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周浩
正是因為企業產權的刑法保護存在著種種問題,張文中案的再審改判才變得額外有意義。
有恒產者有恒心,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權利保障最重要的基礎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形成了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同時也要看到,產權保護刑事司法方面普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亟待糾正和完善。
一、產權保護刑事司法現狀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命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1月29日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要求“注重對非公有制產權的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利??陀^看待企業經營的不規范問題,對定罪依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中共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出臺政策性文件,強調企業產權的刑事保護,一方面有助于發揮刑事司法的引導功能,營造企業健康發展的環境;另一方面也釋放出刑事司法在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問題或者涉產權經濟案件反映出來的一些類型性特點。
首先,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刑事案件,難以糾正平反。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掀起新一輪平反冤假錯案的浪潮,成為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表征。但是,冤錯案件的平反局限于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等命案性犯罪,關涉產權的案件則少之又少。特別是,具有經濟糾紛色彩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本就不夠明晰,違規與犯罪更是難以甄別,再加上歷史因素的影響,再審申訴變得難上加難。
其次,定罪依據不足的案件,難以適用疑罪從無。
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本是刑法的基本原則,與現代法治、民主、人權等價值理念息息相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裁判原則。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別是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惟一結論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傾向于將“綜合全案證據,不能證實有罪,也不能排除無罪”的案件認定為有罪。
再次,涉案人員及財物的處置,缺乏考慮產權保護。
司法實踐中,企業或者單位負責人員一旦涉嫌犯罪,企業管理人員一般會被限制人身自由,企業財產則通常會被辦案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要知道,企業的正常經營運行,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管理人員和企業的財產權。但是,辦案機關針對涉案人員及財物采取的管控措施過于機械,未能顧及到企業的健康發展。司法實踐中,受到限制的管理人員,是否適宜羈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數額是否合理;相關財物處置程序是否合法,往往存在問題,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二、張文中案改判無罪樹立司法標桿
正是因為企業產權的刑法保護存在著種種問題,張文中案的再審改判才變得額外有意義。
張文中系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原董事長,于2009年3月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2013年2月,張文中刑滿釋放后,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可以說,作為一起重大涉產權經濟案件,張文中案的平反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的意義,彰顯了產權保護的司法決心,有助于推進產權保護的法治化。
第一,客觀看待歷史背景下的不規范行為。
原判認定張文中構成詐騙罪,一個主要理由是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不具有申報資格,卻以中央直屬企業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原審法院認為,民營企業不屬于國債貼息資金的支持范圍,物美集團的行為相當于隱瞞了自己的民企身份,目的在于騙取資金。
實際上,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國債技改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于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诖耍賹徟袥Q認定,物美集團具有申報國債貼息補貼的資格,雖然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但張文中沒有騙取國家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文中案的改判表明,物美集團以國企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與民營企業的不平等地位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不無關系。因此,刑事司法裁判者要用客觀的、歷史的、發展的眼光看待特定歷史時期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準確把握國家政策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的負責人在張文中案答記者問時講到,“一些地方一段時期內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給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采取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正是因為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得不”存在的不規范行為,我們需要對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予以全面評價,嚴格區分違規行為與刑事犯罪。
第二,貫徹罪刑法定和證據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梁某500萬元好處費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糾正。同時,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因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賬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賬戶交易的記錄,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購新股所得贏利;關于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于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后矛盾等問題。
事實上,張文中涉案行為均存在一些問題:詐騙案中,物美集團以國企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補貼資金,還存在簽訂虛假合同、將貸款用于日常經營等違規行為;單位行賄罪中,物美集團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挪用資金罪中,泰康公司將4000萬元借給同物美關聯的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也存在違規。但是,這些問題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司法要依據入刑標準判、證據要求評判罪與非罪。
首先,單位行賄罪改判表明,入刑標準需要被準確把握。
物美集團在收購股份過程中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萬元的行為,不符合單位行賄罪要求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不符合單位行賄罪必須達到的“情節嚴重”,充分考慮情節的綜合認定,顯然是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準確把握了罪與非罪的標準。
其次,挪用資金罪的改判,強調證據裁判。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一條即提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證據裁判原則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另外,證據裁判原則下的刑事程序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張文中挪用資金罪的改判,正是切實貫徹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存在矛盾,無法得到證實,只得宣告無罪。
類似張文中案的產權涉刑案件不在少數,張文中案提供了一個司法范例,其他案件至少可以參考。對于民營企業的違規做法,刑事司法裁判者應該嚴格加以區分,準確把握刑事犯罪構成要件;重證據、重調查,切實按照證據要求認定案件事實,敢于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充分考慮不同歷史條件下的經濟形勢,慎重認定刑事犯罪;認真把握刑事司法政策,著力糾正一批典型冤錯案件。
(本文作者介紹:執業于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聚焦于互聯網金融方面的刑事風險。)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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