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嵇少峰
7月22日,最高法聯合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意見一出,引發各界巨大爭議,但多數觀點都集中在與它國的對比、高利率的善惡及小微企業利潤成本的爭論中,很難說服對方。但如果從中國小微信貸的資金供給角度分析,相對容易得出較一致的結論。
中國信貸市場按資金供給的來源區分,大概分為三個市場。
第一個市場,以國有銀行或政府實控銀行、類銀行信貸機構(管理層政府任命,非股東選派)為主體,投向國有企業、政府平臺等以國家與政府信用為基礎的體制內融資市場;
第二個市場,資金來源于國有銀行或政府實控銀行、類銀行信貸機構等體制內,直接投放給體制外客戶(主要為民營的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或通過融資擔保、履約保險、聯合貸款等增信形式,投向體制外客戶的市場;
第三個市場,資金來源于體制外(民營銀行、民營持牌小貸公司,也包括無牌的民間放貸人),因為資金成本高,幾乎全部投放給體制外的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這里暫時將大中型民營企業、消費類信貸單獨放在一邊去討論,重點討論大家關心的小微企業信貸上。
一、我們先看第一市場。
就第一市場而言,體量越大,對小微信貸市場的擠壓越嚴重,因為資金來源是有限的。在這個市場中,風控的基本原則是體制內信任,不易出現操作風險與道德風險,信息對稱的成本最低,因此利率水平也是最低的。中國是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因此體制內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巨大,因此多數銀行只要有一定的存貸利差,首先選擇向體制內投放。這是導致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第一障礙。
二、我們再談第二市場中的小微企業融資。
第二市場中,目前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投放一直以不動產抵押為主,信用、類信用貸款的占比極低,長期以來經營正常的小微企業主以不動產抵押獲得融資的難度并不大,也就是說小微企業融資難實際上指的是在缺乏有效抵押物情況下的融資難,畢竟企業主擁有不動產的數量是非常有限的。
隨著國家政策性的要求,銀行或主動、或被動地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但是體制內對體制外的信任是很難建立的,銀行與體制外客戶實現信息對稱的成本仍然巨大,因此以房產抵押為主的所謂小微信貸就成為銀行的無奈之選甚至唯一之選。房地產抵押可以直接跳過信息對稱的難題,相對標準的房價評估機制、統一的征信過濾標準、極高的違約成本,使銀行可以大幅度提高信貸投放效率,減少操作風險與道德風險,也無需顧慮體制之隔。
但是,這種房地產抵押貸款真的是我們政府及小微企業當下最想要的小微信貸嗎?
多年以來,銀行小微企業房地產抵押貸一直是主力產品,在經濟、經營承壓的情況下,企業主至今仍擁有大規模未抵押房地產是不可能的,因此新的增量小微信貸在投向上便出現了三種明顯的偏離。
1、企業主必須新購入房地產才能撬動銀行貸款,但顯然購入房地產再去銀行抵押,一進一出的現金流是減少的,還要承擔較高利率,愿意這么干的企業主,目的基本上是為了賭在房地產上升值,而不是用于經營,信貸資金最終也直接或間接進入了房地產。
2、新增信貸的另一部份來自于沒有經營背景、用途不明的客戶,這部分客戶由于銀行以前審貸的嚴格而無法融資,現在銀行為了完成任務,放低了對借款用途的控制,甚至有的銀行、中介幫助包裝經營背景,這才使其有能力從銀行獲得了融資。這部分貸款投向多數也指向了房地產與股市,這從今年房市、股市的迅速增長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3、另一部分客戶擁有房產、也有經營背景,但多數經營能力差、信用有瑕疵,以前完全達不到銀行對其征信、現金流、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這類客戶的還款能力、還款意愿是較差的,風險很大,如今銀行愿意放貸只是在賭房價不跌、有人接盤、可以完成任務而已。
因此,當下新增的所謂小微企業房地產抵押貸款,一半是去了房地產,一半是搶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及民間無牌放貸人的次級房抵貸業務,對真正有能力盈利、急需流動資金的小微企業來說,產生的價值極低,如果說有一些價值,那就是所有銀行都搶房抵貸業務,使得存量房抵小微企業的利率降低了。
在市場基本面、小微企業盈利能力未充分改善、銀行授信仍拘泥于房地產抵押的情況下,大幅度提升小微企業融資絕對值的結果,最終就是使大量信貸資金繞道實體,走向炒房、炒股這些投機市場,同時又給一部分缺乏經營管理能力與盈利能力的小微企業主加大了杠桿,最終催生出更多的失信人群。
為什么銀行不擅長做大額信用經營貸呢?其原因有四。
(1)跨體制的信任體系難以建立,銀行必須建立一套全新的、適用于小微企業信貸的決策與績效考核體系,以區別于傳統的大公司業務。(2)與民營中小微企業實現信息對稱的技術、戰術能力必須重構。對非標準化的小微企業軟、硬信息的采集、分析與邏輯推理,是大額信用貸的風控、信審基礎,基于非標信息的決策更是難上加難,這些在中國主流銀行的總、分、支行三級管理架構中是很難有效實現的,極易產生操作風險與道德風險,很多做過小微的銀行都吃過大虧。(3)小微信貸的管理成本、風險成本、效率成本巨大,銀行必須大幅度提高定價水平才可能由此盈利,而中國的銀行從業人員習慣了大公司業務的客群特點與質量、缺乏對小微信貸人群的理解,風控文化與信審制度也不習慣高收益覆蓋高風險的運行規則。(4)中國銀行業并沒有建立起科學的職業經理人制以及風險利益有效平衡的企業文化,很難在彈性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下安全運營。
從當前的信貸市場看,如果第二市場仍死守房抵貸產品不放,則這個市場再大的增量對急需流動資金的安全小微企業(即可以有效盈利、經營可持續,通過補充流動性就可以增加就業與產生稅利的企業)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為企業沒有更多的抵押物可用。而銀行受上述幾個原因的影響,又無法直接做大信用類貸款規模,因此,必須加大第二市場中的助貸機構數量與質量,通過融資擔保、履約保險、聯合貸款等增信形式,幫助銀行跨越體制、機制障礙,將資金相對安全地送達小微企業。鼓勵銀行與有場景、客戶資源、能夠幫助銀行提升信息對稱成能力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鼓勵銀行提升接入場景、分析場景、管控風險、創新小微信貸產品的能力。
我們重點談談助貸。
目前監管部門出于保護銀行資金安全、防止體制外不良信貸活動侵蝕銀行等目的,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對助貸合作做出了很多限制,對助貸資質、聯合貸款對象與方式等均制定了很細的監管規則。這些雖出于監管善意,但顯然大規模堵死了助貸通道,提高了助貸機構的成本,在倒臟水的同時把孩子也潑出去了。助貸機構必須通過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的迭加,才能架通與銀行合作的橋梁。很多優質助貸機構、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再付出大量的通道費才能繼續以前的合作,更多的銀行出于合規考慮干脆直接停止了所有助貸機構的合作。
融資擔保公司,在過去10年大面積倒閉的現實中模式被證偽,似乎已成為一個商業性不可持續的機構形式。目前國內民營融資擔保公司寥寥無幾,幾乎已成純國有天下。這個模式限于篇幅我不多說,但國有的融資擔保公司顯然跟體制內銀行一樣都很難建立與體制外小微企業信任的通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更使其難以跨越上述的三個門檻,因此多數融資擔保公司也只做體制內企業的擔保,對體制外小微企業的融資基本都要求提供不動產反擔保,甚至比很多銀行還保守,因此融擔顯然承擔不了架通小微企業融資主渠道的重任。
再說保險公司的履約責任保險。在這兩年,保險公司履約險伴隨線上業務助貸需求而迅速做大,但真正良性運營此業務的保險公司卻極少。其實原因很簡單,宏觀上看,保險公司根本沒有可能比銀行更懂信貸,銀行如果能識別底層資產與助貸機構,如何需要保險多收一道錢?銀行不敢直接做的原因是擔心控制不了風險,保險公司憑什么能夠控制風險?如果僅僅是為了滿足監管的合規要求,那我們監管是否是多此一舉途增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事實上,保險公司也很少做小微企業的助貸,多是現金貸的助貸通道,指望不擅長識別小微信貸風險的保險公司做助貸,顯然也是打錯了算盤。
基于這兩類機構的體制、機制的局限性,希望他們成為銀行的主力幫手比較困難,基本上只會變成簡單的通道,起到的價值僅僅是滿足了監管的需求,途增一道成本,對小微企業融資有害無益。這里要排除的是政策性擔保行為,不能否認他們的價值,但政策性救助必須有更加系統、更加全面的制度建設,同時也不能因為政策性救助的存在就忽略市場化的助貸行為。必須放開助貸的準入限制,讓銀行自由選擇、自擔風險。銀行本身就是經營風險的,也具備相當的風險識別能力,監管部門不能過度干預,也不應該干預,一直在搖籃里的孩子是長不好的。
有一點要明確的是,消費類信貸的助貸的確要嚴加管理,因為消費者對于信貸機構、助貸機構而言是弱勢的、是不專業的、是需要嚴格保護的。要明確信貸機構必須要用總成本、年化利率來統一標識信貸產品,防止信貸機構、助貸機構的欺詐行為。在消費信貸方面,只要做到利率公開透明,催收合規等,沒多少真正的消費者傻到借高利貸消費,真敢借的一定會與信貸機構相克相殺,市場自然會平衡。
對中小微企業經營類信貸而言,監管對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應該要更加寬容、更加開放,因為這是在當前銀行國有體制為主的情況下真正能拓寬小微企業融資的最有效途徑之一。渠道多了、助貸機構多了,融資才容易、成本才能降,相比普通消費者而言,企業自有權衡融資成本與融資風險的能力,而且經營性信貸的風險遠比消費信貸的風險大,無論是銀行還是助貸機構,都承擔著巨大的信貸風險壓力,過分壓降利率的上限,容易使小微信貸不易得。在第二市場中,尤其是非不動產抵押貸以外的信用貸市場中,利率上限每下降一個百分點,往往意味著10%-20%的小微信用貸市場的消失,經營低于年化16的小微信用貸的機構,其凈資本回報率甚至都難超過銀行存款及理財收益。
三、我們再談第三市場的小微信貸融資。
分三個層次。
(1)民營銀行。多數人會把銀行放在信貸第一陣營討論,但實則不然。中國的民營銀行因其規模小、監管局限大、吸收公眾存款能力弱,多數經營非常艱難。最大的障礙是體制差異,使其在同業市場備受歧視,資金來源成本居高不下,甚至遠遠超過體制內的國有小額貸款公司。極少數民營銀行良好的募資能力及盈利能力,多數來自于股東本身的背書及生態資源變現,并非因為銀行的牌照及自身的市場能力。因此,較高的資金成本、較弱的議價能力及對民營經濟的天然理解力,使得民營銀行幾乎將全部經營類信貸資金投向了體制外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次級消費人群上。但是中國的民營銀行規模太小、發展太慢、限制太多,其對小微的服務能力便非常有限,信貸成本居高不下,很容易變成另類的次級消費金融公司,因為服務小微企業的收益實在太低了。
(2)持牌小額貸款公司。除一部分國有小貸仿照體制內銀行的做法做一些體制內的項目外,絕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成本很高、杠桿能力弱,只能奉行高來高去的信貸策略,信貸對象當然是弱勢的中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為主。并非是小貸公司喜歡放高息,實是成本無法壓降的無奈之舉。新三板掛牌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平均凈資本回報率很少超過10%,如果再按整個行業平均30%以上的不良率來估測,小貸公司的經營甚至談不上保本。如果政策再不作系統性安排,這個行業也將象融資擔保公司一樣,只有國有的勉強生存,民營的小貸將大面積退出市場。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目前的平均融資成本約為6-10%,加上運營成本、管理成本、風險成本等,絕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低于年化18%是無法生存的。
(3)民間借貸。目前民間職業放貸人、放貸機構在法律上是基本上是處于被打擊的地位。現實來看,在中國正規金融對小微供給不充分的情況下,大幅度壓降法定利率上限并打擊民間放貸,對小微企業融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是不是所有信貸行為均需持牌經營,這個尚存爭論。但是,中國的信貸牌照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的門檻都是很高的,多數省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金要求起點最少5000-10000萬元,這就使得民間大量閑置資金既無法民間流轉,又拿不到牌照合法運營。民間金融活動的萎縮也會傳遞給持牌金融機構,因為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周轉、承接、消化服務的緩沖墊沒有了。
對第一市場來說,壓降法定利率的上限,是毫無影響的,因為都是體制內的交易,即使存在著一些利率差異,也遠遠低于市場平均利率水平。
對第二市場來說,國有銀行資金向體制外小微企業輸出,因為規模小、投放效率低、風險大、存在追責風險等,因此普遍要上浮利率;同時融資擔保、履約保險等增信成本較高,助貸機構又要承擔獲客、數據、最終兜底等多重成本,幾重迭加最終利率水平顯然不低。就當下的小微企業平均融資成本而言,信用類貸款少有低于12-15%的利率水平,并非是信貸機構想獲得暴利,實是因為小微信貸的特點與機構經營成本所限。在法律環境、信用環境尚待改善的情況下,小微金融運營成本難以降低、信貸類小微信貸供給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大幅度壓縮法定利率上限,將迅速減少第二市場的規模,大量小微企業將得不到融資。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法定利率上限,是包括違約罰息、司法訴訟成本在內的,大幅度壓降將使法定利率上限非常接近正常融資利率,這就意味著通過抬高違約成本以懲罰失信者的機制將會失靈,金融機構的正常貸款利率必須遠低于4倍LPR才行,否則正常利息與違約后承擔的成本完全接近,極易導致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喪失,從而激化借貸矛盾。
種種迭加的渠道與經營成本居高不下,導致第二市場中一多半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成本基本都超過了年化四倍LPR利率,如果法定利率上限壓降到這個標準,那這一部分的小微企業將無法獲得融資,市場規模將下降一半以上。
對第三個市場而言,統一按年化利率來限定其利率上限,是最不合理的地方。第三個市場的融資,多數是以短、平、快為表現形式的極短期融資,其價值除了融資的金額之外,更多的體現在便捷性及易得性上。對這個市場的借款人而言,這是在第一、第二市場資金不易得、信貸產品不匹配情況下的被動選擇,高周轉、隨借隨還的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對沖短期高息的成本,這是與第一、第二市場的供給完全不同的。提供這種信貸產品的機構,其風險成本、效率成本都是極高的,如果不獲取超高的瞬間收益,這種商業行為也是不可持續的,而這種瞬間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利率顯然很高。但這種借貸行為的的絕對值不大、又是符合風險定價規律的市場剛需。因此,如果簡單地用一個統一的年化利率標準來管控所有的信貸產品,很容易使短期與超短期信貸產品供給不足甚至消失,會將對經濟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通過對三個市場的描述與分析,我們比較容易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除了商業內生的困難外,重大的制度性、政策性缺陷又加劇了這種矛盾,此缺陷歸納起來有三。
第一,二元制金融體系帶來的體制內、體制外的割裂與價格差,使得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國的銀行業為公有制為主體,這個體系滿足國有、政府主導經濟體的信貸需求是沒有問題的,也為國家經濟發展起到了支柱性作用,但在服務民營經濟上就容易出現本能的體制性不適與所有制歧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制在相當的程度上推高了民營經濟與弱勢群眾的融資難度與成本。
第二,監管為防范體制外風險市場風險向體制內傳遞,設置的層層封鎖、迭加了很多成本,加大的小微的融資難度。
監管部門管控銀行風險當然是對的,但是如果用限制助貸機構類型、限制助貸方式、切斷助貸通道等手段幫助銀行管控風險,顯然是值得商榷的做法。銀行本身是經營風險的,風險識別、風險定價應是銀行所長不是監管所長,監管適度即可,不能指導過度,做成保姆和管家。更重要的是,將融資擔保、保險設定為助貸、增信的唯一渠道,而這兩種機構也是國有性質為主的,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讓銀行跨越體制內外的信任鴻溝,也不能降低企業最終的融資成本。
第三,民間借貸牌照化及過高的準入門檻及監管成本,扼殺了民間金融資本的生存空間與活力。
嚴管無牌放貸,要與多發放貸牌照相結合,要與創造良好的有牌機構生存環境相結合,否則將引發供給問題。各級政府要大幅度降低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門檻,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其向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擴大其融資渠道、優化其生存環境。目前各級政府一方面大力打擊民間放貸,另一方面又抬高準入門檻、規避監管責任,監管動作層層加碼,持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各項成本高啟,難以生存。這些都是不利于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違背市場供給規律的行為,擴大供給、形成競爭才能有效壓降市場利率,用管銀行的心態來管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放貸機構,從出發點上就是錯誤的。
可以這么說,無論是銀保監會還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出發點都是好的,目的都是為了金融穩定、防范金融風險,但采取的措施是層層設防、層層抬高監管成本,機構管理的習慣性思維只能使自己管著的一畝三分地越來越小,那些本意向善的小微信貸供給方、助貸機構將被迫大量退出市場,對小微企業而言有害無益。
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能盡快解決彌補上述三大制度性、政策性障礙。
一是要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幫助銀行、幫助市場填平體制內外的鴻溝。壓降體制內信貸需求是第一要務,應限制銀行投向體制內平臺、企業的信貸總量,禁止濫用政府信用。對民營資本占比較高的小型金融機構,要還管理權與股東,通過提升監管能力來根除監管的體制性依賴。過去屢屢出現的民營股東操控銀行尋租、套利的行為,并非是民營資本天然原罪與沖動,而是我們的監管過度依賴于體制內機構的自清潔能力,在有效監管民營金融資本方面普遍失能,最終有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監管體制內金融機構主要依靠黨與政府,監管體制外金融機構主要依靠捆綁與設防的現象。這是我們的制度優勢,但現在已成了我們的監管劣勢。
二是要擴大助貸機構、渠道的數量與質量,鼓勵多種形式的助貸行為,充分利用社會增信力量為小微企業融資創造機會。要求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助貸渠道管控制度,提升小微信貸的不良容忍度。要鼓勵金融機構樹立“用較高收益覆蓋較高風險”的小微信貸經營理念,要允許金融機構在小微信貸業務以及助貸合作中出現一定的風險。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的建設上,要設法建立一整套科學、可控的輸血、救助機制,將考核擔保公司的維度從強調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轉化為擴大小微信貸服務范圍與服務質量等,嚴格禁止為體制內大中型企業、政府平臺等擔保。在大力防范權力尋租的同時,建立透明、高效的損失核銷與財政補血機制,確保政策性助貸通道暢通。在保險公司的助貸管理上,要適當控制消費類信貸的助貸規模,提升小微企業信貸履約保險的占比,監督保險公司加強小微信貸保險團隊的專業化建設,提升服務小微的能力。
在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上,應將小微企業信貸的助貸機構合作范圍擴大到地方金融監管的7+4層面,鼓勵銀行與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保理公司、融租公司等地方持牌金融企業合作。在擴大小微企業信貸供給方面,應有全新的監管思維,以規范與疏通為主,盡量避免防堵、切割等規制動作。通過財政行為救助小微企業,與容忍銀行小微信貸造成損失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只要程序透明、符合信貸規范,應均可以容忍。監管部門一定不能用家長心態事無巨細地來管控銀行的經營細節,這是純粹的監管越位。
四、應該積極推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的立法,放松地方金融牌照的發放許可,減少不合理的監管要求,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成本與經營成本,擴大地方小微金融供給主體的規模與生存空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一定要樹立地方金融服務與地方金融監管的雙重目標,且把提升小微信貸服務規模與質量放在第一要務。一定要區分存款類放貸機構與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監管差異,不能用審慎監管的原則來管理地方金融組織。要盡量將民間金融資本吸納進7+4的范疇,使其充分陽光化、合規化,要有地方金融秩序一盤棋的思想,畢竟無牌的非法集資、非法金融行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沒少操心。地方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在于擴大地方金融供給,提升牌照內監管機構的規模上,著力點是建立一整套有序、高效的準入、退出和獎優罰劣的制度,其它監管措施不必過細,主抓宏觀少管微觀,千萬不能套用審慎監管的邏輯,機構違法犯罪自有司法管制、無需自責。
最高法希望通大幅度壓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制度設計來迅速壓降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中國當下小微企業融資面臨的三大制度障礙面前、在中國疆域遼闊、地方經濟金融差異過大的現實面前、在小微信用類信貸產品供給嚴重不足面前,一定在保留利率的彈性,用法律規制、司法手段進行強約束,很大可能會使市場失靈、適得其反。
利率不是矛盾的焦點,供給才是;限制利率是雙刃劍,一定要審慎。
(本文作者介紹:曾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系統工作十六年,后從事私募、融資擔保、小額貸款、金融科技工作。小微信貸行業代表性人物,中國小微信貸機構業務創新合作聯盟發起人,小微信貸實戰專家,互聯網金融知名評論者,財經專欄作家。著有《為什么說99%的P2P終將死亡》等一系列熱點文章,多次準確預判小微信貸市場走向與監管趨勢。)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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