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利明
5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正式揭牌。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在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將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如今,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的監管依據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證券法》第六章“投資者保護”、《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消保相關司局的職能定位。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成立后,證券公司的投資者保護相關聲譽風險將會是何種態勢?
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的監管趨勢
從銀保監會消保局過去五年的工作預判,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的監管工作可能會有如下四個方面:
(1)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消保局按季發布的消費投訴通報,將涵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全部金融機構;
(2)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消保局將會針對某家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的事件宣布進行立案調查,特別是基于媒體報道和網絡輿情情況決定采取監管措施的力度;
(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消保局可能針對某家證券公司發布投資者保護的監管通報,對違規內容通報的十分具體,掛網后引發媒體關注報道;
(4)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就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不力的事項實施監管行政處罰,處罰信息掛網。
這些來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公開信息都會受到媒體關注報道。
資管新規后的銀證保客戶群體趨同和監管趨同
資管新規之后,銀證保信等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破剛兌”,證券公司客戶中相當比例是“普通投資者”而非“合格投資者”,銀證保對于投資者/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將會趨同。證券公司與銀行都在代銷公募基金;證券公司銷售或者代銷的私募產品/資管產品,與銀行面向私人銀行等高凈值客戶銷售/代銷的信托產品、資管產品相同,將會面臨相同的產品風險和客戶反應;券商資管子公司與銀行理財子公司面對同樣的消保問題和聲譽風險挑戰,并且兩者的客戶群體有趨同之勢。
以往銀行在面向高凈值客戶代銷信托產品、資管產品等私募產品發生違約爆雷后,監管機構的態度和最終的處理方式,也會適用于證券公司的合格投資者出現產品風險或者發生產品違約后,兩者的監管態度和處理方式將趨同。
涉眾風險將成證券公司重大聲譽風險挑戰
對金融機構而言,如果因為產品問題或其他原因,涉及到數量較多的客戶發生了資金損失,一旦這些客戶進行集體維權,很容易成為媒體關注熱點,成為媒體爭相報道的重點新聞,必將引發監管機構的反應。如果客戶的訴求得不到解決,將引發持續的媒體關注,成為重大聲譽風險,甚至成為社會熱點事件,引發更高層面關注并做出指示,往往會從維護金融穩定乃至社會穩定的層面要求監管機構和涉事機構必須盡快拿出方案解決問題,不能曠日持久的久拖不決,不能讓客戶的群體性活動和媒體的持續關注發生互動,造成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
銀行涉眾風險應對處置經驗可供證券公司借鑒
近年來,銀行業涉眾風險事件不斷,假理財、假存單、互聯網金融產品爆雷、原油期貨產品遭遇“黑天鵝”、五家村鎮銀行線上存款事件等金融業重大風險事件,引發了監管機構乃至更高層面作出反應;此外,諸多銀行向其私人銀行客戶銷售的信托產品和資管產品頻頻違約、理財產品遭遇了大面積贖回,信托業2021年以來也遭遇了大面積的房地產信托違約。因此,銀行和信托公司在應對客戶維權、做好媒體溝通和媒體發聲等方面積累了相應的經驗和教訓,對這些經驗教訓進行總結,能夠為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特別是涉及到投資者保護的聲譽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借鑒。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道譽聲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原民生銀行辦公室新聞宣傳處處長。)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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