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互金圈讀者關心,一旦公司出事,自己是不是也會成為“一根繩上的螞蚱”,是否會跟老板及高管一樣承擔同樣的罪責。基于諸位的擔憂,我們今天聊一聊共同犯罪方面的話題,僅做普法。
有幾個誤區還是要提醒大家注意:
(1)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參與了共同犯罪;
(2)不是所有的高管都與實控人是同一個罪名;
(3)不是所有的核心決策層刑期都一樣。
所謂“共犯”,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其內涵,咱們口中的“共犯”實際上是“參與共同犯罪的人”;而學術上的“共犯”是相對于“正犯”(親自實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實施犯罪的人)而言的,相對應的“共犯”常被解釋為“教唆犯+幫助犯”。
其實,普通讀者不必搞清楚什么正犯、共犯等學術含義,咱們關注的是:自己在一家灰色金融機構上班,拿著工資或提成,最后會不會因為機構的涉刑而也被判刑呢?要解決這個問題,請讀者先問自己如下幾個問題:
(1)我是否可以決策或者參與決策公司的商業模式和戰略?
(2)我的行為是否直接增加了客戶數量和業績額?
(3)我是否明知資金流向或參與轉移資金到“暗處”?
就第(1)個問題,如果回答是YES,那么,這說明你在整個事件中扮演決策者的作用,結合名片+公司介紹等,可以判斷你在整個事件中是否發揮著“靈魂作用”,一旦確認是涉刑商業模式和戰略的締造者,基本可以確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為全案負責,其刑期通常較高,很少有取保候審的機會。
第(2)個問題其實是要區分“日常工作行為能否成立幫助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PR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在某些涉虛擬幣案件中甚至包括廚師、翻譯人員)也被當做幫助犯被引渡回國或者被立案調查。
我們認為對于犯罪打擊圈不宜過分擴展,我們主張按照周光權教授的觀點考察:客觀上,行為是否具有明顯法益侵害性,一位做飯的廚師和一位網貸銷售老總的差異還是非常明顯的;主觀上,要考察行為人對可能實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確的認識。
颯姐認為對于廚師、翻譯人員而言,即便是明知對方是違法犯罪行為還進行所謂“幫助”,也沒有構成刑法意義上“最低限度的幫助”。如果第(2)個問題,你的答案是YES,則有極大的可能性已經達到了最低限度的幫助,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較大。
第(3)個問題,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為了區分網貸案件中行為人到底觸犯了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觸犯了更嚴苛的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從現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網貸類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決,而是區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觀故意”,對于資金流向不明,只是參與向“社會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一般評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于了解資金真實流向,甚至協助實控人將資金向海外轉移等行為,則有可能因為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因此,在現實案件中,我們律師對于資金流向通常十分關注,主要也是為了判斷自己的當事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通往“暗處”的資金流。
最后,一旦形成共同犯罪,從違法上來說是“連帶”的,也就是每個人都具有違法性;從責任上來說,每個人根據自己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承擔各自不同的責任。即共同犯罪是大家都違法了,至于判刑與否或刑期情況根據各自的不同作用而定。
同時,共同犯罪的中止比較難,不僅自己要“萌生退意”而且要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目前涉網貸案件中,颯姐還沒見過成功中止的案例;在涉虛擬幣案件中,已經觀察到成功中止的案例。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楊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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