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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中的最優銀行結構:小銀行優勢理論與實踐述評

2024年10月14日09:05    作者:王劍  

  意見領袖 | 王劍

  在當前全球經濟格局深刻調整和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背景下,銀行業作為金融體系的核心,其結構調整和服務模式創新顯得尤為重要。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完善金融機構定位、支持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做優做強、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等政策導向,為銀行業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大型銀行在政策號召下,正逐步下沉服務至中小微企業和科創企業,而中小銀行則需要在嚴格監管和市場競爭中尋找新的增長點。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銀行業結構該如何優化,小銀行在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科技創新領域有著怎樣的作用和挑戰,都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

  內容提要: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需要適配不同的金融體系。我國經濟進入轉型期后,發展模式從要素投入驅動型逐漸轉為技術創新驅動型,產業升級和科技創新活動層出不窮,什么樣的銀行結構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是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通過文獻梳理和實踐回顧,闡釋了小銀行優勢理論的核心要點以及在我國實踐的現實效果,分析了經濟新常態下小銀行優勢在我國是否適用問題,為探索更優的銀行體系結構提供借鑒和啟示。

  關鍵詞:最優銀行結構;小銀行優勢;科技金融

  No.1

  引言

  黨中央高度重視金融工作,強調“堅持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根本宗旨”、“促進經濟與金融的良性循環、健康發展”。而只有當金融體系與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產業結構相匹配,才能真正起到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金融體系之爭”長期存在:首先是“大結構”問題,金融體系是以金融市場、直接融資為主(市場主導型),還是以金融中介、間接融資為主(銀行主導型);其次是“小結構”問題,在銀行體系內部是以大中型銀行為主,還是以中小型銀行為主;再次,還包括其他維度結構,例如銀行的所有制結構、監管類型結構等。

  金融體系構建過程中的結構選擇,是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繞不開的課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曾通過市場自發演變,逐步找到相對合適的金融結構。美國在建國之初實施較為自由的金融制度,包括自由銀行制度,由此造成銀行機構數量龐大的現象,最高峰時銀行高達數萬家。這種銀行體系雖然穩定性不夠,但也曾起到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對美國經濟發展作出過較大貢獻。隨著美國經濟兩百多年的演變,其產業結構、金融體系也不斷變化。體現在銀行業上,則是眾多小銀行不斷合并、退出,大型銀行越來越大,銀行業集中度提升,這種銀行體系更加匹配最新的美國經濟結構。但這種“試錯法”的銀行體系構建方式負外部性過大,尤其是美國在此期間經歷了多輪銀行危機,大量中小銀行破產倒閉,銀行自身和客戶乃至整個經濟體均遭受較大損失。

  我國在尋求構建銀行體系的過程中,竭力避免重復西方的試錯過程,嘗試通過科學、主動的規劃,打造合理、適配的銀行結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建立的銀行基礎上,接收舊中國其他銀行,最終構建了大一統的、以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在后續幾十年經濟建設歷程中,為滿足不同階段經濟發展的需要,又開辦了大小的新銀行,并對原有國有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造,最終初步形成了“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銀行機構體系”(以下簡稱“多層次銀行體系”)。因此,在過去這段以工業化為主的發展時期,我國多層次銀行體系建設的主要手段是中小銀行的增量改革,核心任務是助力中小微企業和經濟增長。這一體系大體上能夠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因為經濟發展持續演進,我國銀行體系也在不斷調整變革。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經濟增長模式從原先的資源要素投人型逐漸轉變為技術驅動型,產業升級、科技創新層出不窮。面臨新的經濟發展階段,在我國這種典型的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銀行業需要及時轉型,構筑新的多層次銀行體系,再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起構成完整、高效的金融體系,有效地完成新常態下的發展任務,尤其是加大對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因此,如何高效地達到當下經濟新常態所需的最佳銀行體系(或稱最優銀行結構),是學界、業界必領探索的問題。

  No.2

  銀行結構與小銀行優勢:理論與實證

  (一)金融結構的早期探索

  早期學界開始關注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時,籠統地研究金融深化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Goldsmith對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進行了闡述,將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占比以及不同類別金融工具視為金融結構,并給出一些歷史情況的描述。此后,對金融結構的研究逐步深入。2000年前后,研究集中在“大結構”上,即市場主導還是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在一個無摩擦的環境中,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的作用的確類似,但由于現實中實際存在多種摩擦因素,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作用有所不同。大量實證研究圍繞這一觀點展開,并發現一些規律。例如,發展中國家普遍企業規模偏小,法制機制不完善,信息不對稱程度高,更適合銀行融資,而發達國家更適合市場融資。

  金融結構有一定的歷史黏性,同時還受社會、政治、文化等現實因素的干擾。因此,各國金融體系內部結構復雜,很難簡單劃分為銀行主導或市場主導,事實上均是兩種系統共存的局面,只是占比不同。甚至銀行和資本市場本就處于相互合作的狀態,由此產生了“金融結構組合理論”。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西方金融創新的興起,金融工具、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和金融機構的種類日益多元化,資產證券化、各種資產管理產品、衍生工具等金融形式日益普及,很多新形式屬于影子銀行范時,這使得原先銀行主導、市場主導“兩分法”不再適用,金融結構變得更為復雜。

  (二)銀行結構與小銀行優勢

  在銀行“大結構“備受關注的同時,銀行體系內部“小結構”的研究也在進行中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對于大部分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的國家和地區而言,短期內將金融體系作脫胎換骨式的變革是不現實的。因此,除加快培育非銀行金融、優化金融體系“大結構”之外,更主要的還是銀行業內部結構的優化問題,包括不同銀行結構的特征與效率、是否存在一個最優的銀行結構、什么樣的銀行體系最適合一國現階段經濟發展需要等。

  銀行結構的早期探索圍繞銀行產業組織、銀行競爭等問題,主要研究銀行結構對自身績效的影響。早期研究將微觀經濟學(包括廠商理論、產業組織理論、博弈論)應用于銀行業。Monti—Klein模型將新古典廠商理論應用于銀行業,類似古諾模型,給出了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等格局下,銀行微觀行為最優化的理論模型。但初始模型基于較多假設,后來學者持續對其拓展修正。之后,將傳統的“結構一行為一績效”(SCP)模型應用于銀行業,討論銀行業結構與銀行業績之間的相關性。銀行業結構最初用行業集中度來表示,包括集中度(CR)或赫芬達爾一赫希曼指數(HHI)等。大部分成果表明,行業集中度越高,銀行利潤越好。同時,也有觀點認為,銀行經營效率高導致其市占率的提升,進而提高了行業集中度。為了解決行業集中度和銀行效率互為因果這一內生性問題,學者開始構建其他指標來衡量銀行的競爭水平或市場勢力,這些方法被統稱為新實證產業組織方法。例如,PanzarRosse模型構建的H統計量,采用銀行總收人和要素投入價格的變動彈性來確定銀行所處的市場結構,壟斷情況下H值為0,完全競爭市場H值則為1。

  這些基于傳統微觀經濟學理論的研究方法有共同的局限性,即對銀行業的特殊性關注不夠。Stiglitz等開創性地在模型中納人銀行業自身特點,包括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來洞察銀行特色的產業組織結構。研究發現,由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存在,利率走高時銀行會出現信貸配給。納人信息不對稱等非古典因素的考慮,意味著理論研究進一步觸及銀行業經營本質,為此后拓展研究視野提供了可能。

  后續研究逐步延伸至銀行外部,涉及銀行結構與服務對象、經濟增長、銀行風險、金融穩定等多個領域。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不同銀行結構對中小企業以及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同。因為在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對經濟增長和居民收入至關重要。例如,Petersen 等發現銀行業集中度越高,年輕企業的貸款利率越低。Berger等發現銀行業集中度提升會導致存款利率下降。這些研究邏輯清晰,但由于銀行業內部結構復雜、產品多樣,這種顆粒度的研究還不足以精確反映規律。后來的研究進一步細化,從銀行類型、企業類型等維度研究銀行業內部結構。例如,美國1984年以來的銀行合并浪潮,為銀行結構研究提供了一個時間縱向變化的實例。Berger等發現,在存在大銀行的地方市場中,中小企業的貨款利率會更低,可能是由于大銀行的競爭優勢使當地市場價格下行。但也有研究表明,這些中小企業的貸款可得性會更低。存款方面,Hannan等發現,跨地區經營的大銀行提供的存款利率比地方銀行更低。本地內部的銀行并購在短期內會降低存款利率,但長期看存款利率仍會上升,可能是由于銀行自身收益提升所帶動,跨地區并購則無此影響。相關研究還深入到具體產品和服務的維度。例如,Knittel等發現,當地 ATM數量翻倍,會導致銀行賬戶收費提高;而ATM跨行收費能加強自有ATM與銀行賬戶收費之間的相關性;ATM更好地選址也會增強銀行的競爭力。

  銀行結構領域的研究多樣,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應配備相適應的銀行結構。在大部分地區,尤其是新興經濟體的發展初期階段,發展中小微企業是促進經濟增長、解決居民就業的主要方式。因此,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是當前金融工作的重點任務。于是,銀行結構問題被具體化為“什么樣的銀行結構最匹配中小微企業融資”。針對該問題,從國內現有研究成果來看,小銀行優勢假說(理論)得到了較多認可。早期以林毅夫等為代表的學者,明確支持了小銀行優勢假說,并最終形成了新結構經濟學。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例如,廖海波認為,小銀行優勢理論是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產物,在我國現階段并不完全成立,尤其是信息技術發展之后。

  從最新研究成果來看,小銀行優勢理論在我國仍有明顯效果。彭妙薇等發現,城市商業銀行合并后,小企業貸款可得性確實是下降的,反證了小銀行優勢假說。范瑞等發現,中小銀行市場份額提升能促進經濟增長,建議繼續放寬中小銀行準人。顏建曄等得出相似的結論,但他們發現,中小銀行占比高對地區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會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顯著下降。李瑞等發現,中小銀行占比高能有效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這種影響在市場化水平高、基建完善的地區會減弱。與此同時,很多新研究發現也引起了學界關注。例如,胡秋陽等發現,小銀行優勢是建立在小銀行內部組織“短平緊湊”的基礎上,但現代信息技術能夠弱化這種依賴,這意味著未來小銀行優勢可能會削弱。胡國暉等認為,基于信息不透明的小銀行優勢仍在發揮作用,但未來征信體系發展后,情況可能發生變化。這些研究成果表明,小銀行優勢理論依然存在,但其在技術上依賴的一些前提條件,正在慢慢發生變化,新環境下最優銀行結構也將隨之變化。因此,有必要從更細微的技術層面了解小銀行優勢理論,這項關鍵技術就是關系型借貸。

  (三)小銀行優勢的技術基礎:關系型借貸

  國內外大量研究支持小銀行優勢理論,即小銀行在服務中小微企業方面具有更大優勢。小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一方面是由于自身有技術優勢而“主動為之”;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不具備大銀行資金成本、渠道網絡、科技、聲譽等優勢,不得不在服務難度更大的中小微企業之中尋找業務,即“被動為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中小銀行在服務中小微企業時形成了特定的技術手段,主要是指關系型借貸。從更本質的角度而言,在銀行產業組織理論中納人信息不對稱因素后,如何以合理成本處理信息不對稱成了關鍵問題,關系型借貸正是處理這一問題的關鍵技術。

  關系型借貸又稱關系型融資,是指借貸雙方基于無法被外部司法手段驗證的信息而建立的融資關系。這其中的信息被稱為“軟信息”(soft information), 即很難用一般書面文字來呈現或傳遞的、只能由當事人雙方掌握的信息,又稱“意會信息”(tacit information),與之相對應的是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軟信息對評價借款人風險非常重要,早年銀行信貸業務中使用的5C法,通過考察借款人的品質(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條件(Condition)來評價其金融風險狀況。其中,品質和能力就包括很多軟信息,例如,道德水平、秉性、才能、習慣等,并且是評價因素中最為重要的部分。當事人獲取這些軟信息,往往是由于借貸雙方建立了長期的社交關系——“日久見人心”,從而使借貸雙方產生足夠的了解,也有足夠的約束。關系型借貸主要依靠這種社交網絡中產生的軟信息來實施融資行為,與陌生人之間的融資服務有較大區別。關系型借貸最早的實踐多見于非正規金融機構,包括世界各地曾出現的金融互助組織、輪會、抬會以及最簡單的民間借貸,這類金融活動在我國東南沿海地區一度非常活躍。

  關系型借貸的服務范圍有限,但可以克服傳統金融難以處理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緩解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困難。因此,正規金融機構也開始嘗試以這種方式開展貸款業務,其中又以中小銀行為主。Boot對關系型借貸給出不一樣的定義:金融中介獲取客戶的專有信息(經常是私人信息),通過長期客戶關系和(或)多樣化范圍經濟來評價投資的收益性。Berger等指出,通過關系型借貸,銀行與企業、股東以及當地社區進行多維的交流來獲取信息,并將這些信息作為對企業授信的依據。關系型借貸是一種與公開市場有本質區別的市場,有其特殊的優劣勢。其主要優點包括:提升信息可得性、降低融資成本、提升銀行和企業各自的競爭優勢等。缺點在于,由于借款銀行掌握企業的專屬信息,而其他銀行并不掌握,可能會導致銀行對企業的“信息租金”或其他銀行的“搭便車”行為。

  從關系型借貸出發,進而推導出小銀行優勢理論,兩者有較強的對應關系。關系型借貸需要企業更多的軟信息,且這些信息大多掌握在銀行基層員工手中,很難完美傳遞至總行信貨審批部門。管理層級越多,信息失真越嚴重。因此,傳遞路徑相對較短的中小銀行信息漏損更少,體現出“信息優勢”。同時,這一模式下,基層員工為了促成貨款業務,向上提交信息時可能會美化信息,嚴重時甚至引發道德風險,與客戶勾結組織假信息,發生“騙貸”行為。而中小銀行由于內部管理半徑短,管理機制較為靈活(尤其是非國有中小銀行),易于管理員工的具體行為,又體現出治理優勢。此外,中小銀行普遍服務中小微客戶,也正是關系型借貨所適合服務的群體,因為這些群體財務、管理均不規范,信息不透明情況更嚴重,難以適用其他貸款技術(例如,基于財務報表、抵押品的貸款技術)。因此,小銀行優勢理論在技術層面主要是利用信息優勢和治理優勢來減少信息不對稱,關系型借貨便于由小銀行開展,在國內銀行業也有不少成功案例。

  由于關系型借貨在信息不對稱嚴重的情境下效果更明顯,當現代信息技術、大數據征信、營商環境等新因素緩解信息不對稱時,關系型借貸的優勢便會弱化,小銀行優勢也可能隨之弱化。廖海波提出,小企業信用評分技術和電子商務發展之后的大數據征信技術將軟信息逐步硬化,從而使得大型銀行介人小微企業信貸。我國大數據征信的最早嘗試見于2007年,當時,阿里巴巴集團基于自身掌握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合作放貸。而后,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大數據征信技術快速進步,能夠用于評價客戶放貸風險的大數據日益豐富,大數據征信技術被大型銀行和互聯網銀行廣泛使用。2019年后,大型銀行在政策推動下加大對普惠小微市場的金融支持,對中小銀行小微業務造成了較大競爭壓力。可見,軟硬信息的邊界(即關系型借貸的應用邊界)確實是在動態變化的,最終體現為最優銀行結構的動態變化。當然,由于國內經濟和人口體量龐大,雖然目前大數據征信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仍不可能覆蓋所有小微客戶群體,因此,給中小銀行留出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目前小銀行優勢在我國依然存在。

  No.3

  國內小銀行優勢政策實踐

  我國改革開放后有三次較為重要的中小銀行擴容:一是改革開放初期放開信用社管制,二是2006年開始試點村鎮銀行,三是2013年新一輪民營銀行開設。其中,第三次擴容由于開設的銀行數量不多、總體規模不大、經營時間還不長,本文暫不將其納人研究。前兩次擴容處于完全不同的時代背景,從結果來看,第一次取得了較好的正面效果,而第二次效果并不明顯,還留下一些風險暴露的慘痛教訓,是考察小銀行優勢假說的典型案例。

  (一) 放開信用社管制

  我國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城信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信社”)。此外,還有類似信用合作組織的農村金融互助社等。其中,農信社歷史已超百年,是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力量,其管理辦法幾經周折,在改革開放后迎來新一輪的政策松綁。城信社開辦時間較晚,遲至改革開放后才陸續開辦。改革開放初期農信社的管制放松和城信社的開辦,為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的騰飛起到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作用,成為我國踐行小銀行優勢理論的重要舉措。農村信用社發展歷程主要事件見表1。

  我國農信社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中國華洋義賑總會于直隸省香河縣福音堂成立香河縣城內第一家信用合作社。1924年,我們黨領導農民斗爭并在浙江蕭山成立了衙前信用社。至此,農信社登上歷史舞臺,其早期主要任務是將農民從地主的高利貸盤剝中解放出來,實現資金互助,改善生產生活狀況。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的七屆二中全會上,黨中央提出成立農村金融機構,并在新中國成立后開始付諸實施,農信社迎來新的發展時期。1950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部分地區開始開辦農信社試點。1951年,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大力開辦農信社,彌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讓廣大農民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務。這項工作隨后被大規模推廣,1956年,全國農信社超過16萬家,覆蓋全國80%的鄉,農村金融服務有了初步保障。但后續農信社在管理上經歷了波折,先是被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而后又將農信社作為國家銀行的基層組織,出現“官方化”傾向,這些方式均無法有效發揮基層小型金融機構的獨特優勢。1979年,國家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農信社的定位為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的金融機構,定位仍不明確。1984年,國務院提出把農信社辦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群眾性合作金融組織,雖然仍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管,但“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明顯提高。同年,開始成立縣聯社,農信社往獨立法人方向的改革穩步邁進。直到1996年與中國農業銀行完成“行社脫鉤”,自此,農信社迎來了較大的發展機遇,在改革開放后的民營經濟騰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城信社可追潮至20世紀70年代末期。隨著改革開放推進,城鎮地區出現大量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金融服務需求旺盛,部分地區開始試辦城信社。1979 年,我國第一個城信社成立于河南駐馬店。1986年1月,國務院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城信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對城信社的性質、業務范圍、設立條件、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城信社的資本金需在10萬元以上,且面向城市的集體企業、個體戶、居民募集股金,保證了我國城信社的所有制結構以民營性質為主,且經營上足夠靈活自主。此后,全國各地積極開辦城信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披露的數據,截至1993年年底,全國共有城信社近4800家,總資產達1878億元,成為支持城鎮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由于很多學者錯把后來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嚴格準入當成常態,因此忽略了改革開放初期的這一輪信用社監管松綁。正是這一輪農信社的放松管制、回歸自主,以及城信社的紛紛設立,為我國改革開放后的經濟尤其是農村民營經濟的起步,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是一場金融自由化改革。當然,信用社改革也不是唯一手段,當時還配套有其他金融措施,例如,對民間金融的寬容,號召國有銀行支持農村,陸續開辦其他金融機構等。從現實效果看,改革開放之后的經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崛起首先是在農村,這一時期農村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GDP、居民收人均取得較快增長。當時,農村主要金融機構便是農信社,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農村經濟增長與農信社的相關性。但這種相關性依然不能完全證實小銀行優勢假說。因為,對當時的農村而言,農信社可能是其僅有的金融機構,缺乏與大銀行的比較,無法證明中小銀行更擅長服務農村經濟。這一情況與美國1994年《里格-尼爾法》(Reigle Neal Act of 1994)放開銀行異地開設分支機構之前的情況較為類似。但這一次信用社放開管制仍然是一次較為典型的小銀行優勢的實踐,是在當時剛剛放開市場經濟的背景下,自上而下的一次偏外生的金融改革,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 放開村鎮銀行

  第二次較大規模設立中小銀行的實踐,是2006年開始的村鎮銀行試點。2006年12月,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在湖北、四川、吉林等6個省(區)的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試點。根據規定,村鎮銀行是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設立,在農村地區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的主要定位是服務于當地農戶和中小微企業。自2007年起,村鎮銀行陸續開業,截至2022年末,全國共有村鎮銀行1649家。

  然而,村鎮銀行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作用,以及自身的發展形勢,均低于政策出臺時的預期。大部分村鎮銀行表現平平,甚至發生過重大風險事件,涉及復雜的內外部因素。從內因來看,一是部分村鎮銀行存在戰略定位偏差,背離了服務當地農戶和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初衷,出現“壘大戶”現象,但其經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又不足以支撐大客戶經營。二是部分村鎮銀行內控機制不規范,經營管理粗放,未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三是主發起行未能擔負起管理職責。例如,主發起行本身無從事農戶、中小微業務的經驗,對所投資的村鎮銀行管控不到位,任由其粗放操作,或將自身經營管理制度照搬至村鎮銀行,導致村鎮銀行經營模式“水土不服”,從而引發風險。從外因來看,村鎮銀行開辦時,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已發生重大變化。放開信用社管制所取得的成功是基于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彼時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處于短缺經濟,只要動員生產要素投人,便能有比較可觀的產出。而2007年年底美國次貸危機打破原有的國際經濟平衡,我國以傳統制造業生產為支柱、以出口和城鎮化需求為主要驅動的經濟模式難以為繼,經濟發展由原先簡單的要素投入型增長,逐步轉變為技術創新驅動型增長,經濟增速也緩步下行、進入新常態。此時,金融體系的任務已經不是簡單地將儲蓄動員為資本,而是涉及復雜的制度、技術層面因素。

  村鎮銀行開辦后效果不顯著,也為小銀行優勢理論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小銀行優勢理論著重突出銀行的規模維度,很多研究成果也是從規模上研究銀行結構,但在真正構建多層次銀行體系時,并不只涉及規模問題。就村鎮銀行目前遇到的問題而言,至少還需要考慮“管生也管養”問題:開辦了大量的中小銀行之后,并不能任其自生自滅,還需要打造保障中小銀行穩健專業經營的人才、技術和制度條件。我國現階段很難保證所有縣域都具備上述條件,因此,小銀行優勢雖然在理論上成立,但在現實中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在經濟高速增長期可能問題不明顯,一旦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問題便開始暴露。

  (三) 中小銀行合并政策的利弊權衡

  我國在踐行小銀行優勢理論的過程中,由于人才、技術和制度等條件未完全具備,很多中小銀行經營不善。同時,中小銀行數量眾多、分布較廣,監管能力也未能完全跟上。通行的應對措施是由政府主導(大部分情況下由國資背景的資本注資入股,成為控股股東),將出險的中小銀行合并、重組,成為新的中小銀行。新的中小銀行往往規模比原先出險的中小銀行大,并且由原來的多元化所有制成分改為以國資為主,此時銀行的規模、所有制成分這兩大結構維度均出現質的變化。機構數量變少,可以大幅減輕監管工作壓力,并且讓銀行自身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提升經營效率。此外,中小銀行合并還有另外一種考慮,就是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總量、金融總量可能不足以支撐“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需要,因此不宜僵化執行這一條要求,適度合并也有必要。此時,主要研究問題是:中小銀行合并在降低風險的同時,是否會削弱小銀行優勢,是否還有其他次生影響。

  2004年4月,時任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提出了城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城商行”)聯合重組的設想。同年11月,《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與發展綱要》正式發布,城商行開啟了合并、重組、跨區域發展等進程。2005年,安徽省將省內全部城商行合并為徽商銀行,成為“城商行合并第一家”。而后,又有江蘇銀行(2007年)、吉林銀行(2007年)等案例。但大部分案例并不是將省內全部城商行合并,而是將問題較大的城商行合并,經營情況良好的依然保留。浙江省比較獨特地保留了全部城商行,甚至在同一地級市內還保留了多家城商行。可見,城商行合并方式并未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的。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農商行”)的合并則沒有監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并且,由于農商行是支持縣域以下地區中小微企業的主力軍,合并的爭議很大。目前,大體上維持了“一縣一行”的格局,但部分地區的農商行按地級行政區劃合并,大部分直轄市則將本市全部農商行合并。

  中小銀行合并問題與前文銀行規模結構問題一脈相承,并且提供了一種動態的視角,將合并視為一次自然實驗,通過對比合并前后的影響變化,來檢驗銀行結構理論。國內于2005年開始有規劃地進行城商行合并,此后,不少學者對中小銀行合并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彭妙薇等發現,城商行合并雖然能降低融資成本,但會顯著降低中小企業的信貸可得性,增加信息生產地與決策機構之間的地理距離,弱化城商行立足地方的信息優勢,而這種信息優勢原本是關系型借貸的基礎。蔡曉慧等發現,中小銀行合并后,小企業貸款的占比顯著下降。雖然中小銀行合并可以提升經營效率,但會增加信息成本,整體上弱化了對小企業的支持。陳述選取重慶農商銀行作為中小銀行合并的樣本,發現其合并后,支持縣域的力度確實弱于行業平均水平,但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指標開始改善。

  上述研究均發現,城商行合并對中小企業并不完全友好,雖然有部分益處(如融資成本下降),但對貸款可得性方面基本上是不利的。因此,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小銀行優勢理論在我國現階段是成立的,但在發揮小銀行優勢的先決條件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確實不能僵化地套用小銀行優勢理論,而需要兼顧銀行治理、經營管理水平、信貸技術和監管能力等多方面的現實因素。

  No.4

  新常態下的最優銀行結構

  我國在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新常態”。新常態觀點明確指出,我國目前經濟增長不再是依靠簡單的生產要素投入,而是更加依賴科技創新。因此,發展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成為金融業現階段的重要任務。西方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融資渠道一般以科創基金為主,銀行不承擔主要融資功能,但依然是重要的金融服務主體,并且也探索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服務模式,如硅谷銀行模式。我國金融體系以銀行為主導,必須承認路徑依賴,不可能完全推倒重建,亟須探索銀行業服務科技創新活動的模式。因此,新常態下的多層次銀行體系構建任務,可以具體化為服務企業科技創新的銀行體系構建,即所謂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銀行部分。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也將科技金融列入金融業的“五篇大文章”的第一篇。在此背景下,為了履行支持科創活動這一任務,原先的小銀行優勢是否依然成立、是否需要新的銀行體系等,均成為新時期的研究課題。

  (一) 科技金融理論:內涵與本質

  科技金融在國內不算是新生事物,我國很早就確立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理念,且持續進行對科創活動的金融支持。早在20世紀80年代便有“科技貸款”“科技保險“等概念被提出,此后,科技金融的內涵和外延一直處于發展變化之中。相對權威的官方表述包括:1993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提到,鼓勵金融、保險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2011年,科技部發布的《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給出科技金融的定義:“通過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和促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等各類資本,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模式,搭建服務平臺,實現科技創新鏈條與金融資本鏈條的有機結合,為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統安排。”該定義主要是從政策制定當局角度出發。而趙昌文首次給出了科技金融在學術上較為規范的定義:“科技金融是促進科技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與金融服務的系統性、創新性安排,是向科學和技術創新活動提供金融資源的政府、企業、市場、社會中介機構等各種主體及其在科技創新融資過程中的行為活動共同組成的一個體系,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科創金融”的概念。這一概念可以理解為是科技金融的真子集,即僅針對初創型科技企業的金融服務,而科技金融理論上還包括對成熟科技公司甚至對非科技公司科技活動的金融服務(如傳統工業企業的科技研發)。由于傳統大企業的科技活動融資,通常基于該企業的信用,而非科研項目的信用,與傳統對公業務的差異性并不明顯,一般不納入科技金融研究范疇。因此,通常語境中的科技金融其實是指科創金融。

  理論層面對科技金融的認知,大致存在“工具論”“范式論”兩種視角。這種兩分法其實也適用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理解,而非單單用于科技金融。“工具論”將科技金融理解為支持各種科技活動的金融活動的總和,其中又包括各種金融工具、金融業務以及有關金融制度。《規劃》和趙昌文對科技金融的定義,都是基于這一視角。這是一種傳統的、偏外生的視角。在這種傳統模式下,包括前文所述銀行體系構建的研究和實踐,均帶有偏外生的理念,即產業需要什么樣的金融體系,政策制定當局就針對性地設計、構建這種金融體系,以滿足實體經濟需要。這種“市場有需求、當局來供給”的思路大致沒有問題,卻是在經濟模式穩定期(也就是非經濟結構轉型期)的一種特殊情況。除了穩定期,在存在金融約束以及金融供給嚴重稀缺情形下的改革初期,也適用這種“需求一供給”的單向、外生分析方式。

  但放到更長的歷史視野中,“技術一經濟范式”的協同演化具有更大的解釋力,即所謂的“范式論”。這種思路最早可追溯至能彼特的“創新論”,即創新是驅動經濟發展(不僅僅是產出在數量上的增長)的主要動力。與此同時,金融活動也為新技術的產業化提供支持,甚至金融活動自身也需要不斷革新,以適應新的經濟結構。希克斯曾有一句名言可概括之,即“產業革命要等待一次金融革命”。2002年,Perez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利用演化經濟學的思路,全面提出了“技術一經濟范式”理論。該理論認為,技術、制度和經濟的變遷是緊密互動的協同演化關系,技術實現突破后,吸引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投人,進而引發相關制度的變革,最終三者共同推動新的經濟范式形成。陳雨露從歷史視野指出,現代商業銀行、資本市場、創投基金分別是當時的“科技金融”,金融與科技創新互為推動,而眼下則需要探索新型金融模式來支持新一輪工業革命。

  在更多場合,政策制定當局考慮的是實際可操作的具體措施,主要是指如何引導金融結構、銀行結構的調整,以便更好地服務我國現階段的發展任務,尤其是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任務。兩種視角在某種程度上有共通性,即當技術進步推動金融業內生演化時,政策制定當局也需要審時度勢,順應時代發展需要,調整金融制度和政策,構建新的金融服務供給體系。具體到本文的主題,如何構建服務好新常態,尤其是服務好企業科創活動的多層次銀行體系,便是更接近于“工具論”視角下的研究。

  (二) 小銀行優勢還成立嗎?

  在上述定義的基礎上,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探索什么樣的銀行結構更有利于科技創新,小銀行優勢、關系型借貸在科技金融領域是否依然成立。近年來,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陸續問世。值得指出的是,不同學者關注的角度有所差異,使用的也不一定是科技金融一詞,而是包括了各種涉及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投融資活動,內涵不盡相同。

  第一,從小銀行優勢、關系型借貸的理論來看,中小銀行在服務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科創活動時,優劣勢兼有。與傳統行業相比,企業科創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更大,失敗率更高,但成功的潛在收益也更高。業務實踐中還發現,科創投資與傳統產業具有其他差異,例如,高新技術產業從業者一般是高學歷、高素質的尖端人才,騙貸等還款意愿方面的問題較少,但他們自身有時也不清楚投資成功率,這種情況與傳統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同,是銀行和企業一同面對的不確定性。這些差異最終導致了關系型借貸的應用條件差異。雖然雙方基于長期合作關系,促進銀行對企業創新技術前景、企業家才能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幫助銀行形成放貸決策,這一點與服務傳統行業類似(有研究指出中小銀行由于擁有緊密的政府資源優勢、密切的地緣優勢、靈活的組織優勢、敏捷的創新優勢,在服務科創企業方面仍具備優勢),但是,科創投資具有更高的風險,與信貸的收益風險特征并不匹配,導致銀行不會積極地使用信貸支持企業這類投資。尤其是在典型的關系型借貸中,銀行如果獲取了信用租金和超額收益,并對企業形成一定的壟斷優勢后,更加有讓企業保守投資的動機。例如,針對服務科技金融的常用模式——“投貸聯動業務”,中小銀行便兼具以上優勢和不足。也有研究指出,大型銀行憑借更低的資金成本和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實現低價、精準投放信貸,在科創、普惠領域均與中小銀行形成竟爭。

  第二,從銀行服務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經典案例來看,其展業模式依然可以納入關系型借貸的范時。尤其在科技企業融資最為困難的初創期,中小銀行依然是最主要的服務機構。硅谷銀行是全球服務中小科技企業最為成功的銀行,成立于1983年,后因流動性管理的嚴重失誤,于 2023年初倒閉。但其服務科技企業的模式依然被業內奉為典范,尤其是投貸聯動等模式被國內銀行業效仿。硅谷銀行對科技企業的服務模式仍然是以貸款為主,利用自身長年積累的科技企業貸款歷史數據,形成信貸風險評級模型,用于貸款組合和風險定價,并配備適合客戶的保證、抵押或信用貨款。初創企業的還款來源包括未來的融資或經營現金流,是一種流動性貸款(對成熟的科技企業會投放項目貸款)。這種模式類似于前文提及的企業信用評分技術,同時也具有一定的關系型借貸特征。因為這些業務的開展基于長期的銀企關系,這種關系使得硅谷銀行建立了科創企業、創投基金及其從業人員的“生態圈”經營,銀行從業人員深刻理解這些客群的經營行為,準確把握他們的金融服務需求,并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初創企業提供咨詢和幫助。對于優質企業,硅谷銀行還通過讓同集團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獲取認股權證、直接投資入股的方式獲得一定收益,但這并不構成主要收入來源(僅用于彌補風險),因此它在整體上仍是一家傳統的商業銀行。硅谷銀行也通過與科創企業、創投基金、高管和員工等各方的密切聯絡,來提升自身對科技行業的認知。目前,國內不少中小銀行在引進硅谷銀行的服務模式,可見關系型借貸在科技金融領域的生命力。

  (三) 銀行結構支持科技金融的實證

  從實證研究來看,關于中小銀行在科技金融領域是否有優勢,尚未得到一致的結論。前文提及的早年關于小銀行優勢、中小企業融資、關系型借貨的文獻,部分已經涉及企業科創活動,并印證了小銀行優勢理論。Tadesse研究發現,銀行由于擁有信息優勢,可以高效地配置資金,從而促進企業創新活動,證明了關系型借貸是有效的。林毅夫等也認為,中小銀行對支持科創企業存在優勢。范瑞等運用國內省級面板數據進行實證研究表明,中小銀行份額的提升能夠有效助推經濟增長和科技創新。

  也有不少學者對科創領域小銀行優勢提出質疑。由于銀行追求穩健性,信貸投放趨于保守,與高風險的科創項目投資并不匹配,尤其是對科創領域的中小初創企業更為回避。陳浩等發現,大型銀行在助力創新創業發展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因是大型銀行在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設立、投貸聯動模式運用等綜合性金融服務方面具有更加豐富的資源與經驗,在專業人才儲備上也較小型銀行更具優勢。雖然小銀行優勢理論上依然成立,但中小銀行缺乏相應的技術和渠道,很難服務好科創企業。王云鶴等發現,河南省金融業與科技創新的協同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金融業綜合發展效率是推動二者高水平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需要加強政府監管引導和加快專業人才培養。

  銀行支持企業科創活動結論未達成一致,但資本市場尤其是風險投資對企業科創活動的支持能力,在理論、實踐上均幾無分歧。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國是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不可能完全推倒重建整體系統,因此,在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同時,眾多銀行仍然需要抓緊構建能更好服務企業科創活動的銀行結構。基于上述成果,尤其是質疑小銀行優勢的成果,結合我國中小銀行擴容后期成效有限的事實,提出一個新的課題:在經濟新常態下,企業科創活動日益成為銀行服務重點的背景下,小銀行優勢是否還成立?此外,以上成果大多從銀行為企業科創活動提供信貸融資服務的單一角度出發,但事實上,目前國內外較為通行的銀行科技金融服務,不僅僅局限于信貸,而是更加綜合的服務模式,是一種生態圈經營,代表產品包括投貸聯動、中間業務等。同時,還需要銀行組織架構、經營模式的突破。因此,在多層次銀行體系構建中,除研究規模結構之外,所有制結構、產品結構等也需納入考量。當然,這幾個維度之間也存在關聯性,例如,靈活的所有制結構會促使銀行開發出更貼近市場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No.5

  結論與展望

  為了完成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使命,我國的多層次銀行體系一直處于動態變化之中。改革開放后,為支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國踐行小銀行優勢理論,進行過幾輪放開管制或開放設立,中小銀行逐步擴容。從實踐成果來看,不同發展階段,中小銀行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也印證了不同發展階段對銀行結構的需求是不同的。改革開放初期的信用社開辦和放開,發揮了動員儲蓄資金投入生產的功能,匹配當時的傳統制造業,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后來村鎮銀行、新一輪民營銀行的設立,效果就相對較弱,其中也有一批優秀銀行脫穎而出,但“成功率”明顯偏低,反倒風險事件頻出。究其原因,除了中小銀行經營管理能力的內因外,現階段面臨的發展任務轉變是至關重要的外部原因。目前,我國正在推動高質量發展,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金融業、銀行業的任務已經不再是簡單地動員儲蓄投入生產,而是要真正實現高質量服務轉型升級后的經濟發展,尤其是對企業科創活動的金融支持。面對這一任務,小銀行優勢是否成立、銀行結構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整,便成了重要課題。

  在中小銀行前期風險頻出、科創領域小銀行優勢尚存爭議的背景下,疊加政策號召、新技術發展手段等因素,大型銀行金融服務不斷下沉至中小微企業、科創企業領域。同時,政策制定當局也開始考慮銀行結構調整問題。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完善機構定位,支持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做優做強,當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主力軍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壓艙石,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這是近幾年中央首次大幅調整對金融結構、銀行結構的表態,從原先對中小銀行全力支持,變成了嚴格準入,并重申了特色化要求。這在吸取過去中小銀行風險教訓的基礎上,也考慮到新常態所需的銀行結構可能已發生變化。

  這種政策調整為后續的學術研究提供了非常關鍵的素材,待數據積累充分后,可以檢驗部分爭議。后續研究的主要方向包括:第一,中小銀行兼并整合對中小微企業,尤其是科創企業融資或經營的影響,以此來驗證小銀行優勢是否成立。第二,整合后的銀行以國資為主,可以檢驗銀行的產權所有制變化對經營效果的影響。第三,大型銀行在政策號召下,進軍中小微企業、科創企業領域,近幾年投放力度很大,其效果還有待時間檢驗。將來可以以此來驗證小銀行優勢理論的“主動說”和“被動說”,即小銀行是出于優勢主動服務小微企業,還是因為無法與大行正面競爭而下沉服務小微企業。第四,大型銀行是否在大數據等新型信息技術的賦能下,拓展了“硬信息”的邊界,從而能夠用較為高效的手段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進一步擠壓中小銀行業務空間,并以此為背景驗證關系型借貨的效能。

  本文發表于《征信》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碩士,CFA持牌人,曾供職于浙商證券、光大證券研究所,擔任金融行業分析師,2018年加盟國信證券,任金融業首席分析師。)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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