管控,防止自己經營場所內的人員不受控隨意流動。因此:
?。?)應盡量減少出入口并采取入場登記等措施,避免此類人員進入服務區域,減少場所的危險性;
(2)發現存在這類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排查、勸導、要求其遵守防疫相關規定;在其拒不履行時,可在職權范圍內勸說其離開;在其拒不配合相關措施的情況下,可采取報警等手段排除場景的危險;并及時對其他消費者進行風險擴大的提示。
俗話說“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焙蟆耙咔椤逼陂g提供線下金融服務,法律風險大、多、雜;合規對策將帶你了解規定背后的目的,助你科學制定管理方案,輕松應對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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