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莫開偉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付子堂提交了《關于強化金融黑灰產治理,助力金融強國建設的建議》,他在建議中指出:“當前,金融黑灰產問題突出,非法代理維權、征信修復騙局等呈現多發(fā)趨勢,并逐漸形成完整的黑灰產產業(yè)鏈。”他表示,打擊金融黑灰產為核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付代表“圍剿”金融黑灰產業(yè)的提案,就當前我國現實金融生活而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也非常重要,需要引起各級政府監(jiān)管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所謂金融黑灰產業(yè),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非法代理維權、反催收聯盟、有組織逃廢債、惡意投訴、征信修復、非法代理退保等違法違規(guī)活動非法牟取利益,嚴重侵犯消費者和從業(yè)機構的合法權益,影響從業(yè)機構的正常經營,擾亂互聯網金融行業(yè)的正常秩序。
而目前我國現實生活中,以各種各樣、或明或暗手法存在的金融黑灰產業(yè)具有很大的市場,且呈越演越烈之勢:比如非法代理維權、代理申請、征信修復、逾期催收、反催收聯盟以及債鬧組織、各種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金融投訴組織、以借貸人的身份纏訪鬧訪和偽造逃債證明倒逼金融機構為借貸人減免債務或延期還款等等。而且,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以及金融業(yè)務的普及,金融黑產灰產正呈現出專業(yè)化、體系化、鏈條化等形式蔓延,分工更加細分和明確,有專門的APP引流工具,短視頻平臺,還有專門的組織機構等等,有對債務人誘惑力超強的專業(yè)術語,幫助債務人成功“上岸”,達到逃廢金融債務之目的。
當前,我國金融黑灰產具有幾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其行為具備主觀性和主動性,以及非常強的預謀性、針對性和逐利性,最終目標是惡意逃廢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助貸平臺的債務。二是金融黑灰產已遠超“民事糾紛”范圍,是聯合老賴一起故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轉移隱藏資產、逃避廢棄合法債務,惡意侵占出借人資金的犯罪行為;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由老賴、催收人、律師、IT人員等共同組成的一支具有較強抗債能力的“逃債”組織,野蠻成長為一個巨大的金融灰色產業(yè)鏈;且其行為具有團伙煽動性、迷惑性、欺騙性和破壞性,與金融詐騙、尋釁滋事具有高度相似性和重合性。
我國金融黑灰產業(yè)得以孽生的原因到底在哪?或者其滋生的社會土壤到底是什么?從當前我國金融黑灰產業(yè)現實分析,主要有六方面原因:其一,不斷變換馬甲,利用高科技手段,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要及時識別存在較大難度,導致監(jiān)管或打擊的滯后性。一方面,金融黑灰產業(yè)呈現出的新特點導致監(jiān)管面臨新的困難和新的挑戰(zhàn),比如很難標準地定義消費者權益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黑灰產呈現出批量化、書面化、專業(yè)化、區(qū)域化的特點,同時具有隱秘性、欺騙性、利他性、第三性的趨勢;同時,金融黑灰產組織化、規(guī)模化、產業(yè)化趨勢顯現,其通過社交軟件等隱蔽方式獲客,難以在事前監(jiān)測和預警;其引流內容傳播范圍廣且突破時空限制,僅憑一時一地之力難以開展系統(tǒng)性地監(jiān)測和打擊,給其留下野蠻無序生長的契機。其二,法治滯后使金融黑灰產業(yè)違法違規(guī)成本過低,致使其有恃無恐,也成為其不斷突破底線野蠻生長的“底氣”。目前我國在打擊違法金融犯罪方面出臺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商業(yè)銀行法》、《中國票據法》、《中國保險法》、《中國證券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國反洗錢法》等等,打擊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的法制已相當完備,但仔細閱讀其中的條款,便會發(fā)現對于金融黑灰產業(yè)這種新型金融犯罪沒有涉及,對這種犯罪行為也沒有詳細描述,對其犯罪也沒有嚴格定性。這顯現出了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前瞻性明顯不夠,且刑法與相關金融法律不乏矛盾之處,缺乏部門之間的有效協(xié)調。這種局面,一方面使得金融黑灰產業(yè)大打金融監(jiān)管與法治的“擦邊球”,游離在灰色地帶,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由于金融黑灰產業(yè)活動分散、量大,取證不易,定性難,成本大,只能參照金融詐騙、尋釁滋事等行為定罪;加上執(zhí)法主體不統(tǒng)一,使得司法機關滋生不夠重視的心理,以至打擊不力。正是這種“各自為戰(zhàn)”的法治氛圍,才使得金融黑灰產活動日益猖獗和瘋狂。其三,打擊金融黑灰產業(yè)的社會合力沒有形成,難以對金融黑灰產業(yè)進行有效圍殲,讓其有了生存的“土壤”。金融黑灰產業(yè)雖然存在了多年,但尚沒有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在防范與遏制金融黑灰產活動中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xié)作平臺,也沒有建立專門針對金融黑灰產業(yè)的“司法陣線”,有些金融黑灰產背后可能還有“保護傘”,使得金融黑灰產活動能夠從容應對,難以被有效、精準地打擊。同時,沒有形成監(jiān)管部門、司法部門、金融行業(yè)和消費者合力共治,各銀行金融機構和助貸平臺處于“一盤散沙”狀態(tài),沒有形成平臺協(xié)同機制,在應對金融黑灰產上各自為陣,容易被各個擊破。此外,公安、司法、金融監(jiān)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民眾之間的“立體社會監(jiān)管體系”尚未構建,各監(jiān)管主體相互之間缺乏有效溝通與合作,對從事金融黑灰產機構和人員的舉動或苗頭反映不靈敏、打擊不及時,難以有效及時鏟除金融黑灰產生存的社會土壤。其四,社會民眾抵制金融黑灰產活動的自覺意識沒有生成,部分民眾信用意識脆弱,其“賴債”動機成為從事金融黑灰產人員充分利用的有效“殺器”。當前社會民眾中依然有不少人誠信觀念淡漠,信用意識脆弱,對于自身所欠債務不是積極想辦法籌集資金將債務還清,而是打著各種歪主意,試圖豁免債務。還有當部分人被債務困擾時,甘愿充當金融黑灰產的“邦兇”,與其一起禍害金融機構和助貸平臺。正是因為部分債務人信用品質存在問題,才被金融黑灰產業(yè)組織利用,成為向銀行金融機構、放貸組織以及助貸平臺進行非法“壓榨”的堅強后盾。其五,社會宣傳環(huán)節(jié)存在一定問題,一些“流量導向”的不良媒體以及少數從中牟利的自媒體平臺為金融黑灰產大開綠燈,甚至是“搖旗吶喊”,使金融黑灰產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難以得到及時根除。不少金融黑灰產組織往往通過惡意投訴要挾金融機構、助貸平臺,一旦達不到目的,就又采取“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下三濫”手段將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博取社會同情;一些未做調查的個別媒體不經核實就迎合單邊民粹情緒進行報道,使金融黑灰產組織混水摸魚從中漁利。還有一些不良媒體或自媒體平臺收受金融黑灰產組織的“好處費”,站在金融黑灰產組織一邊,甚至顛倒是非,公然為金融黑灰產搖旗吶喊,增加了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公安司法機構的查處和打擊難度,使得金融黑灰產的“氣焰”難以被及時撲滅。其六,現有的普惠金融措施以及監(jiān)管政策存在一定缺陷或漏洞,使得正規(guī)金融組織“投鼠忌器”,讓金融黑灰產組織有空可鉆。比如在疫情之后,金融業(yè)以及其他金融組織、助貸平臺面臨更加嚴苛的合規(guī)要求,這給金融黑灰產提供了契機,他們無端發(fā)難,激化與正規(guī)金融組織的矛盾,導致投訴激增,真假投訴魚龍混雜,導致真假難辨,嚴重干擾監(jiān)管部門的判斷能力;而金融監(jiān)管部門往往對投訴解決率有嚴格要求,一些金融機構無奈,為了降低投訴率和負面曝光度,只得忍氣吞聲地選擇與符合某些條件的欠款人和解,以至于犧牲自身合法權益來滿足他們的要求,這樣往往助長了金融黑灰產組織的囂張氣焰。同時,金融監(jiān)管當局在疫情期間給予企業(yè)或借款人的優(yōu)惠金融政策比如減免利息、延長借款期限等等,誰能享受誰不能享受,缺乏有效甄別及審查驗證,加上缺乏對證明信息的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要求,為開具各種虛假減免或優(yōu)惠證明提供了便利,以至享受優(yōu)惠金融政策隊伍魚龍混雜,成了金融黑灰產大顯身手的“天堂”。
為何要圍剿我國金融黑灰產業(yè)?因為它是我國正常社會經濟金融肌體上的“毒瘤”,能夠產生非常強大的社會金融破壞力,影響我國消費者合法的消費權益,也對金融機構正常經營形成巨大沖擊,影響我國金融秩序穩(wěn)定,更對我國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形成形成不利影響。
具體說,將會產生六大社會危害:第一,金融黑灰產助長了各類違法金融活動泛濫,擾亂了我國金融業(yè)的正常秩序,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正常健康的信用體系,給整個國家信用秩序制造了混亂,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信用的嚴重倒退,嚴重影響了金融與社會穩(wěn)定。第二,增加了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助貸平臺的處理合理維權的成本,既造成了大量行政和監(jiān)管資源的浪費,也破壞了國家信用環(huán)境。因為應對金融黑灰產發(fā)起的各種逃債沖擊,需花費大量精力、人力和物力來應對惡意維權挑戰(zhàn),影響了各類金融組織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引發(fā)了銀行不良資產的上升,加大了金融機構成本支出。第三,由于金融黑灰產造成了銀行金融機構、助貸平臺的正常出借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危害金融體系資金正常運轉和有限金融資源的正常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銀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加大了整個金融行業(yè)的風險。 第四,動搖了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平臺推進普惠金融的信心,會進一步惡化金融行業(yè)生存環(huán)境,影響我國金融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由于金融黑灰產讓正規(guī)金融機構以及從業(yè)平臺不僅背負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輿論壓力,也喪失了本來應得的合法權益,增加了經營損失,使得金融機構以及從業(yè)平臺無法安心實施普惠金融服務,更會因為應對維權而造成金融資源浪費和經營成本的提高以及對金融服務前景的擔憂而削弱普惠金融服務信心,使社會中低層人群正當的金融需求得不不到滿足,讓越來越多的社會金融弱勢群體享受不到普惠金融服務,加劇了金融服務的社會不公現象。同時,也因為社會中低層民眾合理的金融消費需求得不到有效釋放,限制了他們的消費能力,也削弱了金融對消費的拉動作用,使中國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動能減弱,影響經濟雙循環(huán)的有效實現。第五,會惡化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生態(tài),釀造出更多的社會金融違法案件,危及整個社會穩(wěn)定。由于金融黑灰產的“貪婪性”,對被其套路的民眾收取高昂的費用,由于這些民眾本身就是社會弱勢金融群體,原本就經濟困難,而如果陷入金融黑灰產精心設計的“圈套”之后,將更會蒙受債務的折磨和煎熬,不少人因此而傾家蕩產甚至是家破人亡,最終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第六,誘發(fā)全社會討債耍無賴的“羊群效應”。金融黑灰產會讓越來越多惡意逃廢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組織、助貸平臺等債務的人趁機鉆空子、從中牟利,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金融黑灰產不法活動之中,使金融黑灰產組織的隊伍日益龐大,最終助長整個社會信用無序現象的野蠻生長,有可能使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坍塌。
顯然,對金融黑灰產業(yè)若不及時加以有效遏制,它就會像癌細胞一樣,蔓延到整個金融市場,影響整個社會信用秩序的穩(wěn)定,貽害無窮。而且,圍剿金融黑灰產業(yè)將產生諸多積極的社會意義:有利金融正本清源,可有效防范各種社會金融亂象;有利凈化金融生態(tài),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避免更多的民眾受害和金融機構受損;尤其,它是一個國家金融制度完善和金融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標志,也更是一個國家金融法治完美的象征。此外,它是我國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民眾金融獲得感和促進我國金融改革與發(fā)展成果更多惠及民眾的重要體現。由此,解決金融黑灰產問題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對其應“用猛藥動殺手”,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并當機立斷,及時切除這顆“金融毒瘤”,再也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和懈怠。
當前應從完善系統(tǒng)治理入手,構建完善的金融黑灰產業(yè)治理體系:一是構建完善的跨區(qū)域、跨領域協(xié)同治理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信息化數字化治理程度,提高對金融黑灰產業(yè)隱蔽性風險源頭辨識、分級、控制及隱患排查的能力,提高監(jiān)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明確金融黑灰產認定標準,提高證據線索收集能力,降低案件啟動標準要求,提高違法犯罪成本。主要是提高代理維權準入門檻,確保征信修復機制完善、高效和靈活,暢通群眾投訴、舉報、信訪渠道機制。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金融消費者權責意識和風險意識,讓廣大金融消費者提高基礎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避免自身財產損失和信息泄露,不給金融黑灰產以可侵之機。四是加快推進治理金融黑灰產業(yè)的法治建設,研究制定金融黑灰產界定、應對策略和處理標準等;金融監(jiān)管機構、金融機構、公安部門、網信部門等多部門聯動對金融黑灰產形成全域圍剿,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多部門聯合打擊金融黑灰產的專項行動,合力打造良好金融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尤其是金融部門應認真落實今年年初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制定的《中國銀行業(yè)應對“代理維權”灰產識別標準》《中國銀行業(yè)應對“代理維權”灰產工作指引》,不斷提高對金融黑灰產業(yè)的界定能力。此外,注重科技賦能,建設數字溯源監(jiān)管平臺,構建智慧高效的跨部門協(xié)同治理系統(tǒng),消除監(jiān)管真空,將所有金融黑灰產置于有效的金融監(jiān)管之下。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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