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代投 立案初起為哪般?(附案例)
作者:肖颯
來源:肖颯lawyer
據悉,近日南方某區縣公安機關對一起ICO代投涉刑案進行立案,初步認定涉嫌罪名為詐騙罪。之后,在全國其他省市是否會大量出現類似案件,鏈圈幣圈開始關注,我們今天來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1、ICO出口轉內銷
自2017年9月4日之后,ICO作為非法融資手段已被我國行政機關“否定評價”,一時間紛紛退幣,還好當時的國際價格堅挺,退幣群眾并未有過多情緒。當然,也有堅持不退幣看好項目的“忠粉”,有些項目還是采取私募等方式讓渡了一部分“股權”。
然而,有些股權或使用權或收益權的表現形式,還是“幣”,如果單純從名稱上講,幣可以是游戲幣可以是法幣,可以表達很多含義,但是,一旦到海外交易所上市,coins&tokens的性質就變了,成了一種價格可被炒作的金融產品。
金融產品,即便是在海外合法合規的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也是需要我國行政機關的相應批文。如果沒有,結合現在嚴厲形勢,可能會面臨法律制裁。
2、一群“會議營銷專家”
發幣項目方為了規避法律,在境內采取了“私募方式”,讀者可以理解為批發商,從某區塊鏈項目中,由N個公司或有實力的自然人先行低價購入部分代幣,然后,等代幣進入交易所流通,這些公司和自然人再把幣賣給國內普通炒家(或美化成“代為投資”)。
案例:
經查,本案系窩案,涉及人員較多,其中主要嫌疑人兩名(一名已潛逃至東南亞國家),嫌疑人謊稱自己有某區塊鏈項目的“私募”份額,向投資人宣傳能夠代投或受讓份額,后發展銷售層級達十余層,涉及人數眾多,據投資人收集的電子數據證明嫌疑人有無中生有、虛假承諾等問題,投資人損失近億。
目前,投資人已在全國各地報案,南方某區縣率先立案,罪名為:涉嫌詐騙罪。這種案件,據我們辦案經驗,初期會在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后期可能會被市公安局、市檢察院提上來作為新型涉眾案件嚴辦。也許會在全國掀起一陣打擊ICO代投行為的行動,肅清市場。
那么,如果“私募”份額是真的,是否還有法律風險呢?為了拓展銷路,一些公司和自然人常常夸大項目情況,甚至把一些“空氣幣”描繪成“天使幣”,在項目白皮書并沒有承諾某些成果的時候,杜撰階段性成果誘騙更多投資人進場。這就也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但是,司法實踐中“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分并不清晰,颯姐的博士同事說,欺詐和詐騙是他見過最難區分的情形(其博士論文就是研究詐騙罪)。
因此,這些協助出口轉內銷,又從中移花接木,口若懸河的人或公司是否構成犯罪,要結合客觀證據,謹慎認定。
3、潛在風險,“傳銷”問題
在國內進行分銷coins的過程,也需要費一番思量,為了盡快打開銷路,獲得更多投資人,不少企業通過QQ群、微信群進行廣泛傳播,采取的是“人傳人”的思路。
也就是說,制定一個傳遞激勵機制,讓A作為公司員工銷售給B消費者,則A獲得提成若干,如果B再銷售給C消費者,A與B都能獲得提成若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涉嫌傳銷,系非法。
如果在傳銷組織中,是組織者、領導者,甚至是其中的講師,那么,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這個罪名適用比較廣泛,多用于打擊新型涉眾型案件等。
綜上,ICO出口轉內銷這種事情,在境內部分也存在種種法律風險,請項目方注意,不要以為自己好好做技術就可以,一定要小心跟你合作的銷售團隊。
如果他們對外虛假承諾、無中生有、急功近利,那么,技術團隊也會因此“沾”上是非。守住底線,堅決不能作假,小心駛得萬年船......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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