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李利明
當前正值半年報披露季,多家上市金融機構已經或即將披露半年報。由于半年報的內容比較詳實,對各種業務情況和經營的數據披露比較具體,一直受到媒體高度關注。分析各類媒體對于金融機構的報道重點,結合日前廣東華興銀行因年報披露董事薪資構成而被大量媒體報道和網上評論的重大聲譽事件,在此提醒各金融機構:要警惕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陷阱”。
信息披露已成聲譽風險重要來源
近年來,包括經營業績披露、人事變動披露在內的各類信息披露已經成為金融機構聲譽風險重要來源。諸多媒體,包括傳統媒體和各類自媒體都高度關注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內容。其中,金融機構各項經營指標及其變化情況,各項業務數據及其表述,主要高管人員的個人信息及員工薪酬待遇等等,都是媒體關注報道的對象。媒體會進行縱向橫向各類對比,比較各家金融機構歷年來主要指標的變化情況以及與同業相比的排名情況。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主要財務指標或者核心業務指標同比發生了較顯著下降,或者與其他同業相比的排名明顯下滑,將會成為媒體報道的重點。甚至一些媒體會有意忽略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以及整個行業關鍵指標的變化情況,大肆批評某家金融機構“業績不佳”。
此外,近年來由于金融業普遍受到污名化,金融行業作為高薪行業的代名詞,金融機構的人均薪酬狀況及其變化情況以及高管的薪酬狀況更是受到媒體的關注和炒作。
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陷阱”
縱觀近年來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內容的媒體報道,除了業績業務和薪酬狀況之外,還有幾個容易被金融機構忽視但媒體關注甚至炒作的問題,屬于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陷阱”:
首先是充分披露問題:金融機構是否按照監管機構要求做到了充分披露?披露的信息是否做到了前后一致?如果金融機構在報告期內發生了對業務、股價和聲譽產生負面影響的重大風險事件,是否要進行披露?披露信息的詳盡程度如何?有的金融機構認為,如果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這類風險事件信息,可能會引發媒體不必要的炒作,因此就選擇了不披露。如果有媒體一直在盯著相關風險事件,針對金融機構不披露重大風險事件而在報道中提出質疑,除了相關報道引發聲譽風險之外,還可能引起交易所的關注和質詢,要求金融機構做出說明甚至補充披露,再次引發媒體關注和炒作。
其次是披露的詳盡“度”:從投資者的角度,信息披露越是充分,對投資者越有價值,但是從金融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的角度,過度的披露可能會引起媒體不必要的關注甚至炒作。同時,如果金融機構就媒體和投資者關注的關鍵信息披露過少、語焉不詳,可能會引起媒體和投資者的質疑甚至不必要的批評,也會引發聲譽風險。就以員工人均薪資以及高管薪酬待遇為例,不少金融機構同時存在著披露過于簡化以及過于詳實并存的情形。比如說在金融機構在財務報表中僅僅列示當期的人工成本,沒有具體說明包含哪些項目,特別是其中的員工稅前薪資總額或占比,這樣簡單的披露會讓外界以為這個數字按照員工人數平均就是人均稅前薪資,從而得出一個很高的數字來證明金融機構的高薪。這個數字就會引發炒作,引發公眾對金融機構高薪的不滿,甚至他們的不滿之聲又形成了金融機構的降薪壓力。同樣,像廣東華興銀行那樣在年報中詳細列示給董事的薪資構成細項,就很容易被人炒作成參加一次會議、舉個手投個票就能夠賺多少錢,會讓人忽視這些外部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社會地位、專業能力、參加這些董事會會議之外的時間精力投入等機會成本,這樣的炒作就是聲譽風險。在金融機構污名化的大環境下,有些信息披露事項過于詳盡可能會引發不理性的批評和指責,對金融機構造成聲譽傷害。
第三是披露的或有風險問題:金融機構在披露重大人事調整等事項或者發布年報時,一定要考慮披露的相關表述是否可能被“打臉”。近年來,隨著金融反腐深入推進,有些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會在提前離職、突遭免職或者正常退休后被審查調查。有金融機構在主要負責人離職或者退休時,在董事會公告中給予了其大量甚至過分的溢美之詞,而沒有考慮到該領導被審查調查的或有風險。這些溢美之詞被媒體報道和網上傳播,一旦該領導被審查調查,這樣的公告就成了媒體奚落和網上惡搞的笑料,成為對重大聲譽風險的“雪上加霜”。同樣,金融機構年報中的董事長致辭和行長/總經理致辭,如果其中的表述有明顯夸大成分,與該機構的實際經營狀況以及市場/行業地位等不符,也容易被媒體摘出相關表述進行“惡意報道”,讓主要領導難堪,引發聲譽風險。
避開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陷阱”
那么,金融機構如何避開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陷阱”?簡單說有兩點:
第一,聲譽風險管理部門要參與到信息披露的全過程。金融機構管理層要意識到,不當信息披露是聲譽風險的重要來源。因此,金融機構要建立起信息披露與聲譽風險管理的協同機制,任何信息披露事項,董事會辦公室都要提前告知聲譽風險管理部門,讓聲譽風險管理人員提前了解信息披露內容,從聲譽風險管理角度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聲譽風險隱患預判,據此提出調整修改建議,消除可能的聲譽風險。
第二,聲譽風險管理人員要密切關注媒體對于同業各類信息披露事項的報道及傳播情況,考慮如果本機構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的聲譽風險以及有效的應對方式,據此與董事會辦公室及時溝通,雙方共同從信息披露內容表述及聲譽風險應對準備兩方面做好相應安排。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道譽聲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原民生銀行辦公室新聞宣傳處處長。)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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