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實務界有一種誤解,認為超過37天的黃金營救時間,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就不太可能了。這種想法有希望過于悲觀了。
面對一雙雙期盼的眼眸,被問及是否有希望取保候審出去,我們也很想告訴Ta一個美好的答案,可是現實很骨感。
本文僅從逮捕、審查起訴階段來談一下觀點和觀察,僅供讀者參考。
逮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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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的觀察和辦案經驗,在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一般第30天公安機關會將案子送到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如決定逮捕,則嫌疑人繼續羈押。
如決定不逮捕,則嫌疑人通常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會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達到可以嫌疑人可以回家或跟外界溝通的效果。
涉眾金融案件,涉及的嫌疑人眾多,我們可以將其分類:
1. 核心骨干,很難取保。經營模式創設者、發起人、決策人、參與時間較長(公司元老)、違法性認識程度高(金融背景或有相關工作經驗)的核心人員、有非法集資前科且積極參加本次非法集資的人員,取保候審難度非常大,建議家屬不要盲目聽信一些所謂“能人奇士”的話,防止騙財騙色。
2. 從犯初犯,有望取保。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主觀惡性不深的人員,根據刑事政策和本地對案件的處理力度,有希望取保候審,但通常需要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
3. 勞務工作者,會取保。如果在網貸平臺等只是拿工資的普通員工,并非風控崗、催收崗等關鍵崗位,沒有拿提成,我們認為不構成犯罪,應當釋放。
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取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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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界有一種誤解,認為超過37天的黃金營救時間,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就不太可能了。這種想法有希望過于悲觀了。
公訴部門對于“羈押必要性”審查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不至發生社會危險的嫌疑人,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由羈押在看守所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
此時,公訴部門關注的重點是:
1. 項目是否真實,如果行為人的項目是真實的,并沒有集資詐騙或詐騙等重罪嫌疑,這是取保候審的前提。
2. 挽損效果好,投資款全部挽回;雖未全部挽回,但有證據證明可挽回;嫌疑人有切實可行的計劃(通常有股東支持或確定的有利合同等)。
3. 如實供述,真誠悔過。
4. 取保后不至于引發投資人集體到訪或過激行為的。
以上四點是and 的關系,須全符合;并非or的關系,只需擇一即可。
犯罪數額,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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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犯罪數額如何認定,幾乎是必問問題,我們還是跟讀者說一說。
1. 靶心人員。針對董事長、總經理、實控人、CEO和核心高管,按照在職期間公司募集資金的全部數額,認定犯罪數額。
2. 要害部門高管。負責集資資金的業務部門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按照其所領導的團隊募集資金的總額予以認定。
3. 非核心高管。對于人事、行政、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如參與集資,按照任職期間公司募集資金的全額數額認定。
4. 對于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一般會結合具體行為和具體起到了什么作用來確定金額。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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