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中銀研究
11月18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1997年發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關注點如下:
第一,《辦法》的修訂發布是積極響應經濟社會發展及票據業務開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前國內票據市場已呈現出三個方面的新形勢:一是票據創新產品及新市場參與主體的出現。在信息技術大幅進步和互聯網應用大規模普及的情況下,商業匯票出現了電子票據、供應鏈票據、綠色票據及票據線上交割等新的票據產品及業務形態。同時,作為金融同業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財務公司也大量參與票據業務。《辦法》積極響應了市場中的熱點,將電子商業匯票納入商業匯票定義中,并將商業匯票明確劃分為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三種類型。二是票據市場成為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票據市場規模的擴大及票據業務的創新,部分中小銀行及財務公司商業匯票承兌余額已占資產規模的較大比例,票據業務成為其日常經營中重要的資產組成部分。更復雜的票據業務創新增加了票據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因素,對票據信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票據資產的信用屬性凸顯。三是中小微企業對縮短票據期限的需求較為迫切。現實經營環境中,部分供應鏈的核心企業存在不合理拉長賬期的行為,這加大了中小微企業的占款壓力。《辦法》將票據期限由最長一年改為六個月,有利于縮短供應鏈應收應付期限,維護公平交易關系,優化營商環境。
第二,《辦法》的修訂發布完善了國內票據業務的制度基礎,進一步壓實了金融機構及監管的各項職責。在金融機構職責部分,需要重點關注金融機構開展票據業務的風險內控及信息披露。一是強調合理控制金融機構的票據業務規模。《辦法》新增了兩項票據業務監管指標,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上述規定旨在防止部分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對票據業務過分依賴,提升商業匯票承兌人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二是要求票據業務的真實交易背景。金融機構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以及承兌風險,承兌的金額應當與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承兌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相匹配。該要求確保票據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避免出現過度融資以及票據投機等情況。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承兌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企業和銀行在辦理簽收、貼現、質押等業務時,應及時查詢票據信息是否披露等。此舉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防止了企業信用風險無序擴張。在監管部門職責方面,一是要監測票據市場運行情況,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及數據報送制度的執行。二是監督管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及風險,依法處罰違規行為,保障票據市場平穩高效運行。
第三,商業銀行要檢視《辦法》執行情況,穩妥有序地開展票據業務。一是商業銀行應重點檢視《辦法》中新增的業務監管要求。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余額及保證金余額占比的日常監控,嚴格執行信息披露、業務背景調查等合規要求。二是繼續積極開展票據業務,鞏固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中的傳統優勢地位。商業銀行是當前國內票據市場的主要參與者,票據業務作為商業銀行調節資金頭寸的工具,在提高流動性、調資產負債結構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商業銀行應繼續發揮資源優勢,參與票據業務,著重圍繞中小微企業票據融資中的痛點和難點,提供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增強票據金融服務的普惠性;積極拓展和滿足個體工商戶等新增符合《辦法》規定的自然人貼現需求。三是穩健參與票據創新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優勢。商業銀行應充分評估、穩健地參與供應鏈票據、綠色票據、標準化票據等產品創新,加大對創新產品的研發投入,不斷優化創新產品的服務質效,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四是要積極參與票據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商業銀行一方面應加強流動性管理,積極提升自我信用;另一方面應積極參與信息披露工作,協助培育非上市公司、債券市場無主體評級企業的信用評級理念,提升票據市場信用環境,助力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
(點評人: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 葉懷斌 )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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